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肯定就是故意为之。这种家庭情况,怎么可能用于理财,而且数额还这么大#魏银行简介#
2、长安银行魏行长银行没零钱,真可笑!银行都没零钱那零钱是从哪来的,我们自己造的吗?
3、魏商银行名称这种事太多了,银行都会说,是银行员工的违法,与银行不关,,,[我想静静]
4、“我什么都不知情,怎么会突然欠了两千多万?”安徽省芜湖市的魏师傅,近收到了一家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显示,魏师傅欠银行本金一千多万,利息一千多万,共计两千多万的债务。对此,魏师傅特地上网查到了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他曾是芜湖一家公司的法人。关于突然冒出来的法人,魏师傅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此外,判决书还显示2020年“被告魏师傅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此,魏师傅也表示自己很冤枉,据魏师傅的说法,他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传票,而对于更换法人的合同,魏师傅也表示签名的也不是他。不仅如此,魏师傅还查到他先后在多家公司担任法人,其中几家现已注销,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十年前,魏师傅曾在杭州的一家物流公司担任过司机。而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他外甥,公司的原法人则是他的妹妹(外甥的母亲),而由于某些原因,外甥希望将法人变更成魏师傅,出于对外甥的信任,魏师傅二话没说,直接答应了。而作为交换,魏师傅可以不上班照样领工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魏师傅担任的公司法人越来越多。而且很多都是在魏师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也让后来知情的魏师傅和外甥大吵一架。而随后,外甥停了魏师傅的社保和工资。而正是魏师傅担任法人的其中一家公司,2011年5月24日向杭州的一家银行借了2000万,担保人正是魏师傅。对于外甥以他名义一事,魏师傅也是并不知情。而如今,外甥失联,两千多万的巨款突然变成了魏师傅的欠款,魏师傅一时间难以接受。对此,魏师傅也有自己的想法。魏师傅认为:这家公司法人,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的,他应当有知情权,所以那些欠款不应当由他偿还。对此,魏师傅特地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也表示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任了法人代表,可以去行政诉讼,变更法人。(1818黄金眼)对于这件事,我也很同情魏师傅的遭遇,外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担任了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从而拖欠银行多达上千万。当然,魏师傅也有做得不妥的地方,出于对外甥的信任和一点蝇头小利,就轻易地给公司担任法人代表,从而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大的麻烦!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5、魏先生在银行存了25万块钱,想要取出来的时候,却遭到银行的拒绝,转眼十多年过去了,魏先生仍然无法取出这笔钱。银行说,这是当事人和柜台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魏先生把打工辛苦挣来的25万块钱,存进了当地的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柜台员工告诉魏先生,因为网络不通,让魏先生把钱先放下,先给他手写一个存款条,下次来的时候换成正式存单就可以。魏先生说,之前办理存款的时候,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而且这又是离家很近的银行,所以也没有多虑,拿着手写的单据就回家了。可是回到家后,魏先生总是不放心,毕竟是25万存款,这是家里准备买房子的钱,所以第二天魏先生又来到银行,要求把手写的单据换成正式的存单,又是因为网络不通没有办成。在接下来的日子,魏先生每次去银行,工作人员都是以“网络不通”为借口,拒绝将魏先生的纸条换成正式存单。就这样拖了一阵子,魏先生实在是放心不下,心想既然这家银行不能给出正式存单,那就换一家银行,于是决定把25万存款全部取出来。可是取款的时候,问题却出现了。银行拒绝了魏先生的取款要求,并且告诉魏先生,他的25万存款被柜台工作人员拿走了。银行让魏先生自己找柜台工作人员解决,可是给魏先生办理存款的柜台人员已经被开除了,当魏先生让银行提供那个员工的联系方式时,银行却以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了魏先生的要求。魏先生对银行的态度气愤,于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 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将25万存款归还给魏先生。拿到判决书之后,魏先生松了一口气,以为这回终于可以把钱要回来了。可让人没想到的是,银行拒不履行法 院的判决,并且重新提起了诉讼。法院再次审理的时候,将判决改为“银行归还魏先生10万元,剩下的15万由柜台工作人员承担”。也就是说,庭审结束之后,魏先生拿到了银行归还的10万元,可是剩下的15万整整拖了十多年都没能解决。原因是当年给魏先生办理存款的工作人员消失了。而银行方面反复强调,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跟银行没有关系,所以魏先生的25万存款,银行没有义务偿还。银行还强调,这25万是魏先生自己借给柜台工作人员的,属于私人借贷关系,根本就不算存款。这是魏先生自己粗心大意造成的后果,所以银行原本就没有责任。之前法 院判决银行归还10万,银行也已经归还,所以银行的责任已经履行完了,剩下的事情,就是魏先生的私事了。(素材来源 山西经济资讯)魏先生为此也十分后悔,如果当初他不接受法 院二审改判的“银行归还10万”的判决,而坚持由银行赔偿全部存款,就不会是今天这样的结果。经过深思熟虑,魏先生决定再次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这一次他能够得偿所愿。从法律角度讲,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如果储户是在银行之外把钱直接交给他人,没有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那么这笔钱就不能叫存款。如果储户是在银行柜台将钱交给银行员工,那么银行员工就是代表银行履行职务行为,本质上,储户并不是把钱交给银行员工,而是存进了银行,这笔钱就属于存款,一旦失踪,银行就得承担责任。银行员工利用银行柜台从事非法揽储,说明银行的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这个漏洞为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甚至是诈骗成功的关键,银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柜台无疑代表银行,储户在这里办理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实际上的储蓄合同关系。至于这些钱为何又被银行员工转走,那是银行的事,与储户无关,不应将损失推到储户头上。根据以上的判断,小编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第一、银行对储户魏先生的存款承担全部责任,将25万元存款如数还给魏先生;第二、银行应当追究那个柜台员工的责任,让其赔偿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而不是把矛盾转嫁到储户身上。银行管理存在诸多漏洞,本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而不是遇事就甩包袱推卸责任。对此事你怎么看?你认为魏先生的钱能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