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事件,是挑战法律,什么拿100万把事情摆平,难道法律是可以拿钱来买吧?这些入没有把法律当回事,已围是自己天下,如不严肃处理该事件,国家就没有安全,人民也不安心,事件谁时可以发声在我们身边,强力要求国家严重处理。
2、张继斌中冶我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是集美检察院和法院强加给我的罪,有事实有法律支持无罪,但两院罔顾事实及法律为所欲为。我大致说一,网友们帮我看一下。刑事申诉申诉人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2019闽0211刑初1089号”判决(因恰逢2020年春节和新冠病毒爆发的特殊时期,已经错过上诉期)提出申诉。2020年已经向集美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两级法院坚持错误,绝不纠正,向福建省高级法院的申诉,已经两年多没有回应。请求事项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据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在异地公开开庭重审此案,并宣告无罪。所谓的公开就是要有媒体和大众参加,并允许录音录像,象集美法院那样,不敢公开的,不准录音录像的,都是有见不得人的勾当。②请求追究检察员张继斌、武讲和法官张显春的法律责任,并绳之以法。③请求立案调查冯开贤对我家人敲诈勒索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绳之以法案情事实我是一个在外做建筑的农民工。2019年8月31晚到厦门集美侨英街道叶厝里167号(房东叫冯开贤)租本号二楼204号房间。房租是按月付,一个月租金是320元,押金320元和房租同等金额,我在9月1日晚上通过微信转了640元给冯开贤。我和他并没有签订任何租房协议。我这个工作流动性比较大,到9月20日工程做完了,要退房离开厦门去广东。9月21日中午,我把这个情况通过电话(当时房东冯开贤不在家)告诉他,要他把320元押金退给我,叫他父亲来看房间,房间内物品完好无损。(从9月1日到21日,总共住了21天,他是按月的。还有9天没有住满,我也没有提了)他不肯退。我一直发消息,打电话给他讲道理,一直到晚上很晚(9点过),他坚持不退,而且没有不退的正当理由。我又叫他到现场来看房间,物品完好无损,又给他讲道理,说这是押金,并不是房屋租金,必须退。他仍然不退。到此为止,道理已经讲完。我通过两次报警(当时报警电话是用17198251081),才把110的警察请到现场,通过警方给冯讲道理,要其退,他仍然不退,又讲不出理由。后来,警察就把我和冯带到侨英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察还是讲道理给他听,警察讲,人家还有九天没有住满,还有400元在你手里,你就退一半(200元)给他,并征求我的意见,我同意了,并要他退,他还是不退,但警方没有丝毫强制其退还押金的意思。警察有招但不使,却通过踢皮球的方式来推卸,叫我到法院去告冯开贤,但是法院要5000元才立案(我问过),我这320元,远远达不到立案的要求,即使可以立案,也要等少两个月(我咨询过),花两个月时间去维权,拿回320元,这样法就没有顾及到咱穷人的利益,只能靠天。走到这一步,也就是,合法的途径已经走完了,法律维权已经失效了,我感到绝望。第二天(22日)离开前,我越想越寒心,我想我的血汗钱不能让人白白占有,我的押金退不回来就换成物品就地销毁。于是就用做工的小锤敲坏便槽(新的价值50元)、热水器下面的水管开关(10元)、下水道排水管、门上的玻璃(10元),算一下还不够数,又点火把床垫(旧价200元)烧着。接着把两道金属门关好锁好,离开了204号房,去火车北站乘火车离开厦门去广东揭阳。 9月24日,我正在钓鳌桥工地干活,警察到那儿抓我,当时我也感到莫名其妙,他们没穿职服,我问他们什么人。申诉理由初级法院罔顾事实,滥用法律(实事认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这一栋房子是砖混结构,我点燃床的这间屋子很小,放一张床外,几乎没有空间了,只有约七个平方米,没有窗,只有前后两道金属门,前门通往过道,后门通往阳台和卫生间房间,屋内只有一张床,点燃床前后门是关好锁好的。也就是说火势被限制在小屋子内,燃烧环境是封闭砖混小屋;大环境,外面附近也没有危险易燃易爆物存在,没有也不可能危害任何人的安全、健康,也不可能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我申诉到初中级法院的申诉同时申请调查取证房子结构、房间小且封闭的事实,他们回应这是事实,已经采信,无需调查。放火只是表面现象,我的行为没有触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质。我的行为是毁坏财物,但远没有达到入刑的程度。法律依据①《注释本.刑法》(法律出版社)第75、76页对放火罪的解释,详细情况单独附在后面。这里只摘录部份: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②《刑法罪名精释》(第5版 法院出版社)对放火罪的司法解释,但书在第45页,第10、11、 12、 13行。《但书》说: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但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特定范围内,没有也不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就不构成放火罪。详情附在后面。综上所述,事实及法律依据,就足够认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