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犯罪黑手伸向内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将犯罪黑手伸向内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本报记者 张天培日前,公安破获了一起以中国澳门居民周焯华为首的跨境赌博犯罪案件。11月26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焯华批准逮捕。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待这次打击跨境赌博犯罪行动,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记者:如何看待跨境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的违法犯罪现象?曲新久:近年来,跨境赌博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的违法现象日益突出,滋生出洗钱、非法拘禁、绑架、杀人等一系列恶性案件,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巨大。对此,我国公安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近日吉林、黑龙江两省公安破获的组织中国公民赴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水晶虎宫殿”赌场案。澳门籍犯罪嫌疑人周焯华被温州检察依法批准逮捕,彰显了中国政府对跨境赌博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坚定立场,为境外赌博集团划出一条清晰红线,即不管是哪个国家和地区的赌场,不管在当地是否合法,只要将犯罪黑手伸向内地,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如何理解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澳门籍身份背景?曲新久:此次公安打击境外赌博集团对内地居民的招赌吸赌行为,是为了有效维护中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而不是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业经营和从业人员在澳门可以从事当地相关法律允许的经营活动。但其在内地的行为,必须符合内地相关法律规定,触犯内地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周焯华的犯罪行为?曲新久:犯罪嫌疑人周焯华为牟取暴利,以太阳城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为依托,组成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指使他人到中国内地发展代理,组织内地人员赴澳门赌博或参加网络赌博,并在内地成立公司处置涉赌资产、追讨赌债、帮助客户进行跨境资金兑付等活动。其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严重妨害内地社会管理秩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关于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我国都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曲新久: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立法工作,有效增强了法律震慑作用。比如,2020年10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赌资数额的认定及处理,以及案件管辖等问题;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三年”提高为“五年”,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年”提高为“五年”;同时增设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我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开设赌场罪进行处罚。这些法律规定释放了强烈信号,明确表明中国政府将不断加大对跨境赌博犯罪的法律惩戒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来源: 人民日报
2、曲新久辅警是公安等国家临时或者合同聘任的没有正式编制的警务辅助人员。“人民警察”不包括辅警。辅警是否属于袭警罪的对象?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立法动机,是通过增设“袭警罪”罪名以提高人民警察形象和性,袭警罪的对象“人民警察”应当基于身份确认。生活经验告诉人们,辅警的着装及形象不是“人民警察”的样子,不能代表人民警察的形象。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解释“人民警察”概念,必须坚守《人民警察法》所确立的“人民警察”之法定概念,不能将不是“人民警察”的辅警、协警及其他协助警察执法的现场群众解释为“人民警察”。就身份而言,辅警并不是“人民警察”。辅警因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而没有(不能履行)警察职务,不能执行公务,尤其是因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而不能代表、代理、代替警察执法,这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罪状限制性描述联系起来,结论应当是清晰而明确的,辅警不是“暴力袭击”行为的对象,更不是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对象。不仅如此,无论是辅警,还是更低一级的协助警务活动的“协警”,代表、代理、代替人民警察从事任何执法活动,都是不合法的。即使辅警在警察指挥、监督下参与到相关执法、管理、技术支持及其他服务和劳务活动之中,也不是依法执行警察职务,而是从事辅助性的没有独立之法律意义的勤务工作。“辅警从事的不是公务,不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里再次特别强调,就构成要件意义而言,辅警—更不必说协警,既不是袭警罪也不是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所以,暴力袭击正在辅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协警及其他任何人员,对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阻碍的,虽然不能构成袭警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这并不是将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对象从国家工作人员扩张解释到包括辅警、协警在内,而是因为任何人与物均是妨害公务罪构成要素“暴力行为”的对象,也是当然解释的结果。暴力袭击警车、警犬等行为,没有对警察人身构成强制、打击,但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同理,暴力袭击正在辅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协警等人员,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当然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从一般人的视角看,道理在于:暴力袭击警用装备、警犬的“砸物”“袭犬”行为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攻击辅助、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协警的,却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而解释与适用刑法裁判规范的逻辑在于,无论是警用装备、警犬,还是辅警、协警,都是附随于、从属于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是妨害公务罪之构成要件“以暴力阻碍”(手段行为)内涵之行为对象,而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行为对象。只有像1997年《刑法》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扩张到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那样,《刑法》第277条第5款必须在现有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后面增加“或者正在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人”的内容,辅警、协警及其他协助警察执行职务的人,才能因为立法拟制而成为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否则,至少是在形式上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而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适用《刑法》第277条第5款第二档法定刑,会真正地与罪刑相当原则冲突,并真正地与平等原则相悖。以强调“职责”、淡化警察“身份”为由扩张解释辅警为警察,看起来有说服力,却属于似是而非的主张。人民警察身份是“人民警察”概念的本质所在,是袭警罪构成要素“人民警察”的实质内容,这与平等原则无关。辅警不属于人民警察的解释结论及推论过程,并不属于辅警的人身权(如前所述,《刑法》第277条第5款并不以人身权为保护法益)、人格尊严及就业、性别等应当被平等对待的解释事项。破除身份论,看似重视辅警工作、维护平等原则,实则是突破“人民警察”之法定概念,这在日常语言层面可以视为“扩张解释”人民警察,即以“人民警察”法定概念为中心向外拓展“警察”一词的外延,甚至可以将不是“人民警察”而与警察有某种联系的任何人都纳入到“警察”一词的范围。但是,在刑法规范层面,这已经不单单是在类推适用“人民警察”概念,而是突破了类推适用的极限。(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曲新久简介#
3、曲新久讲座【#笑气会导致神经损伤甚至致死#家长谨防孩子接触[惊呆]】近日,北京两名女孩吸笑气1小时吸了200多瓶引发网友热议。笑气中毒分急性中毒和慢性笑气滥用中毒两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曾表示,理论上,大家所公认的毒品清单并不是封闭的,只要能够归到精神和麻醉药品当中,并且能够使人成瘾,对人体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就可以作为毒品对待。
4、曲新久师从谁2023软科中国大学排名。政法类:法学就业率连续10年,倒数一。你知道吗?所以不要听那些不靠谱的规划师的意见。盲目选择法学的结果就是毕业等于失业。你可以听他们讲段子。大家了解什么是外所什么是红圈所吗?今天梁老师给大家讲讲专业排行榜之政法类,给大家普及一下三大法学院。中国政法和西南政法这个是偏颇的。因为法学它分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社会法等分支。它不好分类。今天梁老师把985大学给你们加进去,做一个简单的排名,大家记好笔记。对没错,就是中国政法。它的法学碾压985。我每年做申博指导的时候,法大我都送一些法学博士,我太了解法大的法学底蕴了。首先法大很多老师都是参与立法的大佬。其次它很多冷门的法律学科,你在法大能找得到。比如说比较法学、罗马法学、人权法学。像老一辈的王名扬、应松年、后来的江平、马怀德、卞建林、薛刚凌、朱庆育、付立庆、陈璇、曲新久和阮齐林等等。这都是法学大佬。法大培养了太多太多人才。对了,罗翔老师也是法大的。中国人民大学,人大的底蕴也很牛。民法泰斗、佟柔是人大的培养的弟子。各个鼎鼎大名,像民法学的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知识产权法学会的研究会长刘春田、宪法学奠基人许崇德、也是人大的,培养的弟子也是鼎鼎大名。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人民教育家高铭瑄教授、北高南马在刑法界是什么高度?我就不说了,高教授的弟子,我们今天就不多说了。第一个,北大。先说下罗豪才教授,行政法泰斗。然后是陈兴良规范刑法学,它一个人顶一个学院还有国际经济贸易法的研究会会长沈四宝、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守文。像陈瑞华、朱苏力、姜明安的都是各个著作等身。第三个,清华。先说一下张明楷,刑法学振聋发聩。再说下周光权刑法总论也是闻名遐迩。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清华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清华的。还有黎宏、余凌云、何海波、张卫平等等。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学)的会长,一代宗师韩德培武大的。国际法学的黄进就是他的学生。姜水呢武大就是爷爷辈的刑法学的北高南马之南马,马克昌老教授也是武大的刑法马家军也够用了。环境法学也是头把交椅,每年招生都碾压清华。宪法和经济法也都是前三诉讼和行政,我们就不比了。钙钙帮帮、秦前红和冯果都很厉害。上交凯原法学院有多牛?我就不说了。那分数那毕业生薪资那红圈所数量太牛了。老一辈的季卫东郑成良现在处于半退隐状态。中年一代有韩长印张绍谦、郑戈彭诚信等大佬。年轻一代有侯利阳、庄加园张陈果。等后起之辈。主要的就上交有钱。上海的地理位置好,136家外国的律所。在中国开了185个驻华办事处,上海就占了103家。北京74家。至于什么君和金杜中伦|方达等红圈所。对凯原法学院的学生更是敞开了大门。不过凯原的学生确实牛,像人托福人均110+。雅思8.0外语成绩,CPA CFA专利代理人都成标配了。⑧华东政法。BA大学。很多人不懂浙大,像浙大的章剑生都是牛人。之前他还把武汉大学的万人计划和国强给挖过去了。后边我就不多说了。按道理就是吉林大学该出来了。吉大的法理是毋庸置疑的全国一。法理和刑法是国家学科处于全国的地位。但是无奈就是地处东北,生源是有差距的。作为一个吉林人梁老师做了16年的高报,11年的考研保研申博,9年的学业规划和资格证培训。对于这个教育行业我是真的有热爱。篇幅有限,今天就说这么多,水平不足,大家就多多指正。觉得有用的,别忘了点赞收藏,谢谢大家。
5、曲新久作品问题二:关于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性质的认定主持人:有观点认为,期货交易行为的本质是“对赌”,您如何理解这种“对赌”关系,能否将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视为赌博场所,对行为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曲新久:“对赌”在不同的经济交易场景下有着不同的意义,就该案涉及的期货交易而言,确实有“对赌”的特点。因为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是套期保值和投机。套期保值是公司、企业等经营者为了配合现货市场交易,在期货市场上设立与现货市场方向相反的交易头寸,以达到转移价格风险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投机则是投机者通过预测未来价格变化,利用自己的资金投机买卖期货合约,以期在出现价格对自己有利时,对冲平仓获取利润。投机者“买空”或“卖空”形式上与赌博相似,押对了就赚钱,押错就赔钱,而套期保值者也像是在“赌”未来市场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价格变动。但是,期货交易是现代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其中蕴含着价格发现机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赌博则是基于偶然性来确定输赢的游戏、娱乐,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其中,赌博组织者、参与者在赌博过程中以“出老千”作弊操纵输赢的,则不再是赌博,而是诈骗。如果在网络上搭建虚假期货等金融市场平台,通过流量付费的方式导入期货(股票)市场行情,组织他人猜涨跌赌输赢的,就是赌博,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方面的指导性案例。但该案显然不属于开设赌场的情形,因为“客户”是被诱骗进来从事“期货交易”的,而不是通过猜涨跌等形式参与赌博,且该案行为人也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和开设赌场的故意。邓金山:期货交易如不考虑交易场所、会员手续费的话,交易客户之间确实可以视为零和交易,交易双方为此赢彼输的关系。期货交易的本质是风险的对冲转移,期货的涨跌具有客观规律,是可以预测的,甚至是可以操控的(这也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基础理论),与赌博有根本区别。该案中,在搭建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内,客户的交易对手不是其他客户而是行为人,客户的钱款被行为人直接非法占有和支配。在虚拟的期货交易中,行为人甚至可以利用后台设置、虚拟资金优势等操纵期货的涨跌,这类案件如果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符,更与“客户”即投资者的意图不符。杨恋: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性案例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将搭建平台,组织“二元期权”投资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裁判要旨为:“二元期权”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在“二元期权”投资中,投资人有赚有亏,该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不同于组织“二元期权”投资。经审计,该案绝大多数客户亏损,仅有小部分客户盈利和平账。且经查询盈利与平账客户在该平台的开户、离场时间,入金出金交易记录等,发现这些客户未亏损的原因具有相同点:一是入金较少,多数投入50美元第二天即全部转出,金额达不到行为人要求的标准,不能在该平台交易,很大可能为试探性的投资;二是交易时间短,操作较少,在短暂的尝试后及时全额退款离场,之后再未参与。上述客户未亏损是因为在行为人实施诈骗前期及时退出,相当于行为人先让投资客户尝个甜头再骗,结果投资客户尝了甜头就跑了。也即,综合来看,该案中投资客户具有必亏的特点。综上,在认定非法期货交易行为中,不能将“对赌”一概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对赌”是一种利益分配方式,不是期货交易的特征。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组织期货投资,如果交易对象是“指数期货”,需仔细甄别指数期货投资的交易规则,辨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综合认定。
6、曲新久简历问题三:关于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主持人: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是什么?该案中,行为人自行搭建AGE等平台,未遵循正常交易规则,通过多种方式蓄意造成客户亏损以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曲新久: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类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有着明显的区别。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罪,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该案中,行为人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骗他人进行交易,以“赚取”客户手续费、高额点差和亏损作为自己的“盈利”,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行为人搭建虚假的期货交易平台决定了其从事的期货交易业务不可能是合法的期货市场交易活动。实际情况亦是如此,行为人以“讲师”、分析师等身份诱导客户频繁操作(以骗取更多的手续费),重仓交易(高杠杆之下极易爆仓亏损),高买低卖(客户开始小赚,终大亏),追涨杀跌(客户“赔”得更快、更多),尤其是“反向喊单”,更是赤裸裸的诈骗行为。这些行为已充分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错误地处分自己的财物——参与所谓的“期货交易”,而行为人据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依据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经营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业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仅需要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遵守一系列市场交易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就该案而言,行为人的所有“经营”活动不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具有非法性,更为重要的是,“期货业务活动”毫无合法性可言:明显不合理的交易规则,50倍到200倍不等的高杠杆,80%的高平仓线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与上面提到的诈骗手段结合在一起,整体上成为性质严重、欺骗性强的网络诈骗行为。此种情形下,所谓的“客户”只会亏损不可能盈利,而“客户”的亏损正是行为人的盈利。换言之,该案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就是诈骗行为(本质上“期货业务”根本不存在,与经营毫无关系),整体上是诈骗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也即该案是典型的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骗取他人财物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对此,处理思路有两条:一是认定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与诈骗行为构成想象竞合关系,既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诈骗罪,以重罪即诈骗罪论处;二是认定行为人的所有行为是诈骗行为,仅构成诈骗罪,直接以诈骗罪论处,这一思路相对有利于行为人。当然,以上两种处理思路的结果是一样的,即刑罚处罚并无差异,都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认定与处理并不完全一致,罪名宣告也不统一。有的裁判会指出被告人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决定以重罪论处,而有的裁判则会忽略这一点,直接以被告人所构成的重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裁判应当宣告被告人所构成的全部犯罪,通过宣告罪名的方式予以刑事谴责,当然,量刑处理时以重罪论处;对于牵连犯,应当宣告其牵连构成的犯罪,通过宣告罪名予以刑事谴责,除了刑法明确规定以一罪论处,以及数罪并罚明显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以外,原则上可以数罪并罚。具体到该案,无论是否宣告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均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另外,对于类似该案中的“期货交易平台”,有关主管部门是不可能批准的,更为重要的是,行为人也不会去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即行为人实际上仅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经营的意思。简言之,对该案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宣告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对行为人有利的处理结果,也是相对公正合理的处理方式。邓金山: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市场秩序,其归根到底是一种经营行为,以从事商事活动为目标(赚取商业经营产生的利润),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类案件均以非法经营为基础,加之目前这类案件多为公司经营形式,涉案人员较多,金额较大,在以其他罪名如诈骗罪等定罪量刑有压力或困难的情形下,非法经营罪日渐成为保守或保底的罪名。该案中,行为人使用自行搭建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通过各种手段蓄意造成客户即投资者亏损,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正常经营赚取投资者手续费等交易费用,更是为了赚取投资人的亏损,即主观上有追求投资人亏损的目的。结合其种种欺诈手段,行为人的行为可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钱款的目的。综上,行为人同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以诈骗罪论处。
7、曲新久个人资料问题一:关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理解与把握主持人: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何理解这里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该案中,行为人非法设立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并引导客户投资的行为可否纳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畴?曲新久: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必须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的,即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构成非法。该案中,行为人搭建了虚假期货交易平台,从形式上看确实属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但其不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畴。假设行为人避开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实际接入境外期货市场并逃避外汇监管部门监管,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客户资金入金到境外期货市场第三方代管账户,代理客户或者由客户自己买卖期货合约的,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该案的实际情况是,“客户”资金并未进入真实的期货市场,整个期货交易完全是虚假的,期货交易投机资金(该案中的“客户”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是不可能实现期货投机目的的,而现货市场公司、企业等经营者(该案中实际上不存在)也不可能实现风险对冲。邓金山:一般认为,非法经营罪属于法定犯(或称行政犯)的范畴,非法经营期货犯罪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行政违法是刑事违法的前提。目前,针对期货交易的相关行政法规为2017年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主要是指违反上述规定。该案中,行为人非法设立的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当然未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内的交易标的也均为期货,可以纳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畴。杨恋: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判断和认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法律依据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该案中,行为人虽登记注册相关公司,但公司没有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也没有期货经营特许,且未办理相关电子交易平台审批手续,HDI等虚假期货交易平台是在MT4(Meta Trader 4)交易系统的基础上自行搭建的,符合“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