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7时40分许,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据初步调查,这起事件导致了6人死亡、1人受伤的惨剧。案发后,当地公安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全力展开侦破工作。经过缜密侦查,当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杰(男,25岁,廉江市人)被成功抓获归案。目前,警方已对吴某杰进行了依法审讯,并初步查明了他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案件仍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将坚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正义得以伸张。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在此,我们对受害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对家属和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继续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为受害者家属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帮助。后,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打击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美好未来。
2、海口市许雪夫案情【壹现场·金华】雨夜翻车!他面临截肢还涉嫌犯罪……案情提要5月7日凌晨1时许,浙江金华交警直属三大队值班室接到一位市民报警,称自己在白龙桥镇后童村附近与另一辆小车发生刮擦后受伤,对方驾车逃离了现场。接到报警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钱阳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报警人已经被救护车接走救治只留下一辆受损严重的白色轿车底朝天翻倒占据了环村南路半幅道路经现场勘察钱阳发现了蹊跷现场除了白色小车的车辆碎片和刹车痕迹并没有发现其他车辆的痕迹钱阳立即呼叫大队智能勤务室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发现报警人“说了谎”事发时并没有第二辆车更别提“肇事逃逸”了监控录像显示当晚0时36分许白色小车沿环村南路东往西行驶时突然偏离方向撞到对向车道路边的电线杆斜拉钢索后翻车幸好当时有村民骑电动车经过将驾驶员从车内救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后钱阳等人立即赶往广福医院找到白色小车驾驶员卢某在交谈中卢某浑身散发出浓重的酒味钱阳立即请医生对卢某进行抽血后经检测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据卢某本人交代前一天晚上与朋友相约在白龙桥机场路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大概2杯白酒(4两左右)感觉自己蛮清醒的不顾朋友劝说 心存侥幸开车回家当车辆行驶到后童村时卢某突然感到一直搭在车窗外的左手被剐蹭一阵剧痛袭来 车辆失去控制随之发生碰撞侧翻该事故不但造成卢某的车辆严重损毁而且对其身体也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据悉其左手两根手指或将被截肢此外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醉”与“罪”相连,“驾”与“家”同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远离酒驾!来源:金华交警推送:时代传媒新媒体中心
3、许妈案情介绍广州宝马撞人案二审宣判了。结果如何?让我们回顾一下案情。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十七时许,温某某因个人情绪失控,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及道路设施,造成多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温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某某不服死刑判决提出上诉。当时,许多网友评论说:该司机罪大恶极,判处死刑是理所应当的。也有人认为不应该让他上诉。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更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温某某的行为使无辜的受害者受到伤害,给多个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严惩。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温某某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因此,我们应该相信法律,同时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任何轻视法律、随意践踏法律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运城盐湖区公安局许自安案情四川某市,两个已婚人士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提出“私了”,男方拒绝,女方报警被强奸。法院:无罪。【案情简介】检方指控:在某街道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王某某,酒后与同事林某某在寝室内,将房间门上锁,强行脱下林某某衣物后发生性关系。在同事陈某回来敲门时,王某某怕事情败露,从寝室内厕所窗户翻窗离开现场。次日凌晨2时许,林某某报案,王某某在位于某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楼寝室内被公安抓获。王某某辩称,自己与林某某都是有家室的人,案发前一段时间他在追求林某某,双方关系暧昧,当晚他确有和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在亲吻、抚摸和脱衣裤时,林某某没有反抗,他没有采取暴力方式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自己的行为只是违背道德准则,不构成强奸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客观证据,不能排除诬告的合理怀疑。1.房间内并未发生过任何撕扯的痕迹,当事人双方的衣服全都完好无缺,身体也没有任何伤痕,床铺也整齐完好。2.现有证据也不能足以证明被害人当时进行过呼救。3.林某某陈述其月经没干净,没有医学检查报告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该事实不能认定。4.案发当时王某某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5.案发之后被害人对于是否报警的态度显得不是十分坚定,而是在被告人没有答应被害人提出“私了”的条件下选择报的警。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并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告人与被害人向来具有一定的暧昧关系,在生活中相互之间也常有肢体接触;被害人在案发当时虽有轻微的拒绝动作,这一事实完全可以认定为半推半就的性行为;案发之后被害人对于是否报警的态度又显得不十分坚定明朗,而是在被告人并未同意“私了”条件的前提下选择报警的。【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无罪。【原因分析】第一,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均承认案发时发生了性关系。林某某虽然饮酒,但自述头脑是清醒的,事后也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在场证人证实林某某不存在醉酒状态,本案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王某某系卫生服务站后勤人员,林某某是护士,二人不存在职务上上下级关系。林某某陈述案发过程中王某某未对其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本案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第二,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被王某某压在身下,自己没有王某某的力气大,没能将王某某推开。本案案发时间为晚上9点左右,地点为宿舍二楼房间,室外近距离有多名同事,被害人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不能认定被害人林某某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第三,如果被害人确实处于生理月经期,按常理,一般不会愿意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林某某案发时是否处于生理月经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的陈述和庭审中的辩解一致,前后稳定,对自己行为的辩解具有合理性。【案例评析】第一,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交的基础,是指行为和被害人是否有发生性交的基础。本案中王某某和林某某关系暧昧,案发之前王某某对林某某有过准备发生性关系的举动,被害人是清楚的。第二,发生性关系是否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况发生的?强奸罪的罪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案案发之前,虽然林某某曾饮酒,但根据被害人自述、证人证言,可以证明林某某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第三,发生性关系是否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发生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等等。本案中,王某某与林某某二人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根据证据也不能证实王某某对林某某存在其他“胁迫”手段。第四,发生性关系是否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情况发生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本案中,房间内并未发生过任何撕扯的痕迹,当事人双方的衣服全都完好无缺,身体也没有任何伤痕,床铺也整齐完好。第五,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反应,是指被害人事后对发生性关系的态度,如是否报警,是否存在自杀、伤害被告人等情节。本案中,林某某在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其态度不是严重否定,而是在被告人没有答应被害人提出“私了”的条件下选择报的警。本案中,一审法院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充分保障人权,为该法院及该案合议庭成员点赞。对于这个案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5、许元武新案情失踪106天的胡鑫宇终于找到了,遗憾的却是遗体,案情疑点太多,凶手太残忍了,必须严查到底!官方通报声称:1月28日12时25分许,铅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1月29日经DNA鉴定确认是胡鑫宇!之前的106天的大排查,为啥没找到呢?!要是自缢遗体不可能现在才找到,很明显是凶手将遗体近期推出来,造成自缢的假象!公义从来不会缺席,请警方严查下去,不放过一丝线索,将凶手绳之以法,还胡鑫宇家庭一个公道!#许案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