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楠简介(宏楠去世)

励志句子
评论 2023-07-26 07:38:24 浏览
1、宏楠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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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楠抖音

2020年5月9日,拥有600万粉丝的知名网红宏楠钓鱼时因钓杆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12月5日,宏楠父母向法院起诉供电公司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121万元。视频中没有说明宏楠父母要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只说供电公司就是要对宏楠的死亡承担责任。法院没有驳回宏楠父母的起诉请求,已经受理此案。宏楠已是一名知名网红,说明他已成年,难道他不知道高压线下不能钓鱼吗?有网友留言说假如一个人喝水被呛死了,应该找谁负责。也有网友说不如起诉鱼竿厂鱼竿做长了。很明显,很多网友都不支持宏楠父母的做法。我们不是当事人,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毕竟黑发人送白发人是人生中痛苦的事,或许是失子之痛太让宏楠父母难以承受,总想找一些理由发泄吧。

3、宏楠唱歌

宏楠触电身亡事件出质疑,前女友刘倩楠哽咽发声:死无对证。小天同学未来计划不卖货、不点关注,直言不在乎钱!小天同学回归已经第三天了,热度不见衰减,每天的户外依旧还能保持在百万以上,不过遗憾的是,这么高的人气小天同学还是将直播时长定一个小时。中午,小天现身徒弟丁一的直播间和粉丝互动,聊到直播时长的问题时,小天表示:我把直播时长定在一个小时,是因为我后面还有徒弟和很多主播,我真不愿因占他们的点,毕竟踩谁谁都不舒服。未来的两碗饭(卖货、点关注)我可能都不会去吃,我不在乎钱,榜上有人我就点关注,没有就拉倒。粉丝继续说:你迟早都得卖货。小天表示:迟早的事情迟早再说,哪天我真扛不住了会跟你们说,你们也不用劝我,包括现在的人气我都不想去做,只要播好我的内容就行。ks网红宏楠,户外钓鱼不慎触电身亡。事情过去了快两年,宏楠妈妈至今都觉得儿子死得冤,当时如果没有刘倩楠先拿鱼竿,就不会发生这起事件!宏楠妈妈连麦宏楠好友“王老大”,还原事发当天的经过!王老大说:起初是刘倩楠在那钓然后甩杆触电,随后宏楠就拿着杆儿(具体是从刘倩楠手里拿的杆还是从地上捡的杆不清楚,没看清楚),然后就掉水里了,掉水里也拽了,但是没拽上来。这舆论又开始被炒了起来,刘倩楠又被节奏缠身。刘倩楠直播喊话:很多人质疑我俩的爱情,我就说一句他活着我都没花他钱,没了我更是一分没有拿,我俩的事儿他没了死无对证,别人咋说都行,死无对证明白吧,我是个女的。

4、缅怀宏楠

刚刚宏楠麻麻再次发文斥责刘倩楠,为了蹭流量赚取利益一次次吃我孩子人血馒头,一次次往我们父母身上撒盐,短短两年车房都买了。没和奶豆在一起时天天装深情人设,和奶豆在一起了又诋毁宏楠,奶豆不要你了又开始刮愣我。你当时拿着鱼竿被电了给了宏楠才出的事,我们出于人道没有追究你,没有要赔偿,反被你倒打一耙,恩将仇报,没有半点愧疚。撒谎无底线说我扇我儿子十几个嘴巴子,你敢发誓吗,撒谎出门让车撞s,蛇蝎女。

5、黑超宏楠

吉林长春,拥有600万粉丝的网红宏某在池塘边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随后,宏某的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21万元。据媒体透露,2020年9月,时年22岁的网红“五道口宏楠”独自在池塘边钓鱼时,突然倒地不起,当警方到来时,宏某已经不幸去世。随后,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非正常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单》,认定宏某死亡原因为意外触电。宏某的家属认为,宏某在此钓鱼,作为建设单位的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其支付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121万。【@以案普法 】年仅22岁的小伙,却因偶然的一次钓鱼行为丢了自己的生命,实在令人惋惜。但在惋惜的同时,我们还需探讨谁来为宏某的死亡来买单呢?首先,电力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因公安局的调查情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已经能够证明宏某确实系钓鱼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依照法律规定,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以后,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都应承担责任。意思就是说,只要发生了事故,除去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故意的情况,建设单位(受益单位)就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设定“严格责任”在于高压电运营本身虽对社会有益,但该行为具有两面性,人们在受益的同时,其又带给人们极高地危险性,在此情况下,供电公司作为受益单位,就要对危险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目前情况来看,宏某死亡的原因系其在钓鱼的时候,因为疏忽大意,不慎触电身亡,这既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也不属于故意而为之,所以,无论如何,供电公司都无法脱责了。但是,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意味着供电公司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本案需要查明2个问题:1.高压电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建造?2.鱼塘周边是否有安全警醒标志?如果供电公司在标准、提醒义务上已经尽到管理之责,那么,供电公司属于“无过错担责”,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会较小。反之,如果高压线本来就不够规格或者现场无指示牌的话,那么,供电公司的责任就会较大。其次,鱼塘管理者是否应当担责?《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鱼塘作为一个相对公开的场所,同样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来推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依旧需要查明以下三种情况的原委:其一,对于宏某的到来,鱼塘管理者是否知情?若知情,其是否已尽到提醒义务?其二,鱼塘周边是否设置了围栏、警示牌等禁止垂钓标识?其三,宏某前来垂钓,鱼塘管理者有无收费行为?如果宏某向鱼塘管理者缴纳了“钓鱼费”,那么,二者则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鱼塘管理者有责任垂钓人的生命安全,现宏某死亡,鱼塘管理者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综上所述,如果鱼塘管理者主张自己无责的话,则需要提供上述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否则也要承担不利后果。后一点也是重要一点,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熟悉“高压线下禁止垂钓”这一基本常识,但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触电受伤,其亦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池塘管理者、供电公司、宏某分别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还需要法院进一步查明三者的侵权责任的大小,待相关部门核实清楚后,会 依据责任比例做出后的划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你认为这事儿与供电公司有关吗? 头条热榜 #宏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