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简介(周光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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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6-23 13:22:31 浏览
1、周光权提案

周光权:合宪性审查就是让宪法守护每一个人。作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对于立法法大修充满期待。他连续15年深度参与国家立法,对宪法重要性的感触和理解越来越深。在周光权看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终结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等,都是钳制地方性法规文件中扩大的权力。过去五年,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修改完善或废止的约2.5万件规范性文件背后,很多都是合宪性审查在起作用,“合宪性审查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法律 #立法

2、周光权是哪里人

周光权教授说过“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这一点得到了很多刑辩律师的共鸣;刘哲检察官的“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人生”更是法律圈的金句。我觉得很多刑辩律师不是败给了证据审查或法律适用,说白了,不是专业问题,不是责任心问题,而是败给了法官。有法官告诉我说“李律师,事在人为,你已经尽力了”。可是尽力了就可以了吗?也有法官对我说“李律师,这个案子我做不了主?”可你做不了主为何判决书上有你的名字?我从心里不理解为何位置不同的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差别如此之大?我多次请教法律共同体们,私下有人告诉我“我们考虑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风险问题,如果这样判,我有没有责任?”?豁然开朗,原来屁股决定脑袋啊!刑事案件当事人能遇到一个专业且敢当的法官是他的福气!@菏泽中院

3、周光权新视频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提出,一些省级政法、司法“联合发文”,明显带有司法解释的性质,等于行使了“两高”才有的职权,违背了立法法的精神,应当予以纠正,否则会侵害民众的切身利益。当年,在某省辩护一个套路贷诈骗涉恶案件,所谓的受害人连本金都没还清,我做无罪辩护。开完庭,省公检法联合出了一个《纪要》,认为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完全不管主客观是否一致,是否有错误认识。该案一审虽然辩掉了涉恶,还是按诈骗给判了,二审继续无罪上诉,又大幅度改判减刑。我想,若不是这个《纪要》,或许能拿一个无罪判例。

4、周光权行为

周光权教授:把刑法学好,才对得起在"艰难的时刻"与你相遇的人

5、周光权教授

【每年醉驾入狱竟30万,这罪名到底改不改?】@文化纵横杂志: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第一的罪名。对于每年近30万人因醉驾而入罪并承担犯罪附带后果(如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子女就业受限等)的普遍情况,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如何认识这一问题?有两种代表性观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刑”占刑事案件总数25.9%,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行为人往往还会受到失业、子女受牵连等影响更为长久的软制裁。从社会治理看,对醉酒驾车行为大规模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反而会导致社会对立面越多、治理代价越大。因此他建议在维持该罪、保持对严重犯罪情节的高压态势的基础上,提高定罪门槛,用“不能安全驾驶”代替“醉酒”作为定罪条件,并降低刑罚之外的附带后果,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危险驾驶罪。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犯罪数量多,不是废除或提高入罪门槛的理由。十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拒绝酒后驾车成为社会共识。如果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给醉驾“松绑”,会让支持“从重治醉”的公众感到困惑,因为它留下了一个模糊地带,可能被某些恶意人群钻空子。他援引数据指出,至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侧面印证微罪入刑起到的良好治理效果。他认为“醉驾刑”的附带后果,并不在于醉驾入刑,而是醉驾反映出行为人不具有从事相应职业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所以才成为用人单位等的考量标准之一。微罪入刑具有正当性,在坚守法益保护和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上的兜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