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邦简介(胡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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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7-31 08:10:08 浏览
1、胡安邦

今天我们来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第12个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而劳动者的工伤费用已经超过了社会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呢?根据规定,原则上不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如果劳动者的调节必须具有必要性,那么可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由用人单位承担超出目录范围的调节费用。通常情况下,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工伤职工调节的基本需求,能够满足工伤调节的要求。在调节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通常会向工伤职工说明情况。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调节方案,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用人单位已经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的前提下,如果还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的费用,那就不太合理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超出目录范围的调节,那么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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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鼻侧未分化癌张某,男,27岁。初诊:1958年12月1日,鼻通4载,面黄日赤,左眼下肿块逐渐增大,鼻左侧有10x8x6厘米大小肿块,遮挡左眼,影响视力。X线检查:左筛窦及眼眶下缘均有骨质破坏,上颌窦亦显模糊。脉象弦滑,毒邪随气火上升面积聚成瘤。先予凉血解毒以清火,入络通痹以散淤。处方:玄参、生地、丹参、赤芍、金银花、败酱草、凤尾草、蒲公英、贯仲炭、藕节炭、茅根、消瘤丸。另:消瘤丸糊100克外敷。二诊:1958年12月8日,邮血大减,脉弦滑,舌苔黄。治以清泻肝火,化痰消肿。处方:柴胡、龙胆草、灸鳖甲、地骨皮、地龙、土贝母、海藻、昆布、风尾草、败酱草、消瘤丸(吞)。另:消瘤丸糊100克外敷。上方服到第7周起肿块逐渐缝小,4个半月后已缩小到2x1.5x1.5厘米大小,共服上方有100余帖。1959年5月15日,周部切片检查,证实为“鼻左则未分化癌”。头晕日眩,丙腿酸软,鼻根常觉酸痛,面色萎黄,面肿块又渐增大,无法控制。到6月下旬已渐愈。按:<巢氏病源·鼻久衄候篇>说:“鼻鲤,由热乘血气也。肝藏血,肺主气,开窍于鼻,劳损脏腑,血气生蒸,血得热,则流散妄行,随气发于鼻者,名为麻地,脏虚不复,劳热停积故衄,经久不瘗。”本例患者鼻佩已有4年,面黄目赤,脉弦滑,苔黄,属热毒淤积,肝郁气火上升所致。初诊用消瘤丸内服外敷,深入肝经,搜剔淤结之毒邪以消瘤。配以凉血解毒,滋阴散结,清火止衄。 复诊鼻衄大减,采用清泻肝火热毒,化痰软坚法。消瘤丸仍是主药。辘以鳖甲、地龙、地骨皮清肝经血分之伏热;柴胡、龙胆草疏泄肝经气分之郁火。另外,用土贝母、凤尾草、败酱草化痰解毒,海藻、尾布化痰软坚,配合相得,放能起着一定的疗效。例二:腹膜后转移性癌魏某,男,40岁。2个月前在本市某医院因腹部肿块作手术探查,发现腹膜后转移性癌,无法切除,乃来我院调节。初诊:1961年9月28日。左骑部硬块如橘子大小,不能推动,腹部胀痛,食欲不振,口渴,苔黄腻。切片会诊为腹膜后转移或浸润性透明细胞癌。处方:灸鳖甲、全蝎、炒枳实、青皮、焦山楂、桃杏仁、全瓜萎,7剂。二诊:1961年10月5日,药后唾眠胃纳均好,脉软滑,苔黄腻。上方加减续服,共35剂,病情逐渐好转。三诊:1961年11月2日,腹部肿块胀痛,并无其他不舒,仍与通散。处方:青皮、枯叶、广木香、大腹皮、川楝子、丹参、红花、桃仁、赤白芍、全蝎粉(冲)、鳖甲煎丸(吞)。四诊:1961年11月9日,调理以来,精神食欲较好。目前腹部仍有胀痛,头晕耳鸣,脉象浮滑,舌中、舌后面有黄腻苔,再守前法兼人养阴疏肝熄风之品。处方:制首乌、菊花、潼沙苑、白蒺藜、橘叶、桃仁、红花、赤白芍、全蝎粉(冲)、鳖甲煎丸(吞)。按:左胁下有橘子大小的坚硬肿块,不能推动。此<难经》所谓:“肝之积,名曰肥气,在左胁下,如覆杯者是也。”汉时《金匮》说:“此结为症瘕,名曰疟母,急治之,宜鳖甲煎丸。”<医方集解》说:“疟久不愈为痎疟,多成癖于左助之下,名曰疟母,乃肝之积也。当以鳖甲为君。”上述虽有“肥气”、“症痕”和“癖”等名称,但一致认为是“盱之积”。初诊用鳖甲、全蝎为主药。因鳖甲咸平属阴,色青入肝,专能益阴补虚,清热软坚。全蝎色青入肝,通络消积。这是针对左胁下肿块所采取的要药。加上行气散滞,润燥通瘀。第二方,采取伐肝逐瘀法。主药是全蝎。鳖甲则改用了治“症瘕”的鳖甲煎丸,取其深入厥阴,通痹收邪。辅以丹参、芍药、桃仁、红花以活血逐瘀。青皮、橘叶、川棟子以伐肝,木香、大腹皮以利气。第三方,患者有头晕、耳鸣等肝肾不足的症状,原方去丹参、大腹皮、川标子的攻伐而加入了首乌、潼蒺藜的滋养肝阴,白蒺藜、菊花的疏肝熄风,症状好转。第四方是本例起主要作用的汤方,连续服药有100帖左右,主药仍是全蝎和鳖甲煎丸,辅药是穿山甲和牡蛎。清时《本草备要>说:“穿山甲咸寒善审,专能行散,通经络,达病所,入厥阴阳明,治风湿冷痹,通经下乳,消肿溃痛。”“牡蛎咸以软坚化痰,消瘰疬结核,血 瘕疝。”前者配伍全蝎的节节灵活,入络通痹,攻坚破积。后者配鳖甲(鳖甲煎丸主药)滋阴潜阳、化痰软坚。辅助药采用青皮破气,木香行气,五灵脂气味秽臭可渗透到厥阴深之处以散瘀,佐使药杏仁、桃仁润滑气血以通利。摘自——《胡安邦治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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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15,涉及提成案件的审查要点。对于提成的发放,我们需要检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规定,规章制度是否明确,以及提成的计算方法和实际执行情况。具体来说,对于涉及劳动者组装具体项目的提成,我们需要审查劳动者获取的客户信息、报价、签订项目劳动合同、跟单发货、催款等环节之间的相关性。如果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了计算提成的方法和标准,那么提成就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变更提成比例,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而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视为劳动者接受了这一变更。如果用人单位降低或扣除某些费用,而劳动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那么我们需要审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无法证明合理性,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应得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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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于劳动者满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当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分两步予以判断。·第一步,查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是否享有基本保险的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退休金。如果是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购买了养老保险,然后员工也实际领取了养老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但并未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退休金对于其用人单位之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其中又分两步。·第一种情况是,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之前,在用人单位已经在工作并且持续到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退休金的。如果发生用功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二种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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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2台10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机组,湖南益阳电厂三期项目指挥部揭牌】近日,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电厂)三期项目指挥部揭牌仪式举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贺辉,副市长胡安邦、杨智华出席揭牌仪式。益阳电厂三期项目由世界500强企业陕煤集团投资建设,被纳入国家和湖南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是湖南省调峰保供的重大能源项目。项目总投资72.8亿元,新建2台10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并对一二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建设技术先进、环保先进、指标先进的高度自动化、智能化的火力发电厂。项目建成后,将有效缓解湖南电力紧缺局面,对落实省委省政府“三高四新”战略,促进益阳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项目指挥部作为各相关职能单位协调合作的平台、完善信息沟通的渠道、全面部署任务的中枢,对于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项目质量,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益阳电厂一期于“十五”时期建成,“十一五”时期投产二期,成为湖南第二大火电厂,“十二五”时期历经多次股权变更。“十三五”时期,在陕煤集团打造煤电一体化中焕发新生机,在电力市场化竞争中追赶超越,生产经营业绩跃居湖南区域火电行业前茅,累计发电1096亿千瓦时,上缴税收32亿元,为地方电力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胡安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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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将继续讨论劳动争议案件:·七、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案是不能得到支持。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体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劳动者请求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法院直接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会侵犯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一时之志,与法制要求不符。法院判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后续执行中,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会导致生效长期无法执行,造成新的问题。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组成,给劳动者安排合同岗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予干涉。在实践上,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签订安排工作岗位,可以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双方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然后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处理。#胡安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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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继续跟大家分享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七、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在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案是不能得到支持。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体现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劳动者请求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而不愿意订立,法院直接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侵犯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一时之志,与法制要求不符。而且法院判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后续执行中,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会导致生效长期无法执行,造成新的问题。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组成,给劳动者安排合同岗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予干涉。在实践上,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可以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双方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如果不愿意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然后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