【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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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4-30 06:40:55 浏览

【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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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1】

1、财产保全,是指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可能使法院将来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

2、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5、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6、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7、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8、保全第三人财产。

9、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10、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2】

1、查封。

2、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3、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

4、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5、扣押。

6、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7、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

8、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9、冻结。

10、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11、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12、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3、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1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5、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16、(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17、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8、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9、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0、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3】

1、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

2、查封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分、移动。

3、扣押是指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运到一定的场所保管,不允许他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款物。

4、冻结主要针对的是存款、汇款、证券等由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的财产,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财产管理机构不准任何人提取、转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

5、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

6、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7、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8、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4】

1、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5】

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注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

3、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5、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6、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8、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9、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0、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6】

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2、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4、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

5、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6、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7、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

8、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9、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10、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1、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12、督促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13、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

14、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15、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7】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

3、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5、(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6、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7、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8】

1、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5、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6、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8、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9、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0、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11、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2、诉前保全的意义是什么诉前保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情况如下、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有利于判后执行。

13、在诉前保全的实践中,大量的诉前保全案件,经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打成诉前和解,甚至即时清结。

14、即便在诉前未达成和解的,在诉讼中,在法院查明事实之后,被告也愿意与原告尽早处理双方的纠纷,达成调解。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9】

1、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即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由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5、(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6、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7、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8、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9、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