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西蜀不能成功,因为后辈人的思想先垮了一个大家庭,也就是东汉,家人们过不上堆了,都想分居过日子。问题是谁也不服谁,闹腾到后,天下分为三家分公司。这就完了吗?没有,三家主人都想合并,当个总公司董事长。想归想,必须靠实力说话。这就导致战事不断,生灵涂炭,只可惜孙老板和刘老板不服不行。论土地,两家合起来还比曹老板少四十万平方公里,论人口,两家顶多占四分之三。差就差吧,单股绳不扛拉,两股合起来呀,终弄了个各自飞,这下好了,对手正好各个击破。可怕的是这两家的接班人太不争气,不是胸无大志,就是荒淫无度,先后毫无脾气地把家业拱手相让。特别有讽刺意味的是,有一个人过囚徒生活,却乐呵呵地讲:“此间乐,不思蜀。”头脑里什么都没有,只有纯净水!同是地不如人多,人不如人众,老一辈人还是靠着心中有梦想支撑下来,后辈就不行了,思想没有了,只剩下一个躯壳,不倒下才是怪事。#曹平方简介#
2、上海曹先生忽然去世,死前他还欠着几百万的债,后来很多债权人都来要钱。据调查,曹先生名下拥有两套房产,价值超过4000万元,但他的老婆要出售曹先生母亲所住的一套50-60平米的旧房来偿还债务。曹老爷子因为酒后驾车出了车祸去世,留给他的老婆孩子和九十多年的妈妈上千万债务,曹老爷子去世后,曹阿婆与90多年前就分道扬镳,现在90多了,就靠着曹老爷子一家的老宅生活。事件发生后,大量的债权人来到曹家讨债,并将其告上法庭,索要三百万元的欠款。曹家在他的生命中拥有三套财产,总共有五千万人民币,他能够偿还这些财产。上述三个楼盘中,两个位于陆家嘴,一个位于保德路。陆家嘴的两处房产,一处是曹阿婆,一处是曹先生的儿子,一处是曹先生的妻子,一处是曹先生的儿子,还有一处是曹先生的母亲,四处房产都是曹阿婆的,唯独保德路的房产是以曹先生的名义登记的。曹家的债务,应该由曹家的财产来清偿,另外两栋房子,牵扯到了很多家庭,如果他们不愿意的话,那就不好办了。所以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他们在保德路上的这栋楼里找到了,结果在保德路上的这栋楼里,居住着曹家90多岁的妈妈曹阿婆。他和曹阿婆讨论了一下,要不要搬到陆家嘴,用保德路上的这栋楼来抵偿曹老爷子在世时的债务。不过,曹阿婆并不想离开,因为她已经住在这里很久了。自从她的丈夫去世后,她就一个人生活在这里,连个弟弟妹妹都没有,只有一个和她朝夕相处了三十多年的街坊们偶尔会来看望她。所以执行者修改了方案,提出出售陆家嘴东煦路上的房产,以偿还曹家的债务及利率。房产是曹阿婆的,也是曹老板的孩子,不过曹老板的孩子还没成年,所以想要出售房产,必须经过曹老板的老婆的允许。1、如果曹老师死了,那么曹老师的孩子,曹阿婆和曹老师的老婆,是不是要为他的死负责?一般来说,曹老板死了,曹阿婆和曹老板的孩子就不用负责了,至于曹老板的老婆,就得看她有没有结婚的债务了,有结婚的债务就得自己掏腰包,没有结婚的债务就可以免了。假如曹阿婆,曹先生的儿子和曹先生的老婆都能得到曹先生的财产,那就由他们三个来代曹先生付清,付清的金额不得超过他财产的真实价值。《民法典》第1161条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其财产的真实价值向被继承人支付的税收和债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财产超出真实价值的,由继承人自行清偿者除外。受赠人因受赠而被赠与受赠人,因受赠人受赠而免于受赠人受赠。在这个案子里,曹家的妈妈曹阿婆90多了,她现在没有工作,所以在还债的时候,要根据曹阿婆的具体条件,为她留下足够的财产,以保障她的生计。根据《民法典》的1159条,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配时,按照被继承人的法律义务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分配;但对无工作和无收入的继承人,则应给予其所需的财产。不过,曹家老爷子一离开,婆婆和媳妇的感情就冷了下来,就是曹家老爷子的孩子,在外面念书,都说祖母跟他们抢家产,他们的房子也就无人问津了。直至曹夫人从外省返回,各方各方终于聚集在了一块,共同讨论实施计划。在曹夫人的斡旋下,终于答应将东煦路的房产出售给了他的孩子。曹老太的老婆答应了,但是等了好几个月都没有任何的起色,后曹老太在东煦路的家里,偷偷地撬开了曹阿婆的衣柜,盗取了曹阿婆毕生积蓄的三十五万块钱。2、本案中,曹夫人擅自开启了曹阿婆的衣柜,取走了她一生的所有财产,曹夫人的行径,毫无疑问是一起偷窃案件。曹阿婆可以报警,但曹阿婆和曹女士是一户人家,这户人家被人抢了东西,该怎么处理?对盗窃自己家人或家长的财产,按照司法解释:盗窃自己家人的财产或近亲戚的财产,通常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对待。对于确实需要承担犯罪的,其刑罚也应当与在社会上犯罪的刑罚相区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有人觉得自己在自己家中盗窃,那么就会受到惩罚。终,我们跟曹老爷子的老婆取得了一致意见,曹老爷子的老婆和孩子都会主动退出保德路上的那栋楼,而那栋楼则会被90多岁的曹阿婆给独占,并转到曹阿婆的名字上。在此期间,曹太太向曹阿婆提出了一个条件,即她要她交出在陆家嘴的一处物业。房子和房子之间有差额,这个决定意味着曹阿婆要让出更多的遗产,不过老太太也就答应了,这件事算是告一段落了。关于曹老师死后留下的债务,曹阿婆用自己的房子来偿还孩子的债务,你怎么看?
3、【分给儿子的房子却登记女儿名下?得知真相后儿子们沉默了】龙岩的曹大哥今年70岁,有兄妹共5人,他排行老大。父亲十几年前曾立下分家协议:百年后一套83平方米的房产归曹家三兄弟所有。去年,曹大哥母亲去世后,曹大哥偶然得知,那套房产以赠予的方式已经过给了妹妹阿萍,曹大哥怀疑妹妹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房产。阿萍则解释说,她照顾了父母十五年的时间,父母才做出这样的决定,曹大哥也肯定了阿萍承担了大部分的赡养义务,但对房产的处置结果存在心结。调解员召集五兄妹一起调解,终,房产归阿萍所有,阿萍放弃对父母存款的继承权,由曹大哥继承,五兄妹签订调解协议书,矛盾就此解决。 Via@第一帮帮团
4、今天我们的粉丝家开工啦!这位粉丝住在金茂的洋房里,面积有145平方米。我们的半包价是10万元,我们一起去看看吧!这位业主是张总,是一位年轻有为的政府官员。这位是我们的设计师,是我们公司的颜值担当。曹老师,这位是美的空调的卜总。他们家选择了安装两联供,我们的李总敬业,一早就来量窗户,考虑窗户的安装问题。周老板,我们已经认识17年了,那时候我还是个学生,现在我已经变得油腻了,不像以前那么帅气了。那时候我们都在做瓷砖,我很专业,现在也依然很专业,所以买瓷砖可以少花钱哦!关注我吧,这是我们的设计师,正在和现场负责人对接,祝张总开工大吉!恭喜恭喜!祝张总开工大吉,事业顺利!开工大吉!
5、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曾在深圳光明区大马山部队营区服役(见图)。那时,光明区叫广东省光明华侨畜牧场,简称光明农场,县处级单位,场部不大,不足一平方公里(见图)。四十年过去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辖区总面积156.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16万。辖6个街道,31个社区。光明城站坐高铁30分钟可到达香港、广州。光明农场变成了光明区,离深圳市中心35公里。它是我老部队的驻地,是我工作和生活的地方。营区离场部只有4公里,熟悉那里的环境。仍对那里的一切记忆犹新,情景如在眼前。图1、光明农场原场部(现在是光明区政府所在地)图2、原大马山部队营区图3、光明新城区图4、光明农场已成为历史(建设了纪念园)
6、江苏,无锡。94岁的孤寡老人曹大爷去世。其自愿将全部遗产200多万,留给照顾他几十年的居委会。老人后事刚办完,他的4名子女找到居委会要求继承曹大爷的全部遗产,居委会:你们凭什么?曹大爷在20多岁时离家,后来落户上海,在一家工厂工作,并在上海结婚生子。后来曹大爷的工厂搬迁到安徽合肥,但妻子是上海人,其工作以及全家人的户口都在上海,自然无法跟随曹大爷去安徽。从此曹大爷和妻子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他只能利用假期奔波在安徽与上海之间。婚后他们生育了四个孩子,曹大爷的工资不多,而妻子在家带孩子。一家人的生活过得艰辛,加上曹大爷人又不在上海,日常生活中照顾不了老婆孩子,因此妻子对他怨声载道。@雷神看法每当曹大爷回上海度假,听到的几乎都是妻子的埋怨,偏偏他又不善言辞,再加上夫妻本来就聚少离多,渐渐地两人在感情上产生了隔阂。后来曹大爷不愿意再回上海,便和妻子协议离婚后净身出户。当时说好,孩子都随母亲在上海,并由母亲抚养,和曹大爷脱离关系,不再有任何瓜葛。曹大爷一个人回到合肥,工作了没几年,他感到工厂的工作枯燥无味,就自愿辞职回到了老家村里当起了农民。当时他的父母早已不在,虽然有兄弟姐妹,但他早年离家,亲人之间的感情早已淡漠,没有人愿意接纳他。是邻居帮助曹大爷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给他搭建了一个三十平米的简易房,从此曹大爷一直在这间房子里住了几十年。曹大爷60岁的时候,村里看他已经生失去了劳动能力,就把他列为五保户来照顾。2003年村子整体拆迁,周围的邻居都搬走了,当时曹大爷已经到了78岁的古稀之年,他却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村里找到他的兄弟姐妹,可曹大爷的几个兄弟姐妹,没有一个人愿意帮他。曹大爷的一间房,按规定分不到一套房子,如果要想房子就必须要添钱,但老人又无积蓄。于是居委会经曹大爷同意后,拿出17万余元加上曹大爷的30平房子,他获得了一套118平的楼房。曹大爷并没有住进自己的房子,而是自愿住进了居委会提供的集体养老房,继续享受五保户的待遇。随着曹大爷年事越来越高,老人渐渐无法自理,居委会派了专人照顾他,老人自愿和居委会签署了一份《关于财产的协调处理意见》。协议中注明,曹大爷的养老,以及养老所支出的费用由居委会负责,老人的财产在他去世后归居委会。之后,老人在居委会的养老房里,由专人照顾生活了十多年,村民们有目共睹,老人生活的很快乐。曹大爷在94岁那年无疾而终,居委会为老人风风光光的办理了后事,并花费几万元。可是老人刚办完后事不久,有4人找到居委会,自称是曹大爷的子女,并要求继承曹大爷的200多万元的遗产。居委会表示,自从曹大爷回村居住60多年来,从来没有提起过他结过婚,有过孩子的事。都知道他是独身,村里也没人见过有任何人,以他子女的名义来看望过他。随即4人拿出了证据:曹大爷和妻子的离婚协议,来证明他们和曹大爷的父子关系。但曹大爷的4个子女均已改姓,不是姓曹而是姓吴。原来他和妻子离婚后不久,妻子再婚,四个孩子都随继父姓吴。虽然曹大爷的4个子女,从来没有对老人进行过赡养,但居委会还是决定,将老人的30万元存款分给他的4个子女。但4人并不同意,他们想要继承曹大爷的全部遗产,老人名下的那套房子和30万存款。无奈之下,居委会将曹大爷的四个子女起诉。一、居委会是否可以继承曹大爷的遗产?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显然曹大爷的四个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是在遗产分配的原则上法律也有规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曹大爷在村里生活的60多年,其四个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可视为老人被遗弃,因此其子女不可以继承其遗产。按着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按照曹大爷生前和居委会签订的协议,居委会履行了对曹大爷的赡养义务,因此居委会有权对曹大爷的遗产进行分配。二、曹大爷的四个子女质疑他和居委会之间签署的协议,认为不能够作为继承遗产的有力证据。开庭后经审理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因此判定居委会与曹大爷之间的协议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对自己的亲生父亲生不养、死不葬,还想继承所有遗产,这种作为让4人在法律面前丢尽了颜面。终,经审理判决:曹大爷的所有遗产归居委会所有。你对该案件有哪些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