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底间,犯罪嫌疑人郭某趁租户临时外出的空隙,多次潜入租户房间盗窃租户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终,郭某在实施盗窃时,被八鱼镇孙家滩村一住户现场抓获并报警。整个案件中令人哭笑不得的是,郭某手机中保存了大量其多次实施盗窃时拍摄的照片。铁证如山,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接受公安讯问时,面对自己亲手拍下的照片,郭某又交代了自己盗窃5部手机,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的犯罪事实。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郭某共盗窃手机8部,电脑1台,涉案金额共计14000元左右。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检察官提醒防盗无小事,时刻需注意。正值盛夏,人们习惯打开门窗通风以降室温,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会为犯罪分子打开方便之门。要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财物损失。来源:陕西检察
2、案情简述模板这是我看到的关于谢哲海案简洁清晰的案情介绍,作者的观点也独特[赞]
3、行政案件案情简介怎么写人防工程的权属,学术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认识。今天我们来读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首先,案情简介:甲与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丙未按期还款求还款。法院判决丙向甲还款,丙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甲因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并投资开发某项目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两个经查,该人防车位尚未竣工验收,亦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证,并应迁移工程款。在人民法院查封该车位之前,已经予已达成已案涉车位抵债的协议。获悉人防车位被查封后,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人防车位归其所有,应排除执行。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甲故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该车位应归丙所有和使用,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本案裁判要旨: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意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将其作为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看一下高院的主流观点。城镇建设过程中,建有大量的人防工程,其权属如何认定?停法点位于涉及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士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不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我国对人防工程实行多元投资,即不仅仅由国家新建,而且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当中,也要求开发商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应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例如,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有的地方在土地出让时政府进行地价减免,有些地方的政府给予建设单位其他的优惠措施,也有完全由建设单位和业主投资新建。因此判断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应当是具体情况而定,既不能简单的认定都属于国家所有,也不能全部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或者全体业主所有。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参照上述观点处理。对于实践中有的人防工程变更用途为地下车库的,其权属应当按照人防工程的权属规则来处理,而不能按照车库的权属规则来处理。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4、案件详情模板张某、刘某公司设立纠纷案案情简介:2014年年初,刘某欲与张某及其他公司、自然人一同出资成立xx典当公司。2014年2月12日,刘某将200万元股金转账至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向刘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刘某现金贰佰万元,用于投资xx典当有限公司股金,占该公司股份为85%,其中(200万÷3000万)=6.67%,该股份为原始股。”当日,张某在上述收条下方又书写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刘某现金贰佰万元整(2000 000.00),该款用于投资典当公司股金。”之后,xx典当公司没有成立,双方并未签订出资协议,张某亦未将200万元返还给刘某,且张某后与他人成立了另一典当公司并将此200万元出借给一置业公司。刘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返还现金200万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与刘某在准备设立典当公司时双方并未签订股东出资协议,而仅有张某出具的收条,股东在设立公司时的权利与义务并未明确,并且未约定如典当公司未设立原出资应如何处理,由此导致了后续不必要的资金纠纷,使得此公司设立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双方的处理成本。公司出资协议,是出资人通过协议的方式规定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出资等问题的协议。是否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完全由出资人决定,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外,其他形式的公司设立并非必须签订。如果公司的出资人之间缺少书面的出资协议或出资协议约定不当,会导致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和浪费公司资源。尤其是当公司设立失败时,需要依据出资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大小。如果未签订出资协议,那么便无法对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划分。因此,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积极签订书面出资协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制定出资协议应当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估,具体制定时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制作能够防范法律风险的出资协议。我是律师芳姐,关注我,获取更多法律资讯。#案情简介模板#
5、案情简介表格【抖音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为18名农民工追回劳务工资】案情简介胡某某等18名农民工诉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经青海省乌兰县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王某某需给付拖欠的劳务工资22.58万元。但王某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胡某某等人陆续向乌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王某某承诺限期还款,但仅履行部分案款后,有逃离住所,不接听执行法官电话等逃避执行行为。执行法官遂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布执行悬赏公告。通过乌兰县法院抖音平台转发后,点击量迅速达到千余人次。发布仅两天后,王某某被亲朋好友纷纷东捱西问,迫于压力下主动现身乌兰县法院,与胡某某等商定还款计划。之后,按期给付完毕全部劳务工资。典型意义法院执行工作中,借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及极具人气的抖音平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曝光被执行人的同时,大限度向社会搜集被执行人的行踪、财产线索。以此,对被执行人产生强烈震慑,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努力破解执行 “人难找”困境。形成全社会参与,全员感知,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的执行工作格局,助推共铸诚信社会建设。
6、工伤案情简介模板【西宁人借名买房,“买”出烦心事】【案情简介】老江和妻子长期在西宁周边的县城生活,女儿小楠在西宁成家后,老两口想随小楠在西宁定居,便将县城的住房变卖后在西宁买房。因买房还需借款,老两口准备先偿还借款再慢慢还贷,但因二人退休不具备条件,便以小楠的名义买房。2008年5月,小楠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购房合同,以44.5万元购买王某位于本市的房屋,老江夫妇一直居住其中。6月,小楠向银行18万元,女婿小何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偿还房贷。2017年5月,小楠与老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以30万元出售给老江,老江并未实际给付该购房款。2020年5月,小何与小楠离婚,后小何认为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楠无权擅自处分,遂将小楠和老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楠与老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小何与小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案涉房屋,且小何与小楠为购买房屋共同进行了,案涉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楠未经小何同意,与老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明显低于原购房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老江,且老江也未向小楠支付购房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小楠与老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老江与小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老江、小楠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小楠支付的购房资金来源于老江夫妇的积蓄和向亲友借款。小何陈述购房款来源是其与小楠的积蓄,但并未提交证据。案涉房屋购买时,小何、小楠尚有房贷要偿还,老江夫妇已经退休,有退休后与女儿一起生活的需求,以自身名义购房并办理存在困难,借名买房存在合理性。综合考虑双方间的亲属关系,购房资金来源、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情形,以及房屋权属证书等情况,二审认为老江主张与小楠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遂改判驳回了小何的诉讼请求。【法官说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借名买房事实审查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约定,则一般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事实,但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一般具有如亲属等的特殊关系,因此借名买房多数是口头形式少有书面约定,所以重点查明以下内容:首先是当事人借名买房的原因,审查借名人对借名原因的解释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具有合理性,借名买房除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之外,一般还存在借用出名人享有的房屋、特殊性质的房屋购买资格等原因,出名人则会以借款、赠与等理由抗辩,法院会依据常理、常情进行合理性判断;其次是购房款支付,购房款由借名人出资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故借名人应对其出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购房涉及,还应审查偿还情况;再次是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占有、使用、收益是不动产所有权的重要权能,因此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也是判断借名事实的重要因素,借名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借名买房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借名人主张房屋权利,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出名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并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善意相对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借名人只能向出名人主张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而将不动产登记在真实权利人之下可以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建议大家在购房时谨慎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7、案情简介怎么写《我是谁》剧中陈山河被杀那场戏,有没有可能现场有两个嫌疑人,一个是聂宝华,一个是侵犯了聂小雨的人。结果陈山河追的是聂宝华,后被杀。为什么凶手是聂宝华呢?从开始案情介绍时有提及,凶杀案发生地都在矿区厂区附近,而聂家兄妹因家境贫寒不得不经常去那里捡废弃钢铁。为什么要雨天去呢?下雨天没有人可以顺便偷点值钱的东西回来。这就是为什么聂小雨被侵犯后抱着卫国平胳膊不让他追的原因,怕他抓到她哥哥偷东西。这也是在暮地上聂宝华眼神躲闪的原因。至于侵犯聂小雨的人有可能是老陈。当然,极端的猜测是杀人和侵犯聂小雨的都是聂宝华。至于为什么会侵犯他妹妹,有可能是心理有问题受到刺激造成的。这是个人理解,大家怎么看。
8、案情简要录入模板周某非法采挖野生蕙兰案【案情简介】2021年12月5日至9日,贵州两名周姓被告人先后在文县马家沟营林区采挖兰草共196丛。经国家林草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采挖的兰草均为蕙兰,为兰科兰属多年生草本,具有独特的观赏价值和文化价值。野生蕙兰因常被人偷采盗挖,数量更加稀少,已在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擅自进入文县马家沟营林区非法采挖野生蕙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相关法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根据2000年11月22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森林案件解释》)的规定,“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其他植物。【案件评析】兰,作为我们熟知的“花中四君子”之一,生长在幽僻之处,芳香馥郁,在中国人眼里成为了高洁淡雅的象征。我国是兰属植物的世界分布中心,还具有许多特有种,由于具有较高观赏价值和生态、药用、科研等价值,挖兰、贩兰和炒兰的现象不断,生在深山密林的兰草也难逃一劫,许多野生兰种濒临灭绝。2021年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收录了29种和8类野生兰科植物,意味着这些植物被正式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不仅山上的野生兰草不能随意采挖、贩卖或移植,在市场中贸然交易、加工、运输的行为也有可能涉嫌犯罪。同时,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实施以来,公民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所有公民、组织都有权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举报揭发,共同参与保护野生植物和动物资源。本案警示人们,公民要加强对相关政策、法律和知识的学习,适时掌握国家政策法律的调整,既不能以爱花、爱树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实,也不能为一己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信息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案情简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