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9楼坠落砸死男童近日,一标题为“男子29楼坠落砸死男童”的新闻登上各平台热搜,案件发生在西安市南郊的一小区内,当地公安于今日发布警情通报,通报中记载,该案发生在2023年3月29日晚上19时左右,坠楼男子系从小区29楼坠楼砸中一名五岁的男童,坠楼男子叶某当场死亡,被砸中的孩子杜某也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这在大家看来是一场悲剧,叶某的坠楼不仅致其自己丧失了性命,还带走了这个无辜孩子的性命。网友们也对此感到惋惜和愤怒,但是,在警方的报道中阐述的是案涉男子为坠楼,因此这就有不是自杀的可能,或许是意外、或许是其他原因,在警方没有公布具体结果之前,我们仅能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相关法律分析,在这里还是需要提醒大家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不信谣、不传谣。对上述案件,我们今天从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刑事法律责任层面的问题,本案已经造成了五岁男童的死亡,显然不是简单的一起新闻事件了,需要根据公安的调查结果去分析判断。如果此中,有人故意把该坠楼男子推下楼底,那就会涉及刑事犯罪的层面,涉嫌故意杀人罪,并且是因一个行为导致二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刑事措施。如果是他人过失导致坠楼男子摔到楼底的,同样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涉嫌的刑事犯罪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述两个犯罪,均需要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再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费用。但如果本案坠楼男子是自己坠落楼底的,虽然也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不能被追诉的对象,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当中,本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本案中,坠楼男子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在没有立案之前就已经死亡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已经立案的,予以撤销立案,处于检察起诉阶段的,检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处于审判阶段的,审判应当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嫌疑人无罪的,审判应当宣告无罪。本案中,坠楼男子在坠楼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随后其当场身亡,其虽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但也同属于刑事诉讼法当中不予追诉的情形之一,属于未立案之前就死亡的情形,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在刑事责任层面坠楼男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回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其需要就自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民事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坠楼男子侵犯了五岁男童的生命权。坠落男子虽然已经死亡,但如果其有余留的财产,五岁男童的近亲属就可以就其余下的财产主张赔偿,要求坠落男子的继承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民事侵权赔偿费用。这种义务的来源是坠楼男子因其坠楼造成五岁男童死亡导致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之债,本人如果活着就可以就其侵权行为主张相应的赔偿,如果死亡的情况,受害人家属就可以就之前的侵权之债主张继承人赔偿。至此,有关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五岁男童的死亡着实令人惋惜,回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对于高空坠物的治理,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力度,保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2、坠亡原因公布哈尔滨,55岁女子坠亡,随后警方将其丈夫带走。而据警方介绍,其丈夫系哈尔滨师范大学原d委书记辛宝忠,案件中坠亡女子为辛的妻子,据上游新闻报道,杨某坠亡前,辛、杨夫妻二人曾经发生激烈的冲突,杨某身上还有其他伤痕。有人说,每一对夫妻能到白头,都是生死之交,辛、杨夫妻二人都在一起过了大半辈子了,如今却因为发生争执,阴阳相隔,着实令人唏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批捕,那起码说明了3个问题: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包括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第二、犯罪嫌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有人问,那辛到底是犯了什么罪?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其实判断是何种罪名,主要看辛主观上是持有何种的故意,过失、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而判断是何种故意往往从事情的起因、双方关系、是否持工具、打击位置、力度、当时的环境等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单从双方发生冲突,杨某身上有伤痕,尚无法断定辛涉嫌的罪名。但是无论是哪种罪名,辛毋庸置疑都面临严惩!后,一日夫妻百日恩,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辛杨二人的案件令人唏嘘。因此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善待身边的人,就是善待自己!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头条热榜------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3、坠亡读音可恨!15岁职校男生1天被霸凌2次后坠亡:曾被逼下跪叫爷爷校园霸凌一直以来就存在,对于被霸凌者来说,身心都会受到巨大的伤害,这种伤害很可能会伴随着一生,但是目前法律对于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并不算大,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所谓的处罚几乎都是不痛不痒,这也让校园霸凌屡禁不止,2023年4月27日,一则“职校男生1天被霸凌2次后坠亡”的话题登上了多平台的热搜,引发了全网关注。据网传信息显示:事情还要追溯到4月15日,宝鸡市中北职业学院一名学生小罗在学校跳楼身亡了,年仅15岁;据其家属介绍:在他跳楼的前一晚,曾给母亲发语音称自己被同学打了,而且还被逼下跪叫爷爷,家人本想着过两天去学校看看,可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家人接到老师的电话,说孩子出事了,家人赶到医院后,孩子已经躺在了太平间,后来家长才知道,孩子曾多次被殴打,仅出事当天就被打了两次。据了解:参与殴打小罗的3名学生中,只有一人年满18周岁,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随着事情的持续发酵,有媒体尝试联系涉事的学校,校方则表示“不接受采访”,而媒体又尝试联系了多个部门,均未得到有效回复,目前事情还在进一步处理中。几个人多次施暴活活将人逼死,性质可以说是极其恶劣,现在逝者已矣,真心希望所有施暴者都能付出惨痛的代价,一个都别放过,给无辜死去的孩子及其家属一个交代。后,不知大家对此作何感想?#坠亡简介#
4、坠亡事件不幸坠楼!河南两兄妹从29楼通风管道口坠亡,家属指责无安全标识!6月17日,河南平顶山金域蓝湾小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儿童坠楼事件。两名年幼的兄妹顺着通风管道从29楼坠落到负二楼,不幸身亡。事故中揭示出的安全隐患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警醒。本文将详细分析事故经过,并结合一些实例,呼吁提高公共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在平顶山市金域蓝湾小区,这对年龄分别为10岁和6岁的兄妹在17日傍晚的玩耍中,不幸坠落通风管道导致生命逝去。据事发孩子的表姐芦女士介绍,当时他们兴致勃勃地跑到了位于小区顶楼29楼的通风管道处。可悲的是,通风管道的口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也没有栏杆阻止孩子进入。事发当晚,孩子们的外婆正在家中做饭,感觉神色不对劲的她赶紧上楼寻找孩子。然而,她对楼顶进行了彻底搜索,甚至联系了物业和消防,都没有找到孩子的踪影。直到发现楼顶水泥台上的盖板被损坏并出现洞口,外婆才意识到孩子很可能掉入通风管道。为了救出孩子,消防人员不得不凿开墙壁,沿着管道进行营救,可时至两个小时后,孩子们已经没有了呼吸。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孩子们坠落的通风管道口旁没有任何安全提示,甚至没有禁止踩踏的标识。这导致了孩子们的悲剧发生。据了解,这栋楼已经建成十年,而通风管道旁边的木板已经腐化,丧失了承重能力。这个没有安全措施的通风管道口将楼顶与地下室直接相连,成为一张生命悬崖。不仅如此,金域蓝湾小区内许多楼顶都没有门,居民随意进出,养鸽子、种菜、养花成为常见景象。对此,小区物业表示,虽然通向顶楼的入口属于安全通道,无法封闭,但楼顶不是孩子玩耍的地方。监护人应普及安全知识,孩子的安全。人们纷纷对这种安全隐患的根源展开思考。每个人都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相关监管部门也需出面,调查安全隐患的原因,类似事件的不再发生。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悲剧频频上演,人们对公共安全更加关注。回顾这起令人痛心的儿童坠楼事件,我们要以悲剧为警钟,醒悟于安全的重要性。教育机构、物业管理方、父母以及整个社会都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教育、修缮老旧设施、建立规范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为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
5、坠亡事件全程2013年3月,丈夫小徐坠楼身亡,公婆却认为是儿媳造成的,即使儿媳生下孩子,也依然执意要将儿媳告上法庭!29岁的小倪是一名教师,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海归的小徐,两人一见如故,交谈越深,越对彼此有好感。几个月后,两人领证结婚了,开启人生的另一旅途时,却因为丈夫的意外死亡而终结。2013年3月,小倪在上班途中接到电话,说是丈夫小徐坠楼身亡,让她赶紧回去协助相关事宜。小倪赶忙往回赶,对于警察问询的任何问题,都如实回答,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而丈夫更是未留下只字片语,对于为何要自杀,成了谜。得知消息的公婆,匆忙赶来,哭得不能自已,更是把儿子的死怪在了儿媳头上,骂她嫁给儿子还不知足,总是要这要那,给了儿子太大的压力,才导致他心情抑郁,跳了楼。小倪受不了这样的污蔑,一个激动就晕了过去,被送到医院,诊断出怀了身孕。这下,似乎给这个悲情的家庭带来了希望。公婆也不再针对小倪,不但给了钱,还主动联系好一点的医院,让她做好一点的检查,好好养身体。关系得到了缓和,大家也都期待孩子的降生,2013年10月,小倪生下了孩子,取名聪聪(化名),公婆也是高兴万分。可好景不长,在孩子出生两个月后,公婆在一次探望时,竟想将孩子偷偷抱走。小倪发现了他们的意图,就把孩子保护起来,不允许他们再探望。公婆一听不能再探视,就带了人,上门抢孩子,小倪的妈妈被打,小倪的头皮也被抓得血肉模糊,还被抓下来一撮头发。无奈之下,小倪只能报了警,然而即便警察都在现场,公婆也是对儿媳动手动脚。面对这样的公婆,小倪更加恐惧,更加不愿意让他们探望。直到孩子一周岁,公婆发来了协议,就是他们可以让孩子入澳大利亚籍,打小就能送到国外去留学,而作为儿媳的小倪,他们也会给予补偿。公婆想得很好,觉得这样,既培养了孙子,也让儿媳得到了解脱,毕竟,她还年轻,没有了孩子的拖累,她能重新过好自己的生活。但是,面对要让自己和孩子骨肉分离,小倪坚决不同意,她是不会和孩子分开的,更怕公婆又使出什么手段,她再一次拒绝了公婆的请求。为了能争取到探望孙子的权利,公婆把儿媳告上了法庭,希望能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但是,法律对于父母双方的探视权是给予保护的,而对于祖父母的探视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公婆对于儿子的死,存在的疑问,并没有因为孙子的出生,就真的放弃对儿媳的猜忌。但是小倪是孩子的监护人,并且,作为母亲,她照顾孩子也照顾得很好,想要把孩子直接要走,肯定也是不可能的。出于双方需求的考虑,一审判决,公婆拥有探视权,儿媳小倪应该予以配合。但是,对于这样的判决,小倪并不认同,因此继续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判,公婆依旧享有探视的权利,但也加了一条约束。那就是,如果探视时发生冲突,公婆干预到小倪的正常生活,以及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小倪可以通过法定的渠道,终止公婆的探视权。白发人送黑发人,乃是人间悲剧。人失去儿子,固然痛苦,但不能因此把责任归咎于儿媳,尤其在儿媳怀孕生子的情况下,更不应该责骂殴打儿媳。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呢?资料来源:《法治天下:探望的权利》作者:徐编辑:剩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