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原告观点】原告所在社区需要整体搬迁,就原告房屋等搬迁置换补偿问题,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2010年4月27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的效力。【被告观点】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完全认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希望法院及时作出判决,确认其效力,让村民放心。【庭审意见】本院认为,经依法全面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协议有效,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法院判决,原告刘新佩与被告x市x区x街道x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有效。【司法裁判案例】
2、置换协议法律效力湖南长沙,一男子以旧车置换“奥迪”Q5,购车合同、置换协议都签了,几十万的购车款也进到了4S店的账户,不料。男子到4S店提车时,却遭到店员和领导的阻拦。这让男子感到的气愤,那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男子表示他是做生意的,这些年赚了一些钱,就想着购买一辆新车,后来考虑到自己还有一辆老款的“奥迪”车,于是便到了家附近的一家4S店,一眼相中了一台Q5,当时,男子跟店家说了自己的诉求。希望用家里的旧车,跟4S店置换,原以为店家不太愿意,没想到,得知男子的情况,便满口答应了下来。除去男子旧车置换的金额外,还给了他很大的优惠,就这样,双方是一拍即合。签订了新车购车合同和旧车置换协议,男子当场付了款,可问题就出在这份旧车的置换协议上。新车到店后,销售急忙通知男子到店提车,可让销售意外的是,男子是两手空空的到店里提车,连旧车都没送来,自然不能让男子把新车给提走,但男子并不这么认为。男子觉的新车购车合同和旧车置换协议是两码事,虽然他没有把旧车交付给4S店,但店家并不能阻拦他提新车。何况旧车置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交车的时间,这让男子感到十分的委屈。随后,男子便找到了记者,希望能从中协调并拿到新车。然而,店家也是一肚子的苦水,之前考虑到男子是用旧车来置换新车,担心男子没有车子代步,就让男子留着旧车代步,想着他来提车时,相互交付车子。结果没想到。男子是空手而来,更让店家气愤的是,男子却将旧车过户给了别人,没办法再履行旧车的置换协议。但男子并不这样认为,他觉得既然新车合同没有问题,店家就应该履行交付新车的义务,至于旧车置换的协议,男子觉得他并没有违约,因为协议中并未提及旧车交付时间,就算过户了,也构不成违约。男子抓合同的漏洞,未免让人觉得很无赖,随后,双方都咨询了律师,经过商议后,4S店同意男子提新车回家,男子遵守协议支付了违约金,双方的矛盾得以解除。1、男子和4S店签了新车买卖合同和旧车置换协议,为什么男子在没交付旧车的情况下,还敢要求4S交付新车?关键在于这两份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当男子没履行旧车交付义务时,并不影响4S店交付新车给男子的义务,所以当男子到店提车,4S店以男子未交付旧车为由,拒绝交付新车,实际上是没有道理,也是违约的。如果旧车置换协议是新车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又或者是在新车买卖合同中附条件。所谓的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样一来,只要男子解除旧车置换的附条件,那么4S才可以认为新车买卖合同失效。2、男子以旧车置换协议中,未约定旧车交付日期,而拒绝交付,合理吗?《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没有对旧车交付约定时间,那么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实际男子就是打着合同漏洞,故意不交付旧车,想通过协议补充自然无法达成,但并代表旧车交付时间就是无期限,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就按照交易习惯确定。那么旧车置换新车,按照交易习惯,没有约定,通常会被认定是同步进行。男子以没约定交付时间拒绝交旧车,显然是没有道理。3、男子跟4S店签订了旧车置换协议,又把旧车过户给了第三人,属于一车两卖。相对4S店而言,男子的行为属于违约。《民法典》第 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味着,机动车转让,经登记发生效力,实际上4S店只签订了置换协议,并未办理登记,而男子却将车子登记给第三人,4S店无权主张第三方交付车子,但可以主张男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当男子无法交付旧车给4S店,4S店可以主张男子赔偿损失。4S店考虑到男子没车用,才同意将旧车留给男子多用几天,没想到正是这个决定,让4S店后悔坏了。这事男子做得有失诚信,自以为小聪明钻合同的漏洞。实际上却要为小聪明承担后果。倒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机动车转让时,切记要办理过户登记。#协议置换简介#
3、简单的置换协议模板请问哪位大神帮忙分析一下 我置换新车 旧车手续都给对方了 身份证也用过 也整了合同 置换补贴直接补到新车款里了 销售要我新车大本和行驶证原价和身份证 为什么啊 问了销售他说置换补贴政策需要 搞不懂 请懂的给帮忙分析一下吧[祈祷][祈祷][祈祷][祈祷]
4、协议置换项目《梧州市南岸高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奖励实施办法》奖励标准:(一)签约奖励1.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签订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或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按被征收房屋主屋建筑面积给予110元/平方米奖励,高奖励上限面积为4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以奖励。2.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45天内签订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或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按被征收房屋主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奖励,高奖励上限面积为4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以奖励。3.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45天后签订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或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不予以奖励。(二)搬迁奖励1.被征收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起,30天内自行搬迁完毕并移交房屋给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房屋主屋建筑面积给予35元/平方米奖励,高奖励上限面积为4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以奖励。2.被征收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起,45天内自行搬迁完毕并移交房屋给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房屋主屋建筑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奖励,高奖励上限面积为4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以奖励。3.被征收人(或其合法继承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起,超过45天自行搬迁完毕并移交房屋给征收实施单位,将不能享受搬迁奖。 (三)一次性拆迁奖励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屋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拆迁奖励,高奖励上限面积为4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以奖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并签订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高奖励上限面积为450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以奖励。#协议置换简介#
5、置换协议的时效性湖南长沙,一男子和4S店一并签订了买车协议和置换协议,以置换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当到了约定的提车时间时,却被店员告知无法提车,因为该男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做生意的洪先生近做成了一桩大买卖,实实在在的赚了一笔,除去流动资金外,账户中还有一些资金是闲置的,就动起了换辆新车的主意。其实洪先生好久之前就想换车了,自己车也开了好多年了,因为生意周转,账面上一直没有闲钱。这次终于有闲钱了,就迫不及待的打算换车。某一天,洪先生来逛汽车城,看到了一家高端品牌4S店有新车置换活动,就走进了该店,一下子就看中了一辆很中意的车子,也不想再多看了,就定它了。店员看洪先生豪爽的派头,服务的也很是卖力。当洪先生问及自己旧车应该怎么置换后,店员当即表示,会给洪先生大大的优惠。双方既然很快就达成了合意,洪先生当日就和该4S店签订了新车购买协议和旧车置换协议,并全额支付了购车款。因为店内除了展示车外,新车还没到店,就让洪先生将自己的旧车先留着开,等提新车时再把旧车留下。洪先生就满怀期待的开着自己的旧车回了家。在经过多天的等待之后,洪先生接到了4S店销售人员的电话,说新车到了,洪先生可以来提车了。听到新车到了,洪先生兴高采烈的来到了该4S店。可是当他来到该店后,那名店员却告诉他,车提不了。纳闷的洪先生想着自己已经签订了合同,也全额支付了购车款,新车也到了,怎么就不能提车呢?和该店交涉无果后,洪先生拨打媒体热线,希望得到记者的帮助。记者随后陪同洪先生来到该店,店员说,事情都源于洪先生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洪先生在和自己店里签订了置换协议后,本来店员好心让他留着旧车暂时代步,可没想到,洪先生居然把用来置换的旧车过户给了别人,你是置换新车,你把旧车没有开来,新车当然提不了。此时洪先生还一直在争辩自己和4S店签订的是两个独立的协议,购买协议上约定的购车款自己已经全额交清了,自己的义务履行了,该店应该履行自己交车的合同义务。而且旧车置换协议上并没有明确约定旧车什么时候交付,所以就算他没有开旧车过来,不能算是他违约。店员觉得洪先生是在强词夺理,购车协议上的价格是以置换旧车折价的基础上的价格,那是要以回收旧车才能给的优惠价格,旧车回收不了,新车不可能按照那个价格让你提走的,洪先生是彻底的违约行为。该店员还说,洪先生要不把旧车送来,履行置换协议约定,要不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无法提新车。【@辨案析法】洪先生和该4S店签订的两份协议,是不是真如洪先生说的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协议,可以分开履行呢,还是店员说的必须视为一体履行呢?首先,主合同和从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应该分开履行,权利义务关系不发生交叉。而洪先生的行为理由,就是利用合同独立性的思路,认为新车购买协议中并没有提及该车是由旧车置换而来的漏洞,在自己全额支付新车购买协议上注明的购车款后,该店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交付义务。但是,在本事件的置换行为中,虽然两份协议是独立的协议,但是确实是存在相互关联的协议,没有主次之分,但是却是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洪先生交付旧车是新车购买协议的先合同义务,而该4S店交付新车是旧车置换协议履行完毕后的后合同义务。所以这两份协议应该视为一个整体,后合同义务要以先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条件或者基础。如果先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外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后合同义务。本事件中,新车购买协议和旧车置换协议,仅有履行先后之分,而无主次地位之分,实际上是一笔交易的两个环节,二者的签订和履行无法割裂开来独立看待,而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所以,洪先生未交付旧车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既然洪先生违约了,而且车辆还过户给了别人,无法交付旧车,那就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合同相对人的4S店,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所以,如果洪先生不履行交付旧车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新车购买协议可以被4S店解除,但是洪先生的违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不论是他想要车,还是要退钱,都是要以其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的。终经过沟通协商,洪先生在承担了置换协议的违约责任后,将新车开走。后,是不是可以说这就是无商不奸呢!洪先生还是要讲讲诚信的,你这样做生意能长久,买卖公平、诚信经营的道理你该好好回回炉了!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辨案析法多学法律少吃亏。
6、置换协议范本我是小鹏G3的老车主,之前小鹏给我们签了一个三年六折置换协议,本来是准备去提P7i的,结果去置换的时候告诉我置换权益过期了,但销售给我说的是可以置换没有问题,我还反复给销售确认了的,现在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这个问题,[捂脸]感觉小鹏内部是有点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