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道简介(杨开道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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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7-30 12:05:37 浏览
1、杨开道武术

从碑上的村规论谈福州明清时期的地方性管理前言:乡约起源于宋朝以来,文人墨客们为促进乡俗和谐而精心策划的一种理想的社会准则。民之间也有共同约定,以化解生产和生活中的矛盾。但从明代中后期到清末,乡村契约逐步被政府授予其更多的社会功能。例如:征科钱粮、地方治安纠察队等,并与里甲、保甲制度、家族制度等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官吏的管理愈演愈烈。30年代以来,傅衣凌和杨开道等人利用方志、族谱等相关资料,对村规制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机制和功能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近几年,学术界对传统契约与示禁碑的解读已有许多成果,既可以肯定乡约在基层社会治安管理中促进官民相得、礼法并治的地域化效应,也反映出因地方官员品格与民风不同而导致的治理效果差异。本论文以现福州地方的族规和告禁碑为研究对象,对福州农村社区在“乡约护甲”的整合模式下,在民间纠纷、移风易俗、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中的相互影响和博弈的内部机理和演化。明清时期福州农村的农村居民矛盾,多是由于生产资源的配置与坟庙的风水问题,其中以“钱粮田土”、“海埕滩涂”、“湖塘水利”为代表。示禁乡约碑通常是当地乡绅上诉,经官府裁决后核准发行的,其目的是维持乡村社会的生产,制止敲诈勒索,保障当地的安定。政府在解决此类问题上的行为起到了表率的效果,而其治理目的的达成也离不开乡绅的配合与日常的监管。“完粮交赋”是当地的家族和士大夫为了维持政权而在《村规民约》中所作的规定,比如长乐的《梅兰乡规》就着重于“为国之所用,应按时上缴,免得被人追讨。”从闽东现有的田契中可以看出,在明清两代,没有足够的粮食,或需要缴纳寺庙供奉香火钱、红白份钱的农夫,都会被强迫典田。但地主和寺院为了剥削佃农的经济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因而也招致了佃农的反抗。现福州晋安五里亭《严谕各佃不准拖欠官置惜字田租谷告示碑》《严谕各佃不准拖欠官置惜字田租谷告示碑》的福州东边官田分上、下三品,佃农按照土地等级缴纳租金。租客赖账的情况常见,以致县官府必须要建碑上书。不仅仅是官田要收,就连那些有大片土地的寺庙,也要给佃农收粮。据一九七二年出土的涌泉寺租租合同及收租簿记载,涌泉寺地有五百余顷,多为佃农所用,清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寺院召集和尚下山向农民催收租谷,两次械斗,闹得闽县、侯官县、福州县、福建三县三级官吏都是人心惶惶。农民们在诉状中揭发了涌泉寺的“势焰熏天”,并说他们“以鼓为家,常遭人欺负”,而寺院则“掠取一村之粮”。由此可以看出,乡村契约在“完粮交赋”中的实际效用将大大降低。湖泊和池塘经常被侵占和饲养,会造成很大的破坏,一些部落之间为了争夺更多的资源,也会因为战争而死亡。比如明代《长乐夏允彝横岭湖审词碑》中就说过:“盛极而衰,民不聊生,牵扯之广,众力渐强,颇有几分名望,为之覆灭,百思不得其解。”光绪六年,徐承禧在《重浚严湖即西湖碑》中提到:“安成贺公在二十七年割地归湖,湖水清澈,时过境迁,湖田渐广,湖水渐起,更有争夺湖泊之利,互相争抢,大案要价”,“安成贺公”就是长乐知县何世俊。咸丰年间,长乐潭头镇二刘村的《禁抽水捕鱼碑》中就有这样一句话:“禁止用来钓鱼,禁止钓鱼,否则,祖庙论处。”为了制止贪得无厌的人,当地政府和家族在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制订法律法规,以控制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笔者分析认为,明清时期福州农村的政治转型过程中,当地政府和当地的上层人物之间,在农村的管理中,既有合作,也有竞争。清代代州知县、士大夫人数有限,加之交通、信息条件的限制,导致清廷不能在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直辖”,而必须依靠具有亲缘关系和乡土情感的当地士绅等当地的精英,来实现对农村的管理。为此,朝廷将保甲、里甲制度与乡约相结合,支持宗族权力,实现了“以民治民”的低效统治目的。而当地的上层人物,则是透过村规家训,传达政府的治理意向,在承担教化、催粮、领导乡建、保境、慈善等方面,取得了官民公认的极高声望。但是,政府控制下的低成本的经济,其代价是高的社会成本。一些当地的精英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反对官员们无缘无故的征税和敲诈性的勾当,他们与州县官员争辩,并且竭尽全力霸占田地,遮蔽那些逃难的人,以维持他们的财产,或者逃过政府的税收。他们展示了自己的影响力,打压了小族,然后通过自己的财力来支撑自己的孩子去参加科考,以此来稳固和发展自己的家庭。因而,在户籍人口、土地财赋、文化权力等方面,当地的上层和地方政府在客观上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竞争。然而,这一正面的竞争性直到20世纪前半段依然存在,反映出绅商乡董在福州地方自治与市政进步中的重要地位。参考资料:郭则寿:《福州郭氏族谱》卷六墓林跃先:《闽清文物史迹》高利源:《长乐龙门志》《中国珍稀家谱丛刊:福州族谱丛刊》第9册

2、杨开道的照片

这本《民国时期部分社会学家记事辑》是我继主编的中国社会学史研究的第一部《民国时期江浙籍主要社会学家记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后又出版的第二部教学成果等。《民国时期江浙籍主要社会学家记事》主要介绍了陈翰笙、吴泽霖、孙本文、潘光旦、吴文藻、严中平、严景耀、章太炎、应成一、陈达和费孝通等11位江浙区域主要的社会学家,内容包含了江浙籍主要社会学家及其思想的产生路径、江浙籍主要社会学家的学术研究特点和江浙籍主要社会学家的学术贡献及启迪等。该书的主要编著人员主要是郑茹予、冯舒、唐代吉、金林海、童哲慧、叶娴、吴恬、胡梁敏、魏洁如、瓮翰清、马路平,他们是我校社会学系的本科生,都是我在《中国社会学史》的教学过程中组织起来的有一定学术抱负的学生学术团体主要成员。目前这些学生有的参加了工作,有的升入了研究生学习,有的还在学校就读。该书的成功出版对孩子们的激励作用是明显的。这本《民国时期部分社会学家记事辑》继承了《民国时期江浙籍主要社会学家记事》的写作路径,主要是继续探求社会学家的研究心路和学术思想,重点依然是思想的产生路径、学术研究特点和学术贡献及启迪。不同的是,在《民国时期江浙籍主要社会学家记事》书中我写了一篇《民国时期江浙籍主要社会学家的研究起源及取向》4万字的总论,这部书我曾设想也写就《民国时期社会学“中国学派”的形成与发展》的长篇论述,但限于本书的字数已经过多,故只能放到适当的机会再发表。这本《民国时期部分社会学家记事辑》介绍的主要是雷洁琼(女,广东籍)、梁漱溟(北京籍,但祖籍广西)、李景汉(北京籍)、杨开道(湖南籍)、瞿同祖(湖南籍)、言心哲(湖南籍)、陈序经(海南籍,过去属于广东)、田汝康(云南籍)、吴景超(安徽籍)、许烺光(辽宁籍)、李安宅(河北籍)、马寅初(浙江籍)12位社会学家。本来计划选择20位,大致把各区域的代表人物都囊括其中,分两本书出版,但一下子找不到这么多有兴趣的研究合作者,只能等待以后慢慢写、慢慢出。《民国时期部分社会学家记事辑》的主要编著者中的学生是童哲慧、吴恬、吴旭梅、韩巧燕、叶乙丁、蒋孟希、罗蒙、李迪婕、杨韵加、宋兴林、梅寒开、王洲、禹思凡等。其中有研究生,也有本科生。教师中主要是郑蓉、张飞和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