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简介(吴英案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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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6-25 20:26:40 浏览
1、吴英案内容介绍

近日,“亿万富姐”吴英在狱中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再次引发舆论关注。目前,吴英起诉离婚已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据报道,吴英原本是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6年,年仅25岁的吴英登上福布斯女富豪榜第6位。2007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吴英被判处死刑,之后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整吴英案,终,吴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今,吴英失去人身自由已经长达14年之久。1.吴英提出离婚诉讼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离婚案件法院的管辖,又有特殊规定:对于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吴英的离婚诉讼,并不适用特殊规定。因为吴英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监狱服刑,其提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吴英应向其丈夫周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周某说的“她在里面多少年了,我在外面也要生活。对不对?”有无法律依据?吴英在民事起诉书中称,被告周某在没有和她离婚的情况下,跟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子。周某在会见吴英时没有否认此事,并说了上面的话。周某的这话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无论根据之前的《婚姻法》,还是根据现在的《民法典》,我国施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未解除婚姻关系即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仅触犯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一方,吴英有权向周某请求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更是触犯了《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有关规定。周某要生活,完全可以起诉吴英要求离婚,待与吴英婚姻关系解除后再与他人登记结婚。3.法院是否应当准予吴英与周某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需要先进行调解。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有关婚姻登记的通知》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三十日的冷静期,但是该通知明确,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法院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周某在与吴英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已经具备离婚的条件,所以如果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吴英与周某离婚。#“亿万富姐”吴英狱中起诉离婚# #金华头条#————————————————————我是@田亚泉律师,律师界的小学生。#吴英案简介#

2、吴英案近期进展

很多律师至今对刑事法的原罪没概念,没有清醒的认识,需要宪法学家、人权法学家在背后猛击一掌提醒。​糟糕的市场经济也比好的权力好得多得多,权力介入,无一例外是老虎为小动物分食—— 越分越少。这么多年下来,我看了许许多多关于吴英案的律师辩护、记者报道、学者意见等,这个案件的盖子还远没有被揭开。​吴英案,是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一次沉重打击。​莫纪宏研究员当了法学所所长以后,要不忘初心,敢于坚持自己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专家建议稿)第六十三条“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判刑。​因躲避债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妨碍公务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法条渊源,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许许多多的集资诈骗、非吸、合同诈骗、诈骗等案,能用民事法解决的,一律不得搞成刑事案件,这是个常识。​这也是吴英案给我们的大的教训。

3、吴英案新消息

重大人情案怎么才能翻盘!遇到人情案怎么才能翻过来,可能你有很多对手,比如对方律师、审判官、幕后的人。一般有以下几种办法:1.请著名的大律师、法学家辩护(代理)。他们有圈内的影响力。比如吴英案本来是死立执行,后来其父请了北京著名律师后是死缓。2.去外地先律师,这个大家都懂。3.坚持上诉、再审不然没机会了。4.用好正当投诉,要有证据才有可能翻案。5.利用网络、自媒体曝光案情。比如昆山反杀案、赵宇案等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才有机会的。

4、吴英案的终结果

水军打脸大的事情就是张庭涉嫌传销案,这样莫须有的罪名可笑,可以股票,期货,债权各种手段搞钱都是合法的,别人卖产品给回扣就是犯罪,这样的罪名是在保护什么,想干什么?有点思想的都知道,然后,各种网络征集意见,刑事案件有这样办案的吗?结果别人根本就不鸟你,这样的套路犯罪在外国人哪里不好使,终于,现在没有一点动静了,烂尾楼都没有追究责任,抛弃搞这些罪名,不是留人笑柄么?不要忘记了,太子奶案是怎么练成的,吴英案到现在都不敢资产清算,看不惯这些公检法联合做恶,就捅一下子,看看是个什么交代,

5、吴英案近近况

偶然看到吴英案,是不是该放下自以为是责任,当代吴英太多了,也都太惨了。

6、吴英案新进展

坚持十年的辩护和申请再审,是为了企业家刘迪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聊城投资者三人(为防止他人打击报复,名字暂时隐去)向我咨询刘迪案件,并邀请我到聊城当面咨询刘总案件。四月二十八日中午刘总妈妈xxx在家人陪同下,到北京咨询我,我接待了刘总妈妈,xxx于四月二十八日委托了我,四月二十九日我乘车到聊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是五一放假的时间。我接受山东齐能化工刘总妈妈的委托,担任刘总的律师,晚上乘北京西到聊城的火车,大约三十日凌晨三点左右就到了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著名中国北方水城聊城,无暇看一眼位于东湖区公安分局和火车站之间的宽阔水城东湖湖和位于湖中央的光岳楼。到了宾馆,就匆忙放下行李,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法规材料和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总理关于关注吴英案的讲话,开始了认真的阅读,并作了刘迪案所需程序和实体法所需的文字资料,休息时已是早上五点了。休息了三个小时,八点左右在东湖西侧的饭店吃了早点,八点三十分就到了东湖公安分局的大楼前,东湖公安大楼,位于东湖湖一侧,我到了设在公安大楼门前的接待室,保安说:“今天是假期”,我说:“一个重要的材料要交给值班室干警”。保安说:“你等公安上班时再提交”,所以我没有再为难保安,说:“等5月2日公安局干警上班时再来”。4月30日,我就走访了聊城的有关本案的关系人,即投资者和聊城齐能化工的负责人,进行案情了解和咨询。这些投资者及家属知道我为刘总来做律师了,很多人都纷纷前来给我反映情况。我都认真倾听,听取他们的诉求和心声,并作了详细的笔记。虽然在侦查阶段律师除了那四项任务外不准取证。五月十八日与助理武明阳到聊城市东湖区公安局递交刘总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同时将两份文件邮递到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咨询了解刘总案件的进展。五月20日离开聊城。5月30日左右又将修改的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寄山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和东湖公安分局。(附意见书于后)六月十五日,我及释助理再次到聊城,咨询有关案情,催促取保候审研究情况,并关注刘总案件的进展。工作时间预计3天。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份左右,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刘总案件上递到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级别管辖单位只有是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若递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刘总的刑罚会被加重。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案件,包含死刑及死缓,当我把此发展势态告知刘总后,刘总面容顿凝重起来,若由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刘总有生命之忧,即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加上当时吴英案件,正是一二审判处死刑,死刑复核为死缓的过程中,整个社会及资本市场硝烟弥漫,法律处罚趋势是重罚和重判,江苏顾某11个亿元,湖南曾克杰20多亿元被判处死刑死缓,刘总的涉案数额按照东湖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上署名是三十七亿余元,不能归还二十九亿元。作为辩护律师我为了挽救刘总的命运,运用我经济犯罪辩护二十多年的技巧和积淀,制定了辩护方案和提纲。第一,寻求司法程序的救济,寻求上级司法的关注;第二,寻找法律及事实上的缝隙;第三,寻求经济犯罪无罪和轻刑的途径。我当时手捧自己制作的刘总无罪法律意见书和刘总适合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到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刘迪的家人四处寻找媒体支持:中国法学会的刊物,著名法学杂志《民主与法制》高层对刘总案启动了关注程序,派记者三次到聊城关注此案的进度,为天才企业家刘总奔走呼号。国务院《扶贫杂志》社的领导对刘总案进行了关注,派记者深入此案的报道和调查。刊物《法律与生活》杂志领导重视此案,派记者到第一线来采访和调查。媒体的有力介入和关注使辩护力量加强到几乎大化,二零一二年阳历年底,该案又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下到了东湖区检察院。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份,刘总案件起诉到了东湖区人民法院,刘总及家人感到了莫大的庆幸,我沉重的心绪也减轻了许多。再接再厉。刘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抽逃注册资本罪案,事实和证据浩如烟海,及事实证据涉及到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广东等地,仅侦察卷137本卷。要想辩护好刘总案件,就要从证据材料上下功夫。首先要熟读公诉方的证据材料和事实。我仅在法院看卷长达七天时间,很有法律素养的一审审判庭长,为我阅卷提供了力所能及的方便。律师及刘总均应表示感谢。我雇了三台照相机,四天才将137本卷宗全部拍照完毕。我将自己关在宾馆的房间中,花了一个半月时间阅读研究卷宗,寻找本案的突破口。

7、吴英案新情况

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加之1988年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修正案中新修订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在我国一些沿海地区,民间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例如在1992年,我国的GDP增长速度达到了惊人的14.2%。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金融乱象问题,例如出现了徐汉江案、孙大午案、吴英案、曾成杰案等一系列具有争议的金融领域犯罪。因为这些案件往往牵扯的集资群众人数多、范围广,所以不仅仅危害到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极易引发大型事件,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些影响巨大的案例都反映了非法集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之深,显示了该类行为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巨大危害。2015年5月,同案犯刘某将其控股的久远科技公司以两年投资4800万元的方式入股正东公司,准备将正东公司之前开发的地方作养老院。因正东公司在筹建养老院过程中缺少资金,为拓展资金项目,姜某联系到被告人黄某,并与刘某商议向社会不特定的老年人吸收资金以拓展资金来源。两人于2016年7月12日组建成立久远幸福公司,被告人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同时,久远幸福公司继续由黄某和姚某的营销团队向社会不特定的老年人吸收资金。久远幸福公司于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对外吸收460人的资金实收资金25415400元。所吸收资金均存入久远幸福公司账户和李某个人账户。一审的结果为,同案犯李某被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相应的罚金50万元;此外李某还被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案的同案犯刘某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此案中,同案犯李某、刘某、黄某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一审法院的判决。同案犯刘某的辩护人在一审的时候的辩护意见是刘某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刘某没有犯罪的故意,刘某没有使用过吸收而来的公众存款。第二,所吸收的存款是全部用于了公司养老项目的建设之中,主观恶性小。同时,同案犯刘某的另一个辩护人还提出,刘某有主动退赔的行为,即在案发后,同案犯刘某退赃金额共计为160万元,其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建议法院对其免于相关的刑事处罚。对此法院则认为:同案犯刘某通过入股正东公司的方式,所做的事情就仅仅是以正东农业公司的名义对外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公众存款,并且法院还认为同案犯刘某是否个人占有以及使用正东农业公司所吸收而来的存款是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赔所吸收的资金,法院认为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因为参与集资的公众的损失并没有完全得到挽回。同案犯刘某的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被告人刘某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理由是同案犯刘某在正东公司对外吸收资金期间,其与社会公众签订的《养老综合服务合同书》是符合国家民政部门发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正常的养老服务经营活动,不能及时归还资金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民事纠纷。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此法院的观点是:刘某以其控股的久远科技公司认缴出资的方式入股正东农业公司后,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具备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主要以正东农业公司的名义对外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对外吸收100余人的资金共计475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没有错误。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法院对于被告人刘某辩护律师所有的辩护意见都持不予采纳的态度。同案犯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本案中,检察指出同案犯李某在担任久远幸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对外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500万余元,并且将其中的723万元用于个人企业投资及个人消费等开支,对于同案犯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92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对此,同案犯李某的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集资诈骗金额是不正确的,其中463万元的是对个人企业的借款应该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对于这一部分金额是不属于集资诈骗的金额,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法院认为,同案犯李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现金收据、情况说明、《合伙协议》等辩护证据与案件有一定关联性,进一步证明了同案犯李某对吸收的资金的可控性。李某并没有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宣传的项目,对同案犯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律师来帮忙##吴英案简介#

8、吴英案的真实内容

大家还记得十多年前,曾经引起法律界激烈大讨论的浙江金华本色集团吴英案吗?吴英因为涉嫌非法吸存公共存款罪一审被判死刑,引起众多法律界知名人士呼吁不适用死刑,经历死缓,无期,有期徒刑25年,近日吴英在狱中提起离婚 。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背负巨额债务的吴英提出离婚,首先要面对的却是300多万案件受理费,因为吴英目前还有59794万元债务,这部分债务是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但是我不理解的是 如果这部分是债权,法院这样收取受理费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一个负债很多的重型犯,法院还以这样标准来收取案件受理费是否合理?法院收取费用,是不是应该以个人净资产来作为衡量标准,所有个人净资产低于0元的案件是不是应该免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