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月说:“好像还没这打算,老三的意思是想找一家单位做事情,学习经验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他说到了南方才发现自己太需要充电了,特别是温州人的经营理念,太值得学习了,哈哈……听到老三夸奖我们温州人,我很骄傲哦……”——《出牌(全六册)》
2、柳月个人简介“好了,我刚说了,别给我客气啦……什么占不占便宜的,和我,少来了……”柳月说:“当然,今后,你自己还是要多写的,刊物发的多了,对评职称是有帮助的,很关键的……”——《出牌(全六册)》#柳月简介#
3、柳月解说柳月说:“你是个直筒子,直脾气,心里憋不住话,这可是官场大忌哦……不光是这次人代会,就是其他时候,也要注意,说话要用脑子,敏于事,慎于言,话多无益。很多事成也是嘴,败也是嘴。平时一定要把好门,否则会给自己带来许多麻烦。讲话不要只顾一时痛快、信口开河,以为人家给你笑脸就是欣赏,没完没了的把掏心窝子的话都讲出来,结果让人家彻底摸清了家底,还得偷着笑你。”——《出牌(全六册)》
4、柳月音乐抗美援朝柳月继老人今年九十九岁!15岁参军入伍!抗美援朝在朝鲜三年《上甘岭王芳原型》2023年6月26号河南省军休疗养中心,第三期短期疗养学员文艺联欢晚会上与对越卫自还击战突击英雄一连李益峰!穿插尖刀英雄七连王丰武!战场遵纪模范六连韦耀林等洛宁战友合影留念!
5、柳月的后下场我关上柳月办公室的门,坐在柳月的座位上随意摆弄着电脑鼠标,突然快速打开柳月的电脑,快速直接打开柳月的那个文件夹,输入密码,也就是我和柳月第一次酒后发生关系的日期,打开文件,脑袋凑近电脑屏幕,急切想看看柳月近的记述。我很想看,却又害怕看,很矛盾的心理。但我终于还是要看,我知道这样的机会不多。——《出牌(全六册)》
6、柳月吻戏【找人假扮妻子登记离婚!然后继续结婚生子……】五年后,路倩(化名)才发现自己已经“被离婚”,丈夫找人冒充自己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与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结婚,买房买车,还生了一个儿子。为了拿回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路倩将柳月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澎湃新闻记者从宝山法院获悉,2005年1月,男子齐仁(化名)与女子路倩登记结婚。2007年,齐仁与另一名女子柳月相识,他刻意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并对其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陷入了热恋。2009年,齐仁的妻子路倩生育了一个儿子。一次偶然的机会,柳月得知齐仁是已婚人士。为了平复柳月心中的愤怒,2011年3月,齐仁出资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柳月名下。为了进一步获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齐仁携带妻子路倩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找了一名貌似路倩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网络配图隔天,齐仁便与柳月登记结婚。之后,两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屋登记在柳月名下。对一切,路倩都不知情。2016年,事情暴露,齐仁才向两位“妻子”坦白。2017年1月,齐仁与柳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齐仁放弃房屋以及汽车份额,全归柳月所有。路倩得知此事后认为,柳月明知齐仁尚有婚姻存续而介入,且恶意接受齐仁的财产,侵害了齐仁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维护合自身法权益,路倩将柳月诉至宝山法院,齐仁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被告柳月辩称,起初齐仁称自己单身,恋爱后期又称自己离异。两人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子。本案中,房屋的购房人、产权人均是自己,车辆于2010年出资购买,也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未免离婚后双方对车辆归属产生纠纷,才一并写在离婚协议书中。自己与齐仁共同生活期间,齐仁没有收入,家庭生活的开支均是自己负担。另外,被告柳月还表示,本案在程序上,赠与行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自己不是适格的主体。在实体上,自己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自己及儿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柳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齐仁述称,同意原告路倩的诉请。被告和第三人离婚是被告提出的,协议也是被告草拟的。其中,房屋购买价118万元,中第三人出资50万元,被告出资20-30万元,以被告名义40-50万元。第三人的公积金用于冲还贷11万元。第三人对系争房屋是享有份额的,但出于对被告的愧疚,房屋才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原告路倩为证明购车款来源,提供了齐仁的工商银行账户,证明购车款交易流水。被告柳月主张购车款由己方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就系争车辆的市值按一万五千元,达成一致意见。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路倩提供的第三人齐仁银行账户信息显示,车辆的部分购车款7万余元系由第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售方支付,房屋的款中36万余元也是由第三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向开发商转账支付。由此可见,第三人并非将购车款、购房款赠与被告,交由被告自由处分,而是直接将钱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与被告共同出资、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加之,车辆购买于被告与第三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即将“结婚登记”之前一个月,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均系双方为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购置。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房屋、车辆应认定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财产。齐仁与柳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分割房屋、车辆的约定是否有效?宝山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婚姻自始无效,且第三人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车、购房,相应的财产份额应为其与原告路倩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单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上述处分,侵害了原告路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故应当认定为无效。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柳月与第三人齐仁于2017年1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车辆的处分无效,系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柳月所有,房屋剩余由被告柳月继续负担,被告支付原告路倩、第三人齐仁上述房屋折价款共计97万元,车辆折价款七千元。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