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严刑峻法,失期法皆斩,换来了大泽乡的张楚起义。汉朝的休养生息,宽刑省法,换来的是年断案件400起的盛世(历史教科书言)。唯有一条亘古不变,杀人偿命。劳女士应该是到寿了,还会有反转吗?#宽法简介#
2、领口宽收紧法七月十五日晴。继续学习楷书书写的一百种方法:凶字底、刀部。第二十一法:凶字底框分阴阳,左竖稍短右竖长,横笔抗肩呈凸状,两竖下端平线上。第二十二法:刀部在下不要宽,钩锋遥指横左端,挑钩宜短且饱满,折笔角度是关键。
3、宽法的简要介绍近日,吉林洮南市村民私搭浮桥案备受关注。据报道,该案主审法官孙利曾冒名顶替上大学,并称自己通过考试。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讨论。著名法学家罗翔教授对该案进行了点评,认为法院应该“宽刑省法”。他表示,作为一名法律人,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孙利法官曾通过冒名顶替的方式上大学,并在工作后一直担任刑事审判庭庭长。去年,他因被举报而被免去所有职务,并受到d内严重警告处分。虽然他已经失去了职务,但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一名曾经的刑事审判庭庭长,他应该清楚冒名顶替罪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二的规定,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然而,孙利法官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这让人深感困惑。作为一名法律的实施者和监督者,他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希望法律从业者能够秉持“宽刑省法”的原则,公正对待每一个案件,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能够更加关注这个问题,让更多的人了解真相,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村民私搭浮桥案在几年前被判缓刑,这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但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申诉的道路艰辛,甚至没有任何希望。我们希望广大网友能够理性看待此事,不要轻易信谣传谣,也不要让个别不良分子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更加关注这个问题,加强监管,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宽法简介#
4、宽披肩系法李斯对赢政,王若一统天下,就用《商君书》严法治民,王若做诸侯,则用《吕氏春秋》宽法治民,看王志向如何,臣不便对两书做评判,一句话定了吕不韦的生死,即使他曾经救赢政于水火,扶持嬴政登基,帮嬴政一次次渡过险局,那也没有用
5、宽丝巾系法双眼皮需根据眼睛及面部五官进行“私人定制”一味地追求大、明星同款都是不理智的求美者在接受双眼皮切开法的手术后早期肯定会有些肿胀显得比较宽随着肿胀逐渐消退,就会慢慢变窄实际的宽度则是原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之间这是自然的情况
6、以“宽刑”为例,浅析以武立国的元朝为何不到100年就灭亡了?提起元朝,很多人想到的一定是横扫了大半个世界的蒙古铁骑。这一马背上打天下的国家,军事力量强劲,占地面积极广。然而与这两者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元朝的国祚不足百年,比同是少数民族统治的大清王朝少了近三分之一。今天以元朝的“宽刑”为例,分析元朝不足百年的原因。朱元璋在称帝以后,曾对元朝灭亡总结原因,提到“元以宽失天下”,而“宽刑”便是其中之一。其中“宽”字不仅有“宽容”、“宽仁”之意,还有“宽松”、“不严谨”之意。蒙古属于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它与中原农耕民族大的不同是缺乏稳定性。蒙古族大多数的时间都是在追逐移动,只有天寒之际才会停下来,所以他们早期并没有意识制定成文的法律,只有一种名为“习惯法”的行为准则,来指导与约束蒙古人的行为。这一行为准则在成吉思汗时期被执行得为严格,只要与习惯法相悖的,往往只有死路一条。等到1271年,忽必烈建元,遵循汉制,便开始采用先前朝代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这看似与其他朝代别无二致,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有着较大的差异,体现为明显的便是死刑。由于忽必烈要求“宽刑慎法”,在各个刑法的执行中都要格外慎重,而对于取人性命的死刑,则是慎之又慎。因此元朝虽然规定了死刑,但是执行的次数却少,对于本已经被判以死刑的人,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将其划到流刑的行列,留人一命。同时,对于一些犯了死刑,家里又有老人需要照顾的独生子,往往会赦免他的死刑,让他回到父母的身边尽孝道。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被赦免的人往往都是汉族人。因为在元朝实行的“四等人制”下,蒙古人是鲜少被判以死刑的。即便他们与汉人发生冲突,伤人性命,也仅赔偿点银两了事,由此可见元朝刑法的不严谨与多面性。在元朝实行“宽刑”的道路上,忽必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之所以采用以“宽”为刑,除了考虑元朝初期的发展外,还与其早年的一次经历有关。在忽必烈建国之前,他曾奉命到漠南汉地管理,当地的两个断事官行事狠辣,曾为了逼迫百姓交钱,一天之内杀了近三十个无辜百姓以儆效尤,忽必烈大受震惊。他虽然知道断事官是在执行任务,从蒙古的习惯法中看,他们有生杀大权,并没有做错。但是通过如此残忍的方式逼迫百姓,是忽必烈无法容忍的。因此,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后,便制定出了一套新的刑法《至元新格》,这部刑法在制定与修正的过程中,忽必烈多次点出其中他认为严厉的刑法条例,并对其进行调整。同时,忽必烈对死刑的要求很高,如果一个地方有人被判以死刑,那这个地方的官员必然会受到忽必烈的注意,并对这起案件重新审理,再三查证,一旦中间出现偏差,当地官员难辞其咎,因此他们格外重视死刑判决。对于其他刑法,忽必烈也是尽量做到以宽处之,像一些狠辣的酷刑,忽必烈在一开始便废弃不用,这体现了忽必烈的宽容政策。而重要的一点是,元朝初期需要这样的“宽刑”来让汉族人放松提防之心,实现元朝内部的统一与稳定。由此可见,宽刑的制定是忽必烈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且它在初的实现过程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是维护元王朝整体性的重要手段。“宽刑”虽然在建立的过程中,考虑着元朝初期的发展需要,对其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它却慢慢变了质。首先,一部法律无论是宽松还是严格,究其根本都应该是为了让老百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元朝初的法律建立便不在此点上。当百姓的利益受到大量侵害时,他们反抗是必然的事情。其次,在这看似宽容的刑法中,其实隐藏着大量的矛盾与异常。例如这些法律对于蒙古人和汉人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对蒙古人时,多是责罚从轻;面对汉人时,却是一律从严。虽然存在着“宽刑”之说,但宽的前提在于刑,蒙古人已经因为自身身份的原因,将刑淡化,那么至于刑法的“宽”与“窄”,则对他们来说失去了意义。后,因为刑法对于蒙古族本身的过分宽容,对汉族的严苛,让这些本就位于元朝下等的汉人在政治、经济、生活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只能任凭元朝的统治者、处于元朝权利阶层的蒙古人随意处理。他们权利滔天,随意加害百姓,造成真正的百姓没有得到“宽刑”,受了委屈也无处申冤,后只能进行反抗,谋得自己的权利。可见,元朝的“宽刑”面对的是鲜少遭到刑罚的权利者,而这些权利者,充分利用了“宽刑”中的漏洞,大肆打压真正需要“宽刑”的人,委屈和愤怒迅速在百姓的心中逐渐积累,等到爆发的那一天,就是元朝灭亡的那一天。参考资料:《元史》《元代刑罚制度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