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太原简介(云南孙太原)

励志句子
评论 2023-07-28 08:19:11 浏览
1、云南孙太原

“你在公共浴室视频聊天合适吗?”近日,山西太原的孙女士做汗蒸时遇到了烦心事。孙女士到当地一家洗浴中心做汗蒸,当孙女士脱光衣服享受汗蒸时突然听到了男人的笑声,这可把孙女士吓了一跳,原来,汗蒸房内的另外两名女子正拿着手机和一名男子视频聊天呢,这两名女子用手机不断拍摄汗蒸房各个角度,好让男子能够全面了解女子汗蒸房。孙女士愤怒的制止了两名女子的行为,可是两名女子态度却很嚣张,她们还讽刺孙女士自作多情,为此,孙女士和两名女子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后来孙女士拨打了110报警。太没教养了,居然还讽刺孙女士自做多情,我看是视频对面的男子是懒得去看这两名女子了,真正的目的是想看其他女性,这一男两女真是脸都不要了。就连小学生都知道洗浴中心是隐私场所,相信这两名女子不会不知道,所以这两名女子一定是有意而为之,一定存在不正当的目的。如果这一男两女事前共谋,或者两名女子汗蒸时临时起意,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拍摄其他女性的身体,那么这一男两女的行为就构成了猥亵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警方查实了以上事实,那么这三人至少去拘留所吃五天公粮。同样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孙女士在汗蒸时脱光衣服是放弃了一定的隐私权,但是这种放弃不代表孙女士完全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孙女士只是在洗浴中心汗蒸房放弃了自己的隐私劝,因此外界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孙女士的隐私权。而两名女子在汗蒸房视频聊天就侵犯了孙女士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孙女士有权请求两名女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当然我感觉这件事可能不仅仅是一件普通的治安案件,该案很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为现在网上的一些网站有很多偷拍女性入厕、女性洗浴的视频,希望警方能够认真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如果这一男三女共谋,向不特定的人直播女子汗蒸房的情况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那么这三人就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洗浴中心也存在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1198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安全保障义务。洗浴中应当提醒顾客不得带手机进入洗浴中心,同时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发现偷拍偷录的违法行为,很遗憾该洗浴中心没有做到这一点。因此孙女士也可以要求洗浴中心给予适当的赔偿。后,大凯想说在公共场所享受生活的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遵守规矩,只有按规矩办事大家才能和谐体验生活。您在洗浴中心遇到过奇葩的事吗?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我,从生活中学习法律。

2、孙太原

山西太原。惊呆!老大爷一箱27斤苹果,结果竟只有22斤?!水果店怒斥:这不是我的责任!陈某的小孙子是个可爱的调皮鬼,他特别喜欢吃苹果。陈某也很宠爱孙子,所以他经常会去水果店买孙子喜欢的苹果。有一天,他路过一家他从未光顾过的水果店,被紫红色的天水花牛苹果吸引了。这种苹果不仅色泽鲜艳,而且口感甜脆,孙子喜欢吃。但是这种苹果在他们家附近的水果店很难找到。于是,陈某问店员这种苹果的价格。店员告诉他,每斤零售价为五元,但如果买整箱的话,每箱只需要113元,一箱大约有27斤,相当于每斤只要4.2元,划算。陈某犹豫了一下,说:“我不知道整箱的质量怎么样,而且还不能挑选,还是买零售的吧。”店员听了,立刻说道:“您不用担心,我们箱子里的苹果和外面零售的一样好,如果您发现有任何不好的,我坏一个赔偿两个。”陈某想了想,自己不知道哪天再从这里路过了,就买一箱吧,关键自己孙子喜欢吃,而且买一箱除去一两斤的箱子,能省大概20元钱呢。陈某付完钱,就抱起苹果坐公交回家了。不到两个星期,陈某家里的花牛苹果就吃光了,陈某想着要再去买一箱给孙子吃。但是当他准备把箱子扔掉时,发现箱子很重。他用手提秤称了一下,箱子居然有5斤重。陈某感到不对劲,因为之前买过成箱的水果,箱子从来没有超过2斤重的。他掐指一算,发现自己整箱买的比零售买的还要贵。于是,陈某研究起了这个箱子,从外表看,就是普通的纸箱啊,于是就拿刀子沿着纸箱壁划开。这时,真相大白了。原来这个纸箱里面夹着水泥,不良商家竟然欺骗消费者!陈某生气,他打了媒体热线的电话,说明了自己的遭遇。记者答应陈某,会陪同他去找商家讨说法。当陈某和一位记者到来时,这家水果店显得不满,声称自己刚刚进货,也不知道这批苹果被人动了手脚,这种行为太不道德了,如果早知道的话,不会采购这些商品,因为他们想要经营长期的生意,而这样的事情会毁了他们的生意。记者随后走访了多家水果店,发现类似的情况并不是个案,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于是,记者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经过调查,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发现证据证明该店知道这个问题,但仍然责令该店更换商品包装后再进行销售。如果该店不改正,并继续出售这些商品,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肃的处罚。一、对于在纸箱中掺入水泥以增加配种的现象,我们必须予以谴责。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就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因此,对于本事件中纸箱中掺入水泥以增加配种的行为,我们应该坚决谴责,并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惩处。二、店家声称自己并不知道纸箱中有问题,也是受害者,那么陈某该向谁索赔呢?根据常理,一个长期经营水果的店家,应该能够通过手感或者经验大概知道手中的水果重量。因此,如果他声称自己无法区分一斤和五斤的水果,这种说法显然不可信。如果经调查发现店家有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陈某可以要求店家进行一赔三的赔偿,因为三倍赔偿不足500元,该店需要向陈某赔偿500元。然而,即使店家声称自己只相信秤重,而无法通过手感判断水果重量,这种说法也不能成为他不承担责任的借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时受到损害,他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后,可以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在本事件中,如果店家确实不知情,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店应先向陈某进行赔偿,之后再向他的销售者或供货商追偿。无论如何,店家都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为借口逃避赔偿责任。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关注@普法小公民 从实践案例,体百味人生,学法律知识!

3、

山西太原62岁的孙大爷,被查出癌症晚期,已严重到双腿无法行走。他孤零零的躺在医院里,一次次的给老婆和儿子打电话,却遭到拒绝。老婆和儿子说:咎由自取!38年前,孙大爷才24岁,看中了一同事,凭着同车间的优势,赢得了同事的芳心,并抱得了美人归。第二年,儿子小亮出生了。老婆特别疼爱儿子,相反老孙,除了每个月拿点钱之外,让他陪儿子玩一下,比登天还难。白驹过隙,一晃小亮就8岁了。有一天,孙大爷带着他老婆和儿子到他姐姐家去玩。孩子都很顽皮,玩着玩着,小亮和表哥就打了起来。他老婆见儿子被外甥打哭,抓起外甥的手就打了两下。孙大爷看见外甥哭了起来,冲到他老婆面前,一只手掐住了老婆的脖子,另一只手则砸向了他老婆的锁骨,直接就给打断了。可想而知,他老婆哭得是有多么的伤心,是多么的想孙大爷说对不起,再哄哄。孙大爷觉得没打错,反而在他老婆一次次的啰嗦声中,索性住在厂里,不回家。第2年,孙大爷和老婆都成了下岗职工。不得已,孙大爷回家人。他老婆看到他回来,忘却了昔日的伤痛。见他会开车,就借钱买了辆二手面包车,让他去跑客赚钱。孙大爷每天早早把车开出去之后,更多的时候把车停在角落里,和别人聊聊天、打牌、睡大觉,别说挣钱,有时甚至连修车的钱都拿不出来。孙大爷老婆原本指望着孙大爷能够多赚钱,每天等来的却是失望。失望之余就忍不住唠叨“一个男人要承担起养家的责任。”期望孙大爷能改变!这样的话在孙大爷看来,的刺耳。在车快要报废时,孙大爷索性把车开到废品站,跑到了一家厂里当起了锅炉工,更是以工作忙不再回家。孙大爷老婆托人捎话话给孙大爷,如果不回家,就拿点钱回来,儿子需要用钱。孙大爷很不耐烦的说:工资太少,每个月要抽烟喝酒吃宵夜,算下来只够养活自己。孙大爷老婆流了无数次眼泪,毫无办法中,买了一辆三轮车,当起了水果流动小贩,春季卖桃,夏季卖西瓜来赚取微薄的收入养活自己和小亮。有人劝孙大爷老婆和孙大爷离婚算了,可他老婆说什么都不愿意。他老婆心底深处依然留着他的位置,终有一天,会回心转意。日子还是过得很快,小亮结婚了,他老婆把托人把这喜讯告诉了孙大爷。孙大爷还是参加了,也不上份子钱,而是满面春风的坐在嘉宾席上又吃又喝,酒足饭饱后,大摇大摆的离开了酒店。事后,儿子知道了,气得都说不出话来。尽管如此,孙大爷老婆还是劝小亮,毕竟是父亲,别计较太多。第2年,小亮的儿子出生了,房贷加车贷让生活变得捉襟见肘。他算了算父亲的年龄,应该退休了,找到父亲,希望父亲能回家,并借一万周转一下。孙大爷一听,愁眉苦脸的说:3500块的退休金少的可怜,在外又要租房子,又要吃喝,哪里有钱啊? 存款也没有。小亮见父亲把话说到了这个份上,也不再强求,愤然离去。发誓不和父亲再有来往。孙大爷老婆也终于下定决心,此生互不打扰,各自安好!孙大爷继续在外,今日狂欢,明日痛饮,日子别提有多逍遥快活。然而,孙大爷怎么都没有想到,今年时,他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检查,竟是肺癌晚期。天旋地转下,孙大爷想起了家中的老婆和儿子,厚着脸皮回了家。当他说明来意的时候,他老婆和小亮气愤的说,咎由自取!说完,直接“啪”的一声把门关上了,任凭他哀求敲门,当做没听见。孙大爷拖着沉重的步伐回去了。不甘心中,又回家数次,可依然是吃闭门羹。孙大爷着急了,又去找他姐姐。他姐姐一听,不耐烦的说:赶紧走!小亮和他母亲都打过招呼了,如果收留,那就断绝关系。孙大爷听得老泪纵横,不得已,离开了姐姐家。他又去找他朋友,朋友够意思,答应收留他。在朋友家住了几天,孙大爷的病继续恶化,双腿无法活动。朋友只好把他送到了医院。然而,到了医院之后,孙大爷开始感受到了什么才叫绝望?因为医生告诉他, 研究好了调节方案,但需要家属签字。孙大爷缓慢的掏出手机,给老婆和儿子打电话,听到的却是拒绝的声音。再打过去,老婆和儿子拒接。孙大爷也没有办法了,每日以泪洗面。吃饭没人送,洗脸没人倒洗脸水,大小便更是憋得发慌。医院对他也是苦不堪言, 给民政部门、养老院、派出所打电话,希望能把他安排到一个安身之处。可这些部门都需要家属签字,所以都拒绝接收孙大爷。经过多方协调,一家养老院终于答应孙大爷入住。每月交3500块钱,就可以享受到体面的养老院生活。终于孙大爷住到了养老院里,那一刻,他泪流满面。经过调解,小亮答应给父亲买点儿止痛药,过两天就来看望。孙大爷老婆也答应第来看望一下。她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好歹也是多年的夫妻。@一诺谈情说爱夫妻之间,父子之间都是相互的。有供养才会有扶养;有抚养才会有赡养。当一个人不付出,在落难时却想到让妻子扶养,让儿子赡养,往往会被现实打脸。孙大爷是幸运的,因老婆和儿子善良。

4、

太原四千五百年大事记(一)约公元前2554年或前2538年到公元前2453年间少昊金天氏在位。金天氏在位期间,封其孙台骀于太原。按《左传·昭公元年》: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叔向问焉,曰:“寡君之疾病,卜人曰:‘实沈、台骀为祟。’史莫之知,敢问此何神也?”子产曰:“……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为玄冥师,生允格、台骀。台骀能业其官,宣汾、洮,障大泽,以处大原。帝用嘉之,封诸汾川。沈、姒、蓐、黄,实守其祀。今晋主汾而灭之矣。由是观之,则台骀,汾神也……。”。按金天氏,即少昊。上海书店1980年版《中国人名大辞典》:“少昊,上古帝,亦作少皡,名挚。修太昊之法,故曰少昊,以金德王,故亦曰金天氏。”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辞源》:“少昊,传说古部落首领名,也作少皡,名挚,字青阳,黄帝子,己姓。以别于太昊,故曰少昊,以金德王,故也称金天氏。邑穷桑,都曲阜,号穷桑帝。春秋时郯自称为少昊后代。”据晋代皇甫谧《帝王世纪》、宋代苏辙《古史》、清代马驌《绎史》等,少昊是黄帝的继承者。马驌《绎史》卷七说:《史记》本纪曰:黄帝之子曰玄嚣,是为青阳。青阳降居江水,不得在位,是不然。青阳与玄嚣,皆黄帝之子,非一人也。青阳即少昊氏也。少昊之居西西方,盖在蚩尤既灭之时,其登帝位也,乃在黄帝升遐之后。何以明之?《周书》曰:帝执蚩尤杀之于中冀,乃命少昊,请司马鸟师以正五帝之官,故名曰质。质即少昊之名挚是也。挚有盛德,嗣位为帝,都于曲阜少昊在位年限,皇甫谧《帝王世纪》认为“在位百年而崩”,《外记》则说“在位八十四年寿百岁纪年”继少昊在位的是黄帝的儿子昌意之子颛顼高阳氏。皇甫谧《帝王世纪》认为:颛顼高阳氏在位七十八年,享年九十八岁。上引《左传·昭公元年》中之“大原”,即为太原。《春秋左传正义》卷四十一,于“以处大原”四字下注曰:“大原,晋阳也,台骀之所居。”又,上引《左传·昭公元年》中的“帝”,另有人认为,是指帝颛顼,是帝颛顼封少昊之裔孙于太原。颛顼在位之年,翦伯赞《中外历史年表》记为公元前2450到公元前2373年。约公元前2376年到前2307年帝喾高辛氏在位。帝喾高辛氏,据《史记》等书,为黄帝的曾孙。黄帝之子玄嚣的孙子。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辞源》:“帝喾,古代部落首领,相传为黄帝的曾孙,尧的父亲,居亳(今河南偃师县),号高辛氏。商代卜辞中以帝喾为高祖,参阅《史记·五帝记》。”据皇甫谧《帝王世纪》,高辛氏“在位七十年,年一百五岁而崩,葬东郡顿丘广阳里”。《竹书纪年》则谓:“四十五年帝锡唐侯命,六十三年帝陟。”在位期间,高辛氏分别封其子实沈、阏伯于今之太原与今之河南商丘。按《左传·昭公元年》: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叔向问焉,曰:“寡君之疾病,卜人曰:‘实沈、台骀为祟。’史莫之知,敢问此何神也?”子产曰:“昔高辛氏有二子,伯曰阏伯,季曰实沈,居于旷林,不相能也。日寻干戈,以相征讨。后帝不臧,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故辰为商星。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事夏、商。其季世曰唐叔虞。当武王邑姜方震大叔,梦帝谓己:‘余命而子曰虞,将与之唐,属诸参,而蕃育其子孙。’及生,有文在其手曰虞,遂以命之。及成王灭唐而封大叔焉,故参为晋星。由是观之,则实沈,参神也……。”按《竹书纪年》曾云:“四十五年帝锡唐侯命”。不知这唐侯是否即指实沈。约公元前2306年到公元前2298年。帝挚在位期间。帝挚,帝喾高辛氏之长子,尧之兄。关于帝挚之经历命运,历史上记载颇有不同。按皇甫谧《帝王世纪》说:帝挚之母于四人中班在下而挚于兄弟长,得登帝位。封异母帝放勋为唐侯。挚在位九年,政微弱,而唐侯德盛,诸侯归之。挚服其义,乃率群臣造唐而致禅,唐侯自知有天命,乃受帝禅,乃封挚于高辛。司马迁《史记》则记载云:帝喾崩,而挚代立。帝挚立,不善,而帝放勋立,是为帝尧。清人马驌《绎史》卷八《高辛纪》引《纲目前编》则说:挚荒淫无度,诸侯废之,而推尊尧为天子。马驌并在后加按语云:“按帝挚或崩,或禅,或废,诸说各不同也。”关于唐尧,清人马驌《绎史》卷九《陶唐纪》引皇甫谧《帝王世纪》说尧:“年十五而佐帝挚,受封于唐,为诸侯,二十而登帝位,都平阳。”

5、

从西安交大王树国校长说的话,以及实际情况来看,不难推测,太原理工大学下一任正校长应该是孙宏斌教授。目前,太原理工已经1年多没有正校长了,全校师生都在盼着有正校长吧另外,孙教授已经任太原理工大学副校长、支持行政工作1年多了,按理说应该早就可以转正了,不知道为啥迟迟没转正#孙太原简介#

6、

山西太原,忙碌了一天的孙女士,来到洗浴中心做汗蒸,并脱光了衣服。汗蒸房内,还有两名裹着浴巾的女子,可没过多久,两名女子竟然拿起手机和一名男子开启了视频聊天,并不断地调整手机调度,好让该男子看清女士汗蒸房的情况。孙女士傻了眼,立刻出言制止两位女子,可没想到视频的两位女子一副不以为然的样子,直言孙女士是自作多情。无奈之下,孙女士只能向工作人员求助,浴室内的二人得知孙女士告状,便上来殴打孙女士。之后,孙女士报警求助。事后,洗浴中心的经理表示,洗浴中心有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带手机进去,两名女子存在违规使用手机的情形。这可真够自私的,洗浴中心属于公共场所,两名女子竟然将手机私自带进去,这不仅仅是违反了洗浴中心的规定这么简单,而是涉嫌违法。民事方面,两名女子侵犯了孙女士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他人允许,通过侵扰、泄露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孙女士在浴室选择脱光衣服汗蒸,此时在浴室这个范围内,孙女士是选择放弃隐私权的,但这种隐私权的放弃,有一定的空间属性,两位女子通过手机视频的方式,泄露孙女士隐私的行为,就打破了这种空间属性,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果后续经查证属实,视频中的男子存在合谋的情形,则三人构成共同侵权,需要对孙女士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孙女士系在洗浴中心汗蒸时被偷窥,洗浴中心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孙女士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维权。其一,孙女士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事实上,在孙女士进入洗浴中心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形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即由孙女士支付一定的价款,洗浴中心提供对等的服务,其中就包括创造一个隐私、封闭的环境。可本案的事实是,在孙女士支付钱款之后,由于洗浴中心的疏忽,导致合同未如约履行,因此,孙女士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二,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洗浴中心的服务人员,未对两位女士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二人携带手机进入,可以证明洗浴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尽到,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行政违法方面,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虽说两位女子不存在偷窥的行为,但其作为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自己晃动手机的行为,很可能给视频对面的男子创造偷窥的机会,可二人仍然执意为之,就属于典型的帮助行为。所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方面,可对三人认为共同违法,同时处以拘留。另外,两名女子面对孙女士的合法维权,对孙女士大打出手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但仍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至10日的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后,无规矩不成方圆,两位女士如此的霸道行为,真是应该好好治治。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7、

原来我们是世家子弟。据说,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家族渊源。·一,太原世家。王柱郝,郭岩。·二,颍川世家。陈,姚,田,孙,胡。·三,天水世家。赵,秦,姜,庄,严。·四,中山世家。汤:宋,杜,淑,珍。·五,河东世家。魏,柳,吕,裴,聂。·六,汝南世家。周,廖,莎,英,澜。·七,河南世家。方,袁,贝壳。·八,南海世家。韩,邓,迪,叶,白酒。·渤海世家。高,峰,甘,欧阳。·十,济海世家。陶,江,柯,丁。去看看你的祖上出自哪个世家吧。#孙太原简介#

8、

山西太原,孙女士在洗浴中心做汗蒸,当时汗蒸房里面一共3个人,另外两名女同志都裹着浴巾在蒸。可是没过多久,孙女士突然发现,两名女子在和一名男子视频聊天,而且还不停地晃动手机,让镜头里的男士观察汗蒸房里面的情况。这一下可让孙女士慌了手脚,因为她并没有穿衣服在蒸。孙女士急忙上前劝住两名女子,让其不要拍了。可是两名女子却说,“你有啥可拍的?”孙女士摔门而出,喊来浴室服务员,举报有人违规使用手机。结果两名女子冲上来对孙女士一顿招呼,双方打了个两败俱伤。之后孙女士报警,警方赶到后,也并未确认两名女子已经拍上或者留下了偷拍的证据。对此,洗浴中心的经理表示,确认两名女子在汗蒸房里面违规使用了手机,浴区有明确的标牌,禁止携带手机至浴区,浴室服务员也会不时提醒顾客,禁止在浴区拍照。目前孙女士和两名女子还在进一步沟通中。(来源:山西社会与法治)由于报道中并没有找到对方的两名女子,我们只是基于孙女士所说的内容去认定。如果真如孙女士所说,那这事儿真是太让人气愤了!1.两名女子使用手机在浴室内违规拍照,侵犯了孙女士的隐私权。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对于两名女子的侵权行为,孙女士有权要求两名女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正如警方终认定的结果一样,在孙女士无法给出两名女子已经拍上或者偷拍的证据的时候,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孙女士是无法向两名女子索赔的。2.两名女子对孙女士的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远以下罚款。从报道中来看,两名女子对孙女士的殴打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终对其也没有拘留处罚;3.后,本案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那就是浴室方对于孙女士“被侵权”,是否应该承担对孙女士的赔偿责任呢?(一)我们先从“侵权之诉”的角度来看。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浴室这种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孙女士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现在孙女士被侵权,说明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也看到,浴室对于禁止顾客携带手机进入浴室已经有明确的标牌和提醒,可以说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现在只不过是有顾客违规操作,导致孙女士隐私权被侵害。如果这样看,浴室是没有过错的,因此浴室的侵权责任应该不成立。(二)我们再看“违约之诉”。孙女士去浴室消费,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浴室应当向孙女士提供舒适,安全的服务,现在孙女士隐私权被侵害,说明浴室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就“手机禁止带入浴室”这种规定在管理上还有提升的空间,浴室应被认定为“违约”。既然违约了,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管怎么说,即便浴室应当赔偿孙女士,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孙女士还是得拿出隐私权被侵害的证据,否则,还是难以向浴室主张民事赔偿。您觉得浴室应当赔偿孙女士的损失吗?欢迎在留言区讨论吧。关注@张宁律师,了解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