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宪法简介(五四宪法百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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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7-25 01:43:20 浏览
1、五四宪法百科简介

海南三亚,一辆蓝色的轿车无牌上高速,仗着自己没有车牌,于是走起了应急车道,可是在行驶途中,却认为在右侧车道上一辆车阻碍了自己超车,于是让人吃惊的一幕出现了。蓝色轿车上下来一名女子,对着后车先是拍打玻璃,见车内人员并未下车,于是便做出了疯狂的举动,随即用手去掰弯对方的右侧后视镜,随即又跑到主驾驶一侧,用脚踢踹左后视镜,又不断地用脚踢踹。没想到自己的所作所为都被驾驶员全程拍摄了下来,目前当地警方回应,已经收悉,案件正在核查中。【@大兵叔叔】简直是嚣张至极,如果说是路怒,那么别停后下车理论说两句的话还算说得过去,可是女子哪来的这么大火气,竟然将车子左右后视镜掰坏。女子其实不仅仅有交通违法,还是其他违法行为,将会面临不同的惩处。第一,女子的交通违法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20元到200元罚款的处罚。其次,女子行驶在应急车道,这也是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20元到200元罚款的处罚。在扣分方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所以,女子面临至少400元罚款以及扣15分的处罚,当然这仅仅是交通违法的处罚后果,女子还有别停他人汽车后实施威胁又打砸车辆的违法行为。从视频来看,女子脚踢反光镜又用手去试图掰弯,显然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不过能否受到刑事处罚,还是要看女子毁坏财物的价值了。如果损毁的数额超过5000元的,对此就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要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然,损坏的反光镜女子也是要对其进行赔付的,而不是说承担了罚款或者拘留这些赔偿就免除了。当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女子是开车追逐对方将其逼停,又损坏其财物的,那么这就更恶劣了,按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就可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总之,快要过年了,着急回家过年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挂牌又走应急车道,还下车掰坏别人反光镜,这是要干什么?————————————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2、什么是宪法简介20字

“必须严惩!”山东滨州,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嚣张的行驶在路上。刚开始,市民们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有网友认出,别克车车尾贴有“日本旭日军旗”,这是日本自卫队的旗子,在侵华战争期间,旭日旗代表日本法西斯军队!从照片可以看到,这辆别克车车尾,除了贴有“日本旭日军旗”外,还贴了“武运长久”字体。如果单是旭日军旗,还可以解释说,不认识,贴错了,但加上“武运长久”四个字就不一样了,张贴旭日军旗的人,肯定知道这是什么意思!网友们看照片后,十分愤怒,有人谴责说,这是明目张胆的挑衅中国人民的底线,也有意见表示,在阖家团聚、喜庆祥和的节日,做这事,肯定别有所图,应该好好查查,看这人是不是还有其他目的!目前,警方回应,他们已经将车和司机找到,并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蚂蚁说法 】1、这个司机到底是无知,还是故意如此?笔者认为,都是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的人,这个司机不可能不知道“武运长久”四个字是什么意思,他这样做,肯定是故意为之。其次,在春节期间,故意开着张贴有“日本旭日军旗”“武运长久”字样的车,招摇过市,无论司机怎么解释,都应当予以严惩!决不能让这种人,伤害到我们的民族感情和爱国情怀!2、从法律上讲,这事应该如何评价?警方可以给予司机怎样的处罚?首先,旭日旗,虽然不是日本的国旗,但它是日本军国主义的象征。笔者认为,贴旭日旗的性质,比贴日本国旗更为恶劣!贴日本国旗,还可以理解为崇洋媚外,司机是想到日本去生活,但贴旭日旗、武运长久等字体,是对日本侵华战争的支持,是在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也是对英雄烈士的亵渎、否认!其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我们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能亵渎、否认、扭曲!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7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而言之,司机开着贴有“日本旭日军旗”、“武运长久”等字样的车辆,在春节期间招摇过市,是在挑衅大众的民族情感,挑衅社会,寻求不正当的精神刺激,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有网友提出,司机这样做,性质恶劣,单是治安处罚,是不是太轻了?可以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亦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和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就是说,要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需要其行为,达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尚未达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后,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针对这种丧心病狂,背叛自己民族的人,一定要顶格处罚!让他知道花儿为什么这样红!@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头条热榜​

3、宪法法律知识简介

后备箱放了3箱水,被罚款100元,记三分。一男子准备带着家人自驾出门旅游,为了方便,旅行前,自购了3箱水,放到车子的后备箱中。谁料,男子开着车子在路上,碰到正在查岗的交警,打开后备箱后,交警给男子记三分,罚款100元。男子不解,认为自己的车里,装什么物件还没有自由了吗?再说了,自己装的是旅行途中需要饮用的水,并不是危险品,男子越想越激动,向执勤的交警理论。碰巧,执勤的交警脾气好,有耐心的向男子解释处罚的理由。之所以记三分,是因为他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是不允许拉货的。男子后备箱装了3箱水,交警按照生活常理推测,很难相信这3箱水不是售卖的,所以被记三分,罚款100元。【@胡萝卜说法】有朋友问,车子后备箱不是用来载物的吗?不让装水,设计后备箱是为了什么呢?那么,交警的处罚到底合不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载客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规载货。显然,男子的小汽车属于客运机动车,不能违规载货。换句话来说,私家车的后备箱可以载货,但是不能无限制的运载,例如将私家车的后座装满货,导致后视镜完全看不到后方的路况,或者后备箱装满物件,导致后备箱的后盖关闭不牢固等情况,均属于违规载货的情况。对于违规载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机动车应当遵循载客的原则,如果载货过量,则属于违规载货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2000元以下罚款。而且,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视为客货混装的情形。先前有个车主,后备箱装了6个大西瓜,被交警罚款200元。不仅如此,交警在检查时,发现车子的后座上还有几个大西瓜,交警处罚更有理有据了。为什么这么说?交警给出的理由是怀疑客货混装,后排座位是乘坐人的,不能放货。回归到本案,后备箱装了3箱水,男子辩称是仅供自己饮用,根据日常经验法则,一般人的车里装3箱水,似乎有些说不通,故交警怀疑装这3箱水的车是营运车辆,所以被记三分,并被罚款了。有朋友会说,出门旅行难免行李会多些,自驾旅行装行李还自由些。如果出门在外,打出租车,装入很多行李,导致后备箱车盖关闭不牢固,同样也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8条第7款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该情形,一旦被交警查获或者被电子眼拍摄到,车主将面临200-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样,河北一女子驾驶车辆外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检查,经查看,发现车辆的后备箱有一把弩。于是,女子被罚款200元。处罚的理由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携带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尤其像目前,过年前后,很多车主回到老家,会在后备箱里装入很多年货,只要不超重,不妨碍安全驾驶,一般不会被查看。但是,被抽查这件事虽然是随机的,有运气成分,但是不能依此赌运。对于后备箱中装了3箱水,被罚款100元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呢?关注@胡萝卜说法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车宪法简介#

4、宪法简介

河南开封,马先生将自己的车,送到专业修车公司维修。等待了2个月左右的时间才可以提车,而车辆内部零件竟然都被更换成了老旧产品。更严重的是,车的轮胎也被更换了老轮胎,马先生希望商家给说法,商家则理直气壮地表示“一切都是因为维修费比较低”。原来,马先生汽车发生事故后,便送到了修车公司,为了避免后续发生不愉快,马先生将车辆的各个位置都进行了拍照保留。幸运的是,车辆送到修车公司之后,马先生等待了长达2个月左右的时间,终于可以去提车,马先生很开心。提车的时候,马先生很谨慎,查看了车辆内部的所有零部件,才得知汽车的零部件都被更换成为了老旧的产品,而已经破损的汽车配件,修车公司则没有进行更换。与此同时,汽车的四个轮子也被更换成为了老旧不堪的轮胎。马先生气愤的找到店员,希望店家可以给自己更换一台新的汽车。而店家则不在乎,并且找寻到了其他人员来协调。在有了第三人到场之后,马先生描述了整件事情的事实。不过,修车公司则并没有感觉到自己有错误,而是表示,马先生的汽车维修费用,通过保险报销,而保险公司报销的金额太低才会如此做。相反,如果给马先生的汽车按照协商更换新零件,费用是合不上的,所以才会出现了马先生描述的问题。修车公司的说法,马先生是无法接受的,马先生用事实说话,表示修车公司不仅仅更换了自己汽车上面的值钱的零部件,而且自己的轮胎本身是很新的,可是如今汽车的轮胎则是十分老旧的。因为,自己比较细心,如果没有发现便将车辆开走,产生的问题是自己无法想出来的,一旦发生事故,谁来负责?对于马先生的说法,修车公司负责人则觉得,这样的说法是不真实的。并且,很轻松的表示,汽车更换的轮胎年限虽然比较老,不过修车公司却可以大方的提供长达1年的保修期,这个期间使用没有任何的问题。至此,问题已经比较清晰了,第三人也知道了,修车公司为何会将马先生汽车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产生问题的原因,还是在于保险公司报销的费用比较低,所以第三方人也询问修车公司负责人。既然觉得费用无法接受,不接受维修便可,这样的做法确实是不妥当的。对于第三方人的提问,负责人则表示,保险公司的报销金额出来,汽车的维修已经进展了一大部分,所以才会采取更换旧零部件的做法。双方都有自己的看法,第三方人则表示,希望修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进一步沟通,看一看具体的维修费用是否可以提升一些。而马先生则耐心等待一下下一步的处理结果,希望可以给出一个处理的合理方案。对于这件事情,实际的情况确实是很恶劣的,商家觉得保险公司报销的费用低本来可以不继续维修,却采取了私自更换旧零部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甚至构成犯罪。1、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应该会低呢?莫非商家是无利不起早吗?到底用了什么东西,保险公司会才按照发票和价格进行报销,该商家在思考什么?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马先生维修车辆,其和修车公司建立了维修合同。修车厂就应当按照维修协议,将车辆维修好。私自换零件的行为,已经超出维修的内容,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马先生可以要求恢复原状。2、修车公司提供的修车服务具有欺诈性质,依法应当退1赔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具体到本案,修车公司修车时偷换轮胎和零部件,已经超过了修理的范畴,属于提供虚假的维修服务,用欺骗的服务让客户相信车已修理好,马先生如果没有发现,后果必定不堪设想。对此恶劣行为,马先生可以起诉修车公司欺诈,退还修车费,赔偿修车费3倍的价款。3、修车公司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偷换零件,那么换掉的零件用到哪里去了?是否高价卖了?修理厂并没有告知马先生真实的情况,虽然马先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但是修理厂已经进行了诈骗的行为,其应当构成诈骗罪的未遂犯。而一旦认定了修理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其已经转移了财产的占有,依法应当判处刑罚。对此,你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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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有关部门集中销毁罚没的电动三 四轮车,还举行声势浩大的销毁仪式以彰显其“成绩”。人们不禁要问:依照有关标准生产的电动三四轮车能够合法生产,合法经营销售,合法税收,合法购买,为什么不能合法上路行驶呢?只因使用者都是平民老人属于弱势群体,好欺负吗?长期违规停放在小区便道、路边、胡同里、非机动车道上的车辆(包括废弃的僵尸车)为什么不被拖走、罚没、销毁?罚没销毁就能解决电动三四轮车的问题吗?有关部门不从源头抓起(生产、销售依旧)治标不治本;电动三四轮车还是有市场的,老年人需要出门去医院、市场、接送孩子上下学……坐公交地铁用老年卡时常遭非议且倒换车不方便,电动三四轮车方便快捷是好的代步车又属违规禁止上路行驶,老年人今后只能在小区内晒太阳了?电动三四轮车作为商品,百姓老人用积攒多年的积蓄购买回来使用,合理合法,应属于个人的合法私人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任意侵犯!即便是违规罚没销毁也应该给予使用者以经济补偿,那可是老年人用血汗钱买来的私有财产!有关私人财产的保护,宪法有明文规定: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总之:集中销毁罚没的电动三四轮车是违法行为。#车宪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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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穴,一男子花了8万元在4S店买了一辆帝豪轿车,哪成想提车第二天车子就无故熄火,随即送回了4S店检修并未发现问题,此后车子又多次出现熄火问题,男子便把车子送去了别的4S店,结果检测后却发现是一部泡水车。陈师傅今年61岁了,退休之后自己没什么事情了,于是便打算买一部汽车带着老伴到处逛逛,看了多家汽车品牌之后,经过比对将目光锁定在国产轿车上,恰好一位朋友也是在4S店从事汽车销售,于是便决定选购这款轿车。支付了8万元的购车款之后,陈师傅就把车子开了回去,哪成想第二天车子就熄火启动不起来了,无奈陈师傅只能把车子送去了4S店,可是经过一番检测下来,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陈师傅以为是偶发故障,便没有在意。可是之后却接连发生熄火故障,陈师傅便长了一个心眼,就把车子送去了另外一家4S店检测,结果这次检测下来,却让陈师傅很受伤,原来这不仅是一部泡水车,而且还是库存车,更是在销售给陈师傅之前,已经卖出去过。得知真相后的陈师傅气愤,于是来到了4S店要求退车,可是却遭到了推诿,无奈陈师傅将4S店起诉到了法院,陈师傅认为自己遭受了消费欺诈, 要求退一赔三。4S店对此反驳称,自己进购涉事车辆时,其他经营者没有告诉过自己这是一部泡水车,因此主观上没有欺诈陈师傅的故意,请求法院驳回陈师傅的诉求。那么法院到底是会支持陈师傅,还是会支持4S店呢?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师傅因生活需要向4S店购买案涉车辆,支付了价款8万元,4S店交付了车辆,双方由此而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民事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师傅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因多次无故熄火,经过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案涉车辆保养状况较差;地毯水渍泥沙,方向盘转向柱锈蚀;该车发动机故障灯亮、变速箱故障、油门踏板螺丝锈蚀、座椅导轨锈蚀、备胎缺失;该车为库存车,发生过水泡事故。对此,依法可视为因被告4S店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陈师傅购车用于消费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4S店作为一家经营汽车销售等业务的企业,凭其专业技能,应当对该鉴定所显示的相关结论事项部分或全部知晓,却在案涉车辆交付前未向原告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正因于此,导致原告作出了接收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故依法可认定被告对原告陈喜林实施了欺诈行为。因陈师傅购买涉案车辆系用于个人消费,本案依法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付价款的三倍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判决4S店返还陈师傅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24万元的损失,陈师傅将车辆退还给4S店。————————————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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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竟然用救护车送羊肉!…”,河南商丘,一段医院救护车上卸载羊肉的视频,被公众质疑公车私用。根据网传视频显示,一辆写有“永城”二字的救护车停在路边,工作人员从车上卸下一只羊腿,导致前后堵车。随后,该网友表示,看到是救护车,不少司机、行人都给他让路,没想到救护车运送的却是羊腿,还导致路上堵车。相关视频在网络发布后,也有网友质疑,医院工作人员公车私用。目前,相关医院方面工作人员表示,年前司机送羊肉到市场处理后,准备为病人包饺子,因使用救护车引起公众质疑,目前已对涉事人员批评教育,并作出停职1个月处理……(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第一,从法律上这件事情该如何评价?本事件中,用救护车来运输火肉,虽然涉事医院作出了合理解释,年前送羊肉到市场处理后,准备为病人包饺子,这种行为显然是违背救护车的初衷。实际上,此前河南省有关部门已经制定规定,对救护车的使用、管理进行了明确,比如说,救护车作为医疗救护的特种车辆,只能从事与医疗救治业务相关的活动,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以及运送血液等,不得改装或挪做他用,不得承包和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也就是说,救护车只能用来从事与医疗救治相关的活动,用来运输羊腿显然就与医疗救助无关,有关人员因此要承担相关责任。并且,该办法同时规定,严禁公车私用。要严格用车制度,不准非急救用车或非接送住院病人用车,更不准出私车、办私事。救护车要随时在医院或医院附近停放待命。第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驾驶司机已被涉事医院采取停职1个月处理,除此之外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并且,该条规定第2款同时明确,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简单来说,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安全的情况下,虽然可以闯红灯,但是不能影响其他正常行驶的汽车,并且要使用警报灯、标志灯具等。而在本事件中,救护车并没有搭载病人,而是用来运输羊腿;实际上,救护车如果没有运输病人,不能拉响警笛声,也不能闯红灯,如果有拉警报或者闯红灯等违规情况,驾驶司机就要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此时,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也就是说,本事件中,驾驶司机在违规使用救护车运输羊肉之时,还存在着闯红灯或者是使用报警装置标志等等违规行为,此时有可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高将面临200元的罚款。对此,您怎么看?救护车司机只是简单送羊腿加工吗?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呢?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感谢点赞、转发、关注@何律普法 ,我们一起交流,一起学习,一起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