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话不敢苟同,那个地方都是素质高的人?难道西双版纳的看守所里是空的吗?#版纳监狱简介#
2、版纳监狱排名【云南省第一监狱原d委书记、监狱长施锦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西双版纳州监委消息:云南省第一监狱原d委书记、监狱长施锦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省纪委监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云南省监委指定西双版纳州监委管辖,目前正在接受西双版纳州监委监察调查。(“清风云南”微信公众号)
3、版纳监狱服刑人员名单藏蓝|【缉毒英雄生命后时刻将佩枪交给战友】第9个烈士纪念日前夕,缉毒英雄蔡晓东生前的亲密战友、民警小左(化名)带着鲜花和蔡晓东生前喜欢吃的烧烤和炒米干,提前来到云南西双版纳勐龙烈士陵园看望他敬重的东哥。2021年12月4日,蔡晓东在追捕毒贩时身中数枪,壮烈牺牲。小左在墓碑前向蔡晓东汇报,“东哥,今年以来我们光毒品就查获了580多公斤,现在边境线上挺安全的。”来源:新华社
4、西双版纳监狱近况【案例33—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9.54克,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二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0)云刑终577号】原公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李某,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景洪市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4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原判认定: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为以贩养吸,以2600元价格在勐海县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袋后,将毒品带到景洪市金水岸小区609号,多次出售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同年8月27日22时50分,民警根据举报在上述房间内抓获李某,当场从房内茶几、床头柜等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9.54克。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查获的甲基苯丙胺59.54克、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李某上诉提出:其购买的毒品仅是供其本人及朋友吸食,仅向“眼镜”一人出售过毒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原判对其定罪不准,量刑畸重,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是吸毒人员。2019年8月27日22时50分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景洪市内将李某抓获,同时查获在此与李某一起吸食毒品的刀某某、岩某某两人。经搜查,民警从该房间的客厅、卧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9.54克。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针对本案定罪,经查,李某供述“眼镜”通过电话联系向其购买毒品的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该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关于证人刀某某证实其向李某购买过毒品的事实,亦无其他证据佐证。证人岩某某虽证实其看到刀某某向李某购买了一次毒品,但其证实的时间、地点、毒品数量、付款金额等内容均与刀某某陈述的情况不符,因此,李某向刀某某出售毒品的事实亦不足以认定。但是,对于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故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量刑。李某上诉提出原判定罪不准的上诉理由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李某“多次出售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李某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上诉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的第二项,即对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9.54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二、撤销原判的第一项,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的定罪、量刑。三、上诉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版纳监狱简介#
5、西双版纳监狱“这段经历比坐牢还痛苦,想自杀的机会都没有。”在广州看守所的阿贤回忆起,在缅北深陷电诈窝点的日子,后悔不已。2020年疫情期间,工作难找,阿贤只好每天在家玩游戏消遣时间,也是在这时候,他认识了一位网友小军,两人便时常组队玩游戏。一次聊天当中,阿贤提起他的工作还没有着落,哪料,小军立即问他有没有兴趣出国。阿贤听到外国有的博 彩、娱乐业的保安工资都高,于是追着小军给他介绍好一点的工作。不久后,小军便介绍给阿贤一份工资高达一万多的“工作”,就连到云南联系出国事宜的费用,1000多元的路费都可以提前提供。阿贤看到如此好的工作心动了,独自一人前往昆明,在小军的帮忙下,到了孟连。此时他对高薪工作好期待,但他却不知自己一步步走向深渊。就在他到达孟连后不就,就随同其余20余人,被拉到了一处山脚,然后跋山涉水,行走了是几个小时,后来他才知道那是偷渡。等他发觉事情不对劲时,他想回头已经不行,因为长途跋涉,穿过了深山老林,羊肠小道,没有向导根本没法原路返回。就这样,阿贤被控制了,他不配合就会被打,他只好按要求体检,办暂住证,通过体检后,进入有电墙、铁丝网、拿枪卫兵看守的公司。这其实就是缅北的一个电诈公司,阿贤以做不来为由想走,但很快他被关进了一间小黑屋——专门为想逃离而捣乱的员工而设的房子。被关后,阿贤每天只有三个馒头和两瓶水,不见天日,时间一长精神逐渐崩溃,他心想若继续下去,要不是被打死就变傻,于是决定先同意工作,再找机会逃跑。经过十余天培训后,他开始拿着话术本,按引导客户点赞短视 频,返还佣金等套路,寻找猎物。幸好到了年底,因为当地疫情严重,“公司”关停了,“公司”让他向家里要钱无果后,将其打了一顿就将他丢在了边境线,还把证件还给了他。可是有证件也没用,没有钱什么都不能做。就在他绝望之际,在一位好心人的帮组下,认识了同是湖北的老乡。阿贤向老乡借了2000元,在当地做起炒饭生意,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赚到钱后,买了一部手机,和家人取得联系。阿贤得知国家对做过这种工作回国自首的人员会从轻处理后,于是决定回国自首。对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还是要小心为好。有网友说缅甸和缅北是一个国家,但却是两个世界。其实这句话是有道理的,因为缅北常年有军阀驻扎,当日博 彩、娱乐、电诈行业大行其道。在缅北,钱比命高贵,有致富的神话,也有人从此蒸发,但是即使这样,依然有人为之前赴后继。就在不久前,四名学生铤而走险进入缅北境内,牵动了警方和使 馆。为什么缅北早已声名狼藉,但仍人想去尝试呢?那的魅力到底在哪里?其实,它的魅力就在于钱财。总有人以恋爱为、交友的名义去接近一些思想简单的人气。在得到信任后,通过“高薪工作”、路费、住宿费全包,这些诱人的条件诱骗受害者。早在2018年,也有一个活生生的案例,一名男子看到一篇“东南亚高薪招工、月薪过万、边游玩边工作、路费全包”的招工告示后,觉得赚钱的机会到了,于是在招工房的安排下,偷渡到了缅北,入到公司后,才发现是电诈集团。这些公司找到“员工”后,一般都会经过一下三大路线向缅甸进发。从老挝沿湄公河进入缅甸;从云南出发经瑞丽、经腾冲、j经西双版纳、经临沧市、经泸水市进入缅甸或是“团建”在泰国“中转”进入缅甸。只要被带进缅北地区,就基本上不能自己行动,因为缅北的确相当混乱是电诈行业和“黄赌毒”的聚 集窝点,更被人们称为“罪恶之城”。被媒体多次曝光,以电诈出名的区域有,妙瓦底——全球大的电诈基地,人称“人间地狱”、果敢老街——没有交通灯的街道开满了电诈公司、佤邦——与我国云南接壤,缅北电诈集中地、勐拉——曾是毒品种植、加工、贩运的重点地区、大其力——当年“金三角”的核心城市,以电诈为代名词。现在的电诈套路多,希望大家注意防范,对于高薪工作要多加留心,不然很有可能“打工”就会变成“打命”。阿贤还算幸运,走着进去,还能走着回来。所以还是努力靠自己的双手赚钱踏实。参考资料:《出国打工月入过万?他陷入电诈窝点噩梦一场》《图解缅北,偷渡人的迷幻泡泡》
6、西双版纳监狱简介景洪市看守所会见结束,夏天的版纳实在太热了
7、版纳市监狱进入萌生植物园,树木葱茏,萌生植物生长在其他树上,园中高低错落、品种繁多的植物认识的甚少,大都是没见过的稀有品种,犹如刘姥姥初入大观园。棕树园叹为观止,高大的直插云霄,低矮的也就比人略高,有粗大的叶片,有如蒲扇的叶片,有细条的叶片,千树千面,棕树品种尽数荟萃于此,可谓是棕树的王国。草坪上发现一个如同路灯的铁杆,还带有编号,原来是红棕象甲诱捕器,大约红棕象甲是棕树的天敌,这个奇怪的诱捕器就是它的监狱吧。棒槌一打,石斛花开,看到这张卡片介绍都被逗乐了,再看棒槌石斛,花径长成棒槌形状,黄色的石斛花就绽放在棒槌之上。这棵独特的大树有个名字“独树成林”,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同吃甘蔗一般品尝了竹筒饭,糯米带着竹子的清香,蘸着白糖吃口感更好。天气越来越热,汗流浃背,又吃了水果三拼,才感觉降暑了。初入热带植物园,感觉好喜欢这里,心想住在这里好。中午时分,骄阳似火,在这酷热的热带植物园呆不住了,赶紧走人。这大约就是所谓的叶公好龙吧[呲牙]。
8、景洪监狱详细地址【案例13—赵某某等贩卖毒品案。赵某某伙同鲍某某贩卖冰毒49804克,一审判赵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鲍某某一审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20)云刑终509号】原公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赵某某、鲍某某,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鲍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原判认定:2019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邀约被告人鲍某某准备在云南省澜沧县贩卖毒品。同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和鲍某某驾驶轿车到上允镇与购买毒品的老板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后商定由被告人鲍某某留在上允镇等待接取毒资,被告人赵某某则驾车前往上允镇佛脚村方向路边交易毒品。当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将毒品从车搬到购毒老板驾驶的车后排座位上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购毒老板车后排座位上一个黄色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0包,净重39840克;从一个白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9964克。与此同时,被告人鲍某某在上允镇被民警抓获。原判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9804克、手机3部依法没收;作案工具白色轿车1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赵某某上诉称其系受中国公安引诱犯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排除存在特情介入、控制下交付的可能,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一个罪行相适应的刑罚。鲍某某上诉称其系赵某某邀约来帮忙收钱的,但不知道是什么钱,罚款数额过高,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犯意引诱的情形,附加刑处罚过重,建议对鲍某某从轻或减轻人身刑及财产刑的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某邀约上诉人鲍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9804克,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鲍某某无视我国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9804克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鲍某某系受赵某某的邀约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上诉人贩卖毒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本案不存在引诱犯罪,故上诉人赵某某以及二上诉人的辩护人称本案系公安人员和特情引诱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鲍某某上诉称其系赵某某邀约来帮忙收钱的,但不知道是什么钱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二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二上诉人系犯罪未遂,已对二人作出了罪行相适应的判处,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建议对二人再予从轻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判对鲍某某附加刑的判处金额并无不当,鲍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附加刑处罚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鲍某某的附加刑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即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以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9804克、手机3部依法没收;作案工具白色轿车1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部分。二、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部分。三、上诉人鲍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