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办理方式如下、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
6、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多18字)。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2、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
3、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4、审查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5、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7、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10、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11、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12、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13、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1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1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16、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三、动物防疫许可证怎么办理1、首先,在浙里办首页界面点击“更多”按钮。
2、然后,在搜索框里面输入“动物防疫许可证”字样进行搜索。
3、后,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一栏,点击“在线办理即可”。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哪里办理1、到哪个部门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以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办理流程、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
3、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
4、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
5、动物检疫审批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6、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7、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8、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9、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10、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
11、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
12、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
13、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14、(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15、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16、(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17、(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18、(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19、《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20、《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即A类和B类,动物和动物产品。
21、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2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怎么办理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样办理、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7、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8、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9、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10、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11、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六、如何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1、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4、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5、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6、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7、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8、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9、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
1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12、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1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14、办证地点、农业局。
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1、正面回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
6、详情分析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受理条件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7、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8、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9、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10、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11、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怎么办理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动物防疫许可证怎么办理1、首先,在浙里办首页界面点击“更多”按钮。
2、然后,在搜索框里面输入“动物防疫许可证”字样进行搜索。
3、后,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一栏,点击“在线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