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江苏地区小银行业绩增速很快?还是由经济增速决定的。GDP十强县的前三名是昆山、江阴、张家港,均在江苏。由此可见,江苏“县域经济王牌省”名不虚传。数据显示,江苏2022年GDP迈上12万亿元新台阶。2023年一季度全省GDP同比增长4.7%,比去年同期回升0.1个百分点,比去年全年回升1.9个百分点,连续3个季度增速稳步回升且回升幅度明显增大。城商行虽然不及大行能扛风浪,但因其历史包袱比较轻,如果处于发达区域。增速还是很快的。相比之下,东北的哈尔滨银行,内蒙包商银行,辽宁锦州银行,盛京银行,所处地域发展比较弱势。则估值再低,也得三思。小银行的整体的增速,是与地方经济紧密相联的。千万慎之(关注老索,看趋势)
2、江苏索正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一男子看了在拼夕夕上买到假货索赔成功的报道后,找到了条发财的路子。他到拼夕夕上买了10721元的野生河豚鱼,然后以商家售卖有毒食品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107210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于某是江苏如东人,其没事喜欢刷手机,多次看到有关在拼夕夕上买到假货后成功索赔的报道,甚至有人一次可以成功索赔好几万元,于某十分心动,便也动起了歪心思。这天,于某搜索发现,一家位于广东的商铺正在售卖“河豚鱼干野生淡味海自然原晒干汕尾特产天然晒干野生海鱼干货(500克一斤)”,一斤只要62.7元。经向商铺客服了解,客服确认这是野生河豚鱼干。得到肯定的答复,于某就放心了,他就是要买这种野生河豚鱼,因为野生河豚鱼的毒性更强。于某分三次下单,共买了171份河豚鱼干,支付了10721元。商家以为遇到了大买主,十分开心,便赶紧备货发快递。几天后,于某收到了快递,其知道野生河豚鱼有毒,所以也没试吃,直接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自己10倍赔偿107210元。说实话,于某这买卖可以说是一本万利。《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河豚鱼味道鲜美,但却有剧毒,每年都有因贪图河豚鱼的鲜美食用后中毒的事件发生,甚至有的还会死亡。2016年,当时的农村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其中第11条明确指出: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因此,本案中拼夕夕该商家公然售卖野生河豚鱼,已经违反规定。更严重的是,作为食品经营者,其应该知道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是有剧毒的,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却继续售卖,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情形。消费者有权提出10倍赔偿的索赔要求。于是,一审法院判决,于某退货,商家退款10721元,并赔偿于某107210元。一审宣判后,商家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是我我也要上诉,这谁受得了,小本经营卖个海鲜干货,一年也不一定能挣10万块钱,这一单生意就要赔10万多,这要是赔了,一年不白干了?商家提出了3条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于某是职业索赔人,其在短时间内3次购买170多斤野生河豚鱼干,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其购买前特意询问了自己是不是野生河豚鱼,其明知道野生河豚鱼干属于禁止交易的产品,还故意购买,意图通过浪费司法资源的方式向商家索取巨额赔偿,法院不应该支持他这种行为。2、自己违反国家行政法官的强制性规定,售卖被明令禁止的野生河豚鱼制品,因此自己和于某的购物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自己退货退款即可,10倍赔偿无法律依据。3、自己委托有关机构对自家售卖的河豚鱼干进行了鉴定,根本不含任何毒素。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辩护理由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解释下高法这条司法解释,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然后索赔,此时生产者销售者以对方知假买假为理由辩护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关于辩护理由2、3,河豚鱼是否有毒和商家的鉴定无关,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商家却仍违反禁令售卖,符合《食品安全法》148条情形,理应10倍赔偿。所以,二审结果显而易见,法院维持了原判,即商家退货退款,还要赔偿于某107210元。更让人生气的事,一审和二审近5000元诉讼费,均由售卖河豚鱼干的商家承担。关于本案,我都觉得这个商家挺冤枉的,一次要赔偿10万,挺难的。可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既然做食品经营生意,就还是要懂点法律知识,不安全的、不该卖的坚决不能卖,毕竟因为吃了河豚鱼死亡的案例也不少,万一卖出去的河豚鱼吃死了人怎么办?这也是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初衷。在食品和药品领域,哪怕知假买假,法律也应该支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过一切,作为经营者,要食品药品的安全。后说个小知识点,关于本案的审判法院。本案中,涉案商家位于广东陆丰,购买者位于江苏南通,那为啥在上海的法院审判呢?因为拼夕夕的总部位于上海。合同纠纷案件,如无特别约定,可以在购买者所在地、销售者所在地、或者平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选择的是平台所在地上海提起诉讼,正常。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你支持这样的职业索赔人么?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
3、江苏索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韩信(?—公元前196年),生年不详,淮阴县(今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一说淮阴区)人。西汉开国功臣、军事家,被刘邦评价为麾下三位人杰之一,后世以此称之“汉初三杰”,古代军事思想“兵权谋家”的代表人物,后人奉为“兵仙”“神帅”。对的,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韩信,我读他的传记后的时候,有惋惜,也有对他的不解,不知为什么要这么做,我读完的时候冥思了一会,后还是很惋惜他的结局。秦末大乱之际投奔项梁、项羽,未得重用。转投刘邦,经夏侯婴推荐,拜治粟都尉;再经萧何保为大将,制定“汉中对策”,申军法,设还定三秦之计。刘邦兵败于彭城后,韩信先破楚军于京、索之间,后平定魏国,请命北伐拿下代国。刘邦收其精兵后,背水一战,击败赵国,派人降服燕国。支援刘邦以及清除项羽派往赵国的奇兵的同时平定剩下的赵国城邑。刘邦成皋兵败夺其精兵后,奉命攻打齐国,拿下齐国后全歼过来支援的龙且二十万楚军。韩信攻打楚国,项羽恐慌,与刘邦达成鸿沟和议。刘邦听从张良、陈平计策,毁弃鸿沟和议,追击项羽失败。汉五年,带兵会师垓下,围歼楚军。项羽死后,解除兵权,徙为楚王。因人诬告,贬为淮阴侯。因与陈豨勾连反叛,被吕后与萧何合谋诱杀于长乐宫钟室,夷灭三族。“国士无双”“功高无二,略不世出”是时人对其的评价。定三秦,擒魏、取代、破赵、胁燕、击齐,灭楚,名闻海内,威震天下;作为军事理论家,联合张良整理兵书、序次兵法,并著有《韩信兵法》三篇。《汉书·艺文志》将韩信归类为“兵权谋家”他生平有很多成就,后也没有好的归宿,这个和刘邦有关,也和他自己有关,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吧。攻破燕国后得一谋士李左车,然后为韩信献计,如今将军渡过西河俘虏魏王,擒夏说于阏与,一举攻下井陉口,在不到一上午的时间就打垮赵二十万大军,诛杀成安君,名闻海内,威震天下。使敌国百姓放下农具,停止工作,吃好的,穿好的,专心倾听您下令进军的消息,这些是的长处。然而将士疲惫,实际情形是难以用兵。如今将军要率领疲惫劳苦的士卒,停顿在燕国坚守着的城池之下,想战又恐怕拖得太久,力量耗尽而不能攻克,实情暴露,而弱燕不肯降服,齐国也必然固守边境以图自强。燕、齐相持不下,那么刘邦和项羽的胜负也就分不出来。这是将军的短处。我认为‘北攻燕、东伐齐’的计策是失策。善于用兵的人常用己之长击他人之短。将军不如按兵不动,休整士卒,安定赵地,抚恤遗孤,日日牛酒犒赏将士,摆出攻打燕国的态势。而后遣辩士去游说燕国,把自己的优势充分显示在燕国而前,燕一定不敢不听从您。燕降服后再派辩士以燕已降汉说齐,齐必从风而服,即使有再聪明的人也不知道该怎样替齐国谋划了。像这样,天下的大事就好办了。用兵之道,本来就有先声夺人,再动实际的策略。韩信听从了李左车的建议。汉三年(前204年)六月,刘邦出成皋向东渡过黄河,单独与夏侯婴跑到了修武县的张耳军中,一大早自称汉使进入赵军壁垒。张耳、韩信还没起床,刘邦直接进入他们的卧室,夺取了他们的印信兵符,用旗子召集诸将,调换了诸将的位置。等张耳、韩信起床后才得知刘邦来过,不禁大惊失色。汉王夺了两人的军队,命令张耳备守赵地,任命韩信为相国。收集没有调到荥阳的赵兵去攻打齐国。汉四年(前203年),韩信引兵东进击齐,未到平原渡口,得知郦食其已说齐归汉。韩信想停止,范阳辩士蒯彻劝韩信说:“将军奉诏攻打齐国,而汉王只不过派密使说服齐国归顺,难道有诏令叫您停止进攻吗?况且郦生不过是个说客,凭三寸之舌就降服齐国七十多个城邑,将军统帅几万人马,一年多时间才攻占赵五十多个城邑,一个将军反倒不如一个儒生的功劳吗?”韩信听从蒯彻说法,率兵渡河击齐。这时齐国已决计降汉,对汉军的戒备松懈,韩信乘机袭击了齐驻守历下的军队,一直打到临淄。齐王田广惊恐,认为是郦食其出卖了自己,便把他煮死了。在这里韩信已经得罪了刘邦,所以为他后面难以善终埋下隐患。
4、江苏索洁板技术规范江苏南京,索某看到徐某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了团购的链接,就参加了徐某组织的团购。但是当索某收到商品时却不淡定了,因为索某收到的实物与徐某承诺的完全不符。于是,索某就找到徐某,要求徐某赔偿,但徐某却以自己只负责发团购链接,并非商品的真正销售者为由,拒绝赔偿,让索某有问题去找真正的销售者。索某见与徐某协商无果,就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徐某退还购物款并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群接龙微信小程序中的帮卖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上销售模式,其本质仍是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徐某作为案涉商品的帮卖团长,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者。徐某在销售时使用误导性话语,使索某误认为能够以低价购得正版商品,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终,法院判决徐某退还索某购物款169元并按照购物款的三倍赔偿索某507元。【律师点评】1、在疫情期间,很多人印象深的事情,可能就是每天在小区微信群里接龙“抢菜”。在这个抢菜的过程中,我们突然发现,有一个人总是在微信群里的活跃。而这个人,就是各种团购的“团长”。这些团长每天都会在微信群里发各种团购的链接,有团肉的、团菜的、团水的,诸如此类,五花八门。而响应团长并接龙团购的人也不在少数,接龙结束后,几天后接龙的人就能够收到自己团购的商品,这俨然已经形成了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这种以微信群接龙形式的“帮卖”模式,在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2、而在这种销售模式下,团长的功能并不仅限于在微信群里发团购链接,还负责收取消费者的购物款、接收货物并配送等,而且,团长终会从团购款中收取分成。另外,很多消费者之所以选择团购,还与团长在微信群里的各种吆喝不无关系。所以,团长并不是那种好意施惠型的团长,而是有偿帮买型的团长。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团长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下的经营者,需要承担经营者的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3、在本案中,徐某作为团长,在微信群中使用误导性的语言对团购商品进行描述,使索某等消费者误以为能够以低价购买到正品商品,终决定参加团购。徐某故意告知索某虚假情况,使索某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徐某已经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价款三倍增加赔偿。因此,法院终判决徐某按照索某购买商品价款169元的三倍赔偿507元,合法有据。4、这个案例也警示那些想当团长的人,要么做一个好意施惠型的团长,不要想着通过当团长获利。如果想要做一个有收益的团长,那么就需要做好承担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心理准备。在团购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面对消费者的维权主张,是无法以自己不是真正的销售者为由置身事外的。#江苏索简介#
5、江苏索派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香乘》是明末周嘉胄整理的香学著作。全书共二十八卷,作者赏鉴诸法,旁征博引,累累记载,凡有关香药的名品以及各种香疗方法一应俱全。可谓集明代以前中国香文化之大成,为后世索据香事提供了极大的参照。此明崇祯十四年刊本。《香乘》一书是明末淮海(今江苏扬州)著名学者、香学家周嘉胄穷二十年之力搜集整理的香学著作,也是中国香文化集大成的经典之作。周嘉胄此书囊括了各种香材的辨析、产地、特性等香学知识;搜集整理了大量与香文化有关的典故趣事,可谓知识性和趣味性兼备,是了解中国香文化的首选之作。《香乘》之乘应读胜,是香的历史的意思。周嘉胄,字江左,明代末期淮海(今江苏扬州)人。顺治中寓居江宁,十四年(1657)与盛胤昌等称“金陵三老”。擅长装裱等工艺,著有《香乘》一书,李维桢为序,崇祯辛巳(1641)刊成。《中国人名大辞典》记:“殚二十余年之力,为《香乘》一书,采摭极博,谈香事者必以是书称首焉”。另撰有《装潢志》。#江苏索简介#
6、男子用共享单车拦婚车索红包[震惊]7月3日,江苏徐州,男子用共享电动车拦婚车,不给他红包就拦着不走。婚车司机杨先生称,对方是专业闹喜拦婚车要钱的,当地只要有任何红白喜事,他都会到场,也很无奈。自己跑婚车一个月20天,有一半的时间都能遇见他,后没办法,还是给了他几个红包[抠鼻]拦车要红包都成了职业[抠鼻]一个月应该不比工薪阶层的收入低吧一次100,一天有几次,收入就好几百,厉害?,出不了多少力想想也是,谁家结婚不是图点吉利,懒得和那些专业要红包的人费口舌
7、回顾 江西青年搭老乡顺风车猝死车内,家属向老乡索赔127万,判了外借物品,原本只是出于彼此之间的情分,可曹大勇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次好心不仅办了坏事,甚至还惹上了巨额赔偿。2020年有这样一个报道,江苏的一青年搭乘老乡顺风车猝死车内,家属无法接受该结果,直接向老乡索赔127万。这个被索赔的老乡,就是好心办坏事的蔡大勇,面对这一个高价索赔,终闹上了法庭,结果又会是如何呢?工作原因,导致曹大勇与妻子常年分居两地,可眼下妻子临近产期,身为丈夫,他的打算是开车将妻子接回来待产,但从江西到广东,一趟来回所需的成本有点高,可这件事交给别人来做,他也不放心。在向邻居蔡某借到了私家车之后,曹大勇就在老乡群里发布了自己要去广东的消息,有意向的可以搭个顺风车,分担一下费用。正好当时一个名为谢志勇的男子看到这则拼车消息,这段时间他也要去广东,赶得早不如赶得巧,便主动联系上了曹大勇,二人针对于所需费用达成了一致,并在出发之前,谢志勇在手机上完成了240元的转账。车子刚开出的时候,二人还有说有笑,聊些家长里短的,时间一久,再加上曹大勇为了防止堵车,能够尽早赶到妻子那里,特意选择的中午出发,大概晚上能够赶到。于是,当这股新鲜劲过了之后,谢志勇就倒在一旁睡了过去。这期间,因为车位空间的局限,谢志勇怎么睡都不舒服,东倒西歪,刚开始还是坐在副驾驶那里,但在后续其中一次服务区的停靠,谢志勇干脆就到后座躺着,虽然也不是很舒服,但相比起前座而言,空间要大了不少,还能够让自己半躺着的。曹大勇则专心开车,在谢志勇没有说话之后,他也没有主动叫喊过谢志勇。可就在晚上9点,曹大勇到达妻子所在城市,想着先停靠在路边吃个饭,将谢志勇送到目的地之后再去找妻子的时候,意外却突然发生。停好车之后,曹大勇先是叫喊了谢志勇几声,没有答复之后,便打开后座车门,准备将他叫醒去吃东西,可就在他用力拉扯的那一瞬间,谢志勇的身体像是跟没了力气一样,直接朝着座位下方倒去。曹大勇以为对方因为熟睡,所以才会出现这种状况,可当他触碰到谢志勇的身体,发现其身体温度远低于正常温度,且根本感受不到呼吸心跳的时候,曹大勇这才慌乱无比,出于谨慎,一边报警,一边开车将谢志勇送到了医院。搭乘老乡顺风车,却猝死在车内,曹大勇右眼皮一直在跳,妻子即将临产却突然在自己身上发生这么一出事,实在不是好兆头。虽说在警方介入调查后,责任认定并不在曹大勇身上,而是因为谢志勇本身患有哮喘而突发疾病导致的猝死,但曹大勇这心里头始终是不安稳。果不其然,几天后,曹大勇的担忧还是应验了,面对这一始料未及的“报应”,隐忍了几天的曹大勇,瞬间崩溃。警方责任判定,谢志勇的猝死与曹大勇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人为的故意伤害导致谢志勇猝死的结果,因此,曹大勇无需对谢志勇的猝死解雇承担责任。但谢志勇的家属却不这样想,在他们看来,谢志勇与曹大勇之间就搭乘顺风车达成了一致,并已经完成了240元的交易给付,也就是说,彼此的关系是交易关系,谢志勇给付金钱,那么与之交易的曹大勇在提供相应的服务时,既然受收了钱就应该保障谢志勇的生命安全。且曹大勇本身没有运营资质,却利用交通运输工具来进行牟利,本身也触犯了法律。与此同时,车主蔡某也应该对自己所有汽车所发生的意外承担责任。基于此,谢志勇家属提出了127万的索赔,由被打成顺风车的老乡曹大勇以及车主蔡某共同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曹大勇与蔡某之间存在过失,并具备客观过错行为从而导致谢志勇猝死的结果,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曹大勇与谢志勇之间虽然存在交易关系,但他们行为本质与非法营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目的是减少交通所产生的成本,个人需求占主导。且在搭乘顺风车之前,谢志勇也没有主动告知曹大勇自身的健康状况,这才出现了谢志勇猝死结果发生,而曹大勇只有到了目的地才发现的一幕。基于此,在运输过程中因旅客自身健康所导致的意外,承运人也就是曹大勇无需承担。相应的,蔡某就更加没有承担的必要了,车辆本身没有任何安全隐患,且在借出之前,蔡某还特意查看了对方的驾驶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上也没有导致谢志勇猝死的客观事实发生。终,对于这起家属向老乡索赔127万的案件,二审予以驳回,即曹大勇与蔡某无需对谢志勇的猝死承担任何赔偿。法律的公正,绝不会只是站在损害较大的一方,而是会站在公平角度去审视案件的始末,违法之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相应的,没有过错的人,也无需对与自己无关的损失和意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