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赵有珍简介(山西吕梁临县赵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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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7-10 12:01:20 浏览
1、山西吕梁临县赵有珍

近日,全省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推进会在山西法官培训学院召开。会议对在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41个先进集体和79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右玉县人民法院1个集体、1名个人受到表彰。先进集体右玉县人民法院新远中心人民法庭先进个人杨月清右玉县人民法院右卫人民法庭庭长

2、山西省赵有珍

山西吕梁,一男子因朋友嫁女,遂帮忙燃放鞭炮,不料,被鞭炮炸伤,事后,朋友称其并未委托男子帮忙,不应担责,于是,男子将朋友告上法院,索赔33万余元。(案件来源:山西吕梁中院、山西高院)康某1和康某2是相交多年的哥们儿,事发当日,正好是康某1的嫁女之日,作为朋友的康某2也分外高兴,便想着给朋友康某1帮忙,尽点绵薄之力。中午12时许,迎亲队伍即将到达时,康某2等一行人作为鞭炮点燃的“幕后使者”,负责点燃烟花。然而,康某2将礼炮点燃的瞬间,礼炮并未升空,而是就地发生爆炸,康某2来不及躲闪,导致其被礼炮炸伤右眼。事发后,康某2立即前往医院进行住院调节,事故造成康某2右眼眼球破裂伤,先后做了三次手术。经鉴定,康某2之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因康某2左眼曾受过伤,所以,此次事故后,康某2双目失明。康某2认为,如果不是帮康某1放鞭炮,自己的右眼就不会失明,因此,康某1需要对此负责。于是,康某2将康某1告上法院,请求康某1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37662.28元。【#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康某1甚是郁闷,好好地嫁女的日子,摊上这么一档子事,康某1辩称:首先,在自己的婚礼义务帮忙名单中,并没有康某2,更没有安排康某2放礼炮,康某1出于人道,在事故发生后,已主动承担康某2的医疗费用,已对其仁至义尽。其次,康某2明知自己左眼残疾,明知放炮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勉强为之,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事故后果。另外,本案应为产品责任纠纷,应追加花炮厂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康某2的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康某1在办理嫁女喜事中,康某2义务帮忙,为其施放礼炮,造成自身眼睛受伤。在此期间,康某2作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康某1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康某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左眼之前有残疾,但其并未能够量力而行,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故该损失情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康某1一次性赔偿康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5263.2元,康某2自行承担30584.8元;案件受理费1909元,由被告康某1承担。一审过后,康某1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期间,康某2辩称,在康某1嫁女当天,给康某1帮忙是情理之中,康某1并没有明确拒绝康某2的帮工。至于康某1与生产商、经销商之间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康某1应在康某2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主张。注意,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康某2因燃放鞭炮受到的损害,康某1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条明确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还特意指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康某1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明确拒绝康某2燃放鞭炮的事实成立。相反,康某2作为康某1的朋友、邻居,为康某1操办婚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工,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即使康某1未安排康某2从事相关的具体工作,在康某2去放炮时,双方便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终,二审法院亦驳回康某1的上诉请求,并建议康某1如果鞭炮有质量问题,康某1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鞭炮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追偿。但康某1就是个较真的主儿,康某1依旧认为,康某1作为被帮工人,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康某2承担的是适当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而且,在一审诉讼以前,康某1已经承担4万余元的医药费,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二审过后,康某1便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但山西高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康某1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于是驳回康某1的全部诉求。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里留言、评论、交流~~#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3、山西临县原县委书记赵有珍

山西省法学会法治媒体研究会成立4月7日,山西省法学会法治媒体研究会成立大会在太原三桥大厦召开,省法学会d组成员、秘书长秦伟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全省政法系统、理论界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企业代表等8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人民论坛杂志社区域发展部主任王宝香主持,省法学会研究部部长安君宣读研究会成立批复。秦伟秘书长代表省法学会对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祝贺。他讲到,当前山西正处于加快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法治山西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研究会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d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研究会的平台和阵地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活动,将d的二十大精神与法治山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他强调,参与研究会的各类媒体特别是主流新闻媒体在重大事件、重点新闻的传播过程中要迅速占据舆论制高点,正确引导群众舆论,提高新闻在舆论环境中的引导力和把控力。法律工作者、新闻学者和媒体工作者要从各自专业角度开展更深入的理论研究,用有针对性、实效性的理论成果支撑和指导我省法治媒体工作的实践开展。他希望,研究会成立后要勇担职责使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d建强会建,将研究会“人才库”“智囊团”的作用发挥好、运用好。会议选举民主与法制社山西记者站站长张志强同志为研究会会长,省高院政治部副主任孙立杰、省司法厅宣传中心主任李玉忠、省检察院政治宣传处处长吴杨泽、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法规处处长贾旭红、山西传媒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温建梅、人民论坛杂志社区域发展部主任王宝香、山西法治报社长彭哲辉、山西晚报副主编吕国俊等8名同志为副会长。研究会成立大会后还举办了“首届媒体法治理论实践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文化报山西记者站站长郭志清主持。山西市场导报总编辑韩锡璋、太原学院形势与政策研究室李芙蓉教授分别做了《论媒体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媒体法治理论研究》主旨演讲。责任编辑:阎昱睿

4、山西高院赵有珍

业委会4年难成立业主状告街办区府赢了!山西高院典型案例:太原市杏花岭区金林佳园业委会诉街办、区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法院终判街办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撤销区《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就是说业委会状告街办、区府,告赢了!2015年6月23日,小区业主四人向区房产、敦化坊街办提交申请书,申请成立小区业主大会。2016年11月25日,街办发布公告筹备组成员。2017年5月19日,街办发布业主大会会议讨议程。2017年7月2日,街办发布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2017年9月29日,街办发布委员候选人名单,牛某等六人为业委会委员的候选人。业主大会通过书面方式审议通过了《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出委员。2018年4月17日,金林佳园业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赵某为主任委员,牛某为副主任委员。之后,业委会向街办提出备案申请,街办以业委会选举程序违法为由对备案申请不予办理。业委会不服向区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4日,杏花岭区作出复议,以业委会未按法定程序成立、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金林佳园业委会遂提起行政诉讼,将杏花岭区、街办告上法庭,请求:一、确认敦化坊街办不予备案行为违法;二、撤销杏花岭区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三、判决敦化坊街办履行备案的法定职责;四、判决杏花岭区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街办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金林佳园业委会的选举过程不合法,故金林佳园业委会从选举产生之日起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敦化坊街办对金林佳园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协助并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其根据业主代表的申请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对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业主大会讨论事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事项进行了公示,履行了部分指导、协助职责。之后,敦化坊街办对金林佳园业委会选举过程不参与、不监督,却以选举过程不合法为由,对该业委会备案申请既不盖章也不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金林佳园业委会未按法定程序成立,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终判决:一、责令敦化坊街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进行审核书面答复;二、撤销杏花岭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驳回金林佳园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5、山西吕梁临县赵有珍个人简历

这几天在各大平台看到50多岁李亚丽包养20个,小的才17岁新闻。根据山西高院公发布的判决结果,她当过县长,县委书记,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职务提拔或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计贪腐1300多万,判刑11年,养情人的问题通报中没有提起,也不知道网络上那些说法和数字从哪里来的,贪官固然可恶,但是网民发帖也得实事求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事实真相,而不是凭空想象。

6、山西临县赵有珍的个人简历

7月7日至8日,山西高院d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喜春一行深入忻州两级法院调研指导工作。李喜春对忻州两级法院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下一步工作,他要求,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创新司法为民举措,发挥电子送达、类案推送、文书自动生成等办案辅助系统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助力法院跨越式发展。(忻州中院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