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从何时开始缴纳物业费?案情简介: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大汉龙城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黄某自购买房屋起未缴纳物业费,辩称因房屋建设单位未通知办理交付手续,故未交付房屋不应缴纳物业费。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接受案涉房屋或故意延迟接受案涉房屋的具体时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房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产权已转移至被告名下,故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视为房屋交付时间。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空置房按照标准的90%交纳。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但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日期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房的,可视为业主已经收房。业主应当自开发商通知收房之日起交纳物业费用,化繁为简多赔快结,为年轻人创业护航!#案情简介书#
2、案情汇总婚姻到底给女人带来了什么?什么时候小三都有继承权了?“张雪英诉蒋伦芳遗嘱继承案”案情介绍:1963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结婚,婚后未育,后查出妻子患有先天不孕症。于是,夫妻两人便收养了了一个孩子,但夫妻两人并没有重归于好,而是走向破裂。此后,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2001年黄某被确认患肝癌晚期,张某不辞辛苦,日夜守在病床旁,于是黄某找到律师立下公证遗嘱,该遗嘱内同为:“为避免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本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做出如下处理:本人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公积金、抚恤金以及售卖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张学英所有……”待黄某逝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遭到拒绝,便到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人履行遗嘱。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并允许原配蒋女士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遗嘱分配。从法理上看,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改遗嘱本身满足了继承法所规定的所有条件,但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了法律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黄某背叛婚姻,与情人同居,并将财产转赠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遗嘱无效。其次,黄某与蒋某未离婚所以他的财产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黄某在未经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予给情人侵犯了蒋某的权益, 所以无效。
3、案情介绍图表未成年婚生子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江苏省一起真实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第一部分:案件基本陈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17日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婚生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情介绍如下:原告高某,女,现年22岁,被告李某,男,现年25岁,两人于未成年时结婚,并在结婚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婚生一子,但不久之后,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终决定离婚,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配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高某认为,两人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应该平分,且由于被告李某未尽到父亲的责任,应该将抚养权和教育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而被告李某则认为,由于两人未成年时就结婚,且高某在孩子出生后未能履行母亲的职责,应该由他独自养育孩子并拥有所有财产。第二部分:案件分析在财产分配问题上,法院判定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包括房产和其他物品,应该平分,这是因为在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努力获得了这些财产,应该在离婚后平分这些共同财产,这样的判决不仅公正合理,也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在抚养权和教育费用的分配问题上,法院判定高某独立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这是因为高某没有履行作为孩子母亲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抚养和教育费用,而被告李某则应该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即使孩子成年也需要支付,这是为了保障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这样的判决既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安全,也考虑到了离婚夫妻的实际情况,在诉讼费用问题上,法院判定双方分别自行承担诉讼费用,这是由于本案中双方各有一定责任,应该独自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减轻对方的财务负担。第三部分:审判结果经过庭审及证据查证,法院终判决如下:1. 双方应平分在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包括房产和其他物品。2. 高某独立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由被告李某每月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3. 双方应分别自行承担各自的诉讼费用。第四部分:法律小课堂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到未成年人婚生子的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这类案件需要考虑多方利益和法律规定的问题,以做出合理、公正、公平的裁决。1. 未成年人婚生子和抚养:婚姻法规定,任何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如果未成年人实际发生婚姻关系,该婚姻是无效的,在本案发生之前,未成年婚姻的法律效力曾经发生过变化,自2020年1月1日起,高法院规定,未成年婚姻裁定应该撤销。因此,未成年人所谓的婚姻是无效的,合法地解决分配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权纠纷,将是法院判决的首要任务。如果未成年婚姻已经涉及到子女生育问题,那么案件将更为复杂,因为法律规定子女必须由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抚养和教育,共同承担抚养等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判定抚养关系也困难,例如只有母亲或父亲维护抚养权的情况。此时,法院应该考虑子女的权益和福利,子女在家庭关系和财产分配中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法院终判定由母亲高某独立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并由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2. 财产分配: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配是重要的问题,国家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无论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计入婚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分配中,共同财产应该平分,在本案中,法院判定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包括房产和其他物品,应该平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姻关系中存在自己独立取得的财产,则该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是不同的,在此情况下,不需要平分这类财产,例如高某名下的银行账号,此外,如果婚姻关系中有额外的财产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4. 对离婚后抚养义务离婚后抚养义务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由父母亲双方和监护人共同承担,在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生活费用,一方或双方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中国,离婚后抚养义务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规定的。婚姻法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由父母共同承担,如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承担。当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时,对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抚养和扶养义务,如果情况严重,可能会导致被告要面临连带责任。按照一系列家庭法律规则,父母、监护人和其他抚养人需要按照其经济收入以及抚养费用要求严格负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高某未能履行作为母亲的责任,本案中的孩子应该由高某独立负担抚养和教育费用,被告李某需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这样的判决既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安全,也考虑到了离婚夫妻的实际情况,而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需要多方考虑,并结合当事人的财务状况、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和教育水平,并按照比例分配抚养费用。
4、案情简介分析报告【西宁人借名买房,“买”出烦心事】【案情简介】老江和妻子长期在西宁周边的县城生活,女儿小楠在西宁成家后,老两口想随小楠在西宁定居,便将县城的住房变卖后在西宁买房。因买房还需借款,老两口准备先偿还借款再慢慢还贷,但因二人退休不具备条件,便以小楠的名义买房。2008年5月,小楠与案外人王某签订购房合同,以44.5万元购买王某位于本市的房屋,老江夫妇一直居住其中。6月,小楠向银行18万元,女婿小何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偿还房贷。2017年5月,小楠与老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以30万元出售给老江,老江并未实际给付该购房款。2020年5月,小何与小楠离婚,后小何认为案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小楠无权擅自处分,遂将小楠和老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楠与老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小何与小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案涉房屋,且小何与小楠为购买房屋共同进行了,案涉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楠未经小何同意,与老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明显低于原购房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老江,且老江也未向小楠支付购房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小楠与老江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老江与小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老江、小楠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小楠支付的购房资金来源于老江夫妇的积蓄和向亲友借款。小何陈述购房款来源是其与小楠的积蓄,但并未提交证据。案涉房屋购买时,小何、小楠尚有房贷要偿还,老江夫妇已经退休,有退休后与女儿一起生活的需求,以自身名义购房并办理存在困难,借名买房存在合理性。综合考虑双方间的亲属关系,购房资金来源、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情形,以及房屋权属证书等情况,二审认为老江主张与小楠存在借名买房约定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遂改判驳回了小何的诉讼请求。【法官说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借名买房事实审查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约定,则一般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事实,但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一般具有如亲属等的特殊关系,因此借名买房多数是口头形式少有书面约定,所以重点查明以下内容:首先是当事人借名买房的原因,审查借名人对借名原因的解释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具有合理性,借名买房除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之外,一般还存在借用出名人享有的房屋、特殊性质的房屋购买资格等原因,出名人则会以借款、赠与等理由抗辩,法院会依据常理、常情进行合理性判断;其次是购房款支付,购房款由借名人出资是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重要依据,故借名人应对其出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购房涉及,还应审查偿还情况;再次是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占有、使用、收益是不动产所有权的重要权能,因此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也是判断借名事实的重要因素,借名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借名买房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借名人主张房屋权利,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出名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并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善意相对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借名人只能向出名人主张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而将不动产登记在真实权利人之下可以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建议大家在购房时谨慎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5、案情陈述书非法买卖枪支被刑罚[案情介绍]2011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窜至常德市石门桥镇罗汉村已过花甲之年的被告人孙某家中,要求购买被告人孙某自制火药枪一支进行打猎活动,被告人孙某以 200元的价格将该枪卖给了被告人胡某,2012年3月24日,公安从被告人胡某手中收缴该枪支,并收缴发射枪弹火药5克,直径4-6毫米钢珠弹11 粒,该枪支经鉴定具有致伤力。[案情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孙某主观恶性不大,且年纪较大,对其适用缓刑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综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下述判决。[判决结果]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的案件,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6、案情简述模板【晋法君说法】原告收到“司法罚单”?原告起诉被告还款钱还没要到先被法院罚款1000元怎么回事?近日,晋江法院立案庭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开出2023年的首份“司惩”司法决定书。【案情简介】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在起诉时故意隐瞒被告黄某已经偿还5000元货款的事实,在开庭审理时被告黄某提出抗辩后才予认可。双方于2022年1月23日对账时虽确认结欠货款26097元,但被告黄某已于2022年11月偿还了5000元。而原告吴某于2023年1月30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仍主张被告黄某尚欠货款26097元。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在原告吴某申请诉讼保全时对其询问真实欠款金额并告知如作虚假陈述将进行司法制裁,原告吴某仍声称货款本金26097元是真实的欠款。原告吴某在进行催债等商业活动时,应核实欠款情况,诚实主张债权。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又专门就欠款金额进行释明并告知法律后果,但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仍未能如实陈述真实欠款金额,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原告吴某隐瞒还款情况,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制裁。晋江法院综合考虑其隐瞒还款金额及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后予以认可等情形,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法官说法】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但是部分当事人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滥用诉讼权利,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和司法公信,也破坏了社会诚信风气。晋江法院推行诚信诉讼承诺书,就是为了规范化告知并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遵守规则、信守契约。本案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存有侥幸心理,在法院多次明确告知虚假陈述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仍隐瞒还款事实,以此警示广大群众,在诉讼过程中应诚信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7、案情简介1500字老娘没跟他睡过,凭什么跟他还债!高法:大姐,你说的对!案情简介:陈光武因与王维东合伙经营铁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并将董晶晶列为共同被告。董晶晶与王维东之间存在过两段婚姻关系,涉案合伙经营发生于第二段婚姻期内,之后又离婚。两人在婚内经常发生争吵,复婚后关系未有好转,仍是争吵不断。王维东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晶晶负担。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晶晶作为公务人员,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因此带来的利益,陈光武未尽到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王维东支付陈光武变卖设备款、承包费等共计643600元以及违约金54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陈光武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董晶晶与王维东婚姻存续期间,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董晶晶未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对此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后,董晶晶申请再审,案件由六安中院再审审理。法院判决: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推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化。本案双方分分合合多次,有异于正常的夫妻状态。在孩子中考后第二天即办理离婚手续,可见矛盾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较严重问题,也可以说明双方的婚姻对当事人而言确实难以继续。二人在经济及生活上各自负担,就二者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关系的矛盾状况而言,具有一定的成因与基础。双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故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二审的认定存在错误,原一审以董晶晶为公务员未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定,也存在不当。综上,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法理解析:1.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分析。与本案直接相关的规定,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一直是审判中的重点与难点。本着“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先要回到法律”,坚持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的本身意旨,通过回溯至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分析并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同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更进一步反向论证、强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质性。基于此,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要素,而婚姻存续期只是简便的外在判断形式,不能被简单化为标准。2.对婚内状况审查的事实与证据分析。涉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查明往往难点重重。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较易形成且比较关键,需要注重对证据的综合考量,检验证据之间的协调性。对于书证等“实在”证据的缺乏,不能简单的以举证责任推定案件事实。本案审理中,对当事人陈述以及亲友证人证言,采取隔离询问、进行细节盘查,同时考虑到密切亲友参与协调家庭矛盾的客观合理性,在案情、证据、事实协调性的基础上,对这些言辞证据进行慎重、周全的鉴别与取舍,终得出稳妥的事实认定结论。总的来说,案件中的法律真实,应当是以追求客观真实为主旨。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应当尽力使定案事实与客观真相相符合。3.关于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平衡。夫妻共同债务是以举债人为介连接着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质上也是对二者权益的权衡与取舍,有时更是此消彼长、难以定夺。在司法审判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角度、多层次,每一项规定都发挥着特有的功能,需要全盘把握,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个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增强,婚姻中的身份依附关系相对减弱,亦需要注意配偶的独立人格性及婚姻生活的实际状况。审理中,对于法律适用或是事实查明,都务必做到论证充分、有理有据,切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放松或忽视。来源: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8、案情简介模式听案-31以无效对攻专利侵权起诉,迫使原告撤诉的成功案例本案例来自微信公号宇法同行 原创案例31,由赵宇律师团队承办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被告1:B公司,被告2:C公司二被告代理人:赵宇、赵丽君 王琨、律师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962号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C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21年8月25日在河北省石家庄中院立案,案号为(2021)冀01知民初1962号。2021年11月10日A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2021年1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做出裁定:准许A公司撤诉。赵宇律师团队3个月内挫败原告的起诉,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案情分析原被告属相同行业,经营范围、客户在一定范围内重合,存在竞争关系。原告在一次展会中发现被告宣传销售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高度相似,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遂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及合理费用共XX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赵宇律师团队研究案情后,代理B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摘要如下:申请人经研究,发现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并无明显区别,且其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在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体公开,依法不应授予专利权。针对涉案专利,被告已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取得《受理通知书》。现原告并未出具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专利的稳定性,且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专利权无效,符合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特申请贵院中止审理此案,待无效结论后再行审理。赵宇律师团队代理被告C答辩:答辩意见与B公司一致。2021年11月10日A公司申请撤诉,2021年1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做出裁定:准许A公司撤诉。律师评析:一.涉及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诉讼时,聘请专家律师团队第一重要知识产权诉讼成败都是关乎企业技术成果和品牌荣誉的大事,特别是专利侵权诉讼,一是标的指向很重要,涉及企业的主打产品和核心技术,关乎企业生死存亡;二是案情疑难复杂,涉及技术和法律等问题,需要聘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背景的复合型律师处理。本案,B公司聘请了业内知名的赵宇律师团队,研究案情后制定“无效宣告对抗侵权指控、实现釜底抽薪的应对主线思路;公知常识+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辅助思路”,并具体实施。二.专利无效程序也是打证据,超强检索能力是王道被告方作为无效提起方的,其文件检索和证据组织重要。律师团队开展卓有成效的专利无效证据的检索工作,借助网络媒体资源丰富的特点,在被告官网、行业竞争对手的特别是新媒体资源平台“抖音”上检索出在先设计,并且以“时间戳网络取证”“公证处网页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媒体资源愈加发达和进入社会生活,本案的网络公开的证据之一——“抖音”公开的证据,包括视频和图片。这些新的证据渠道,在证据获取和证据固定方面提出相关新的要求,这给律师的实务能力提出新需求,律师必须与时进步。充分运用这些证据以否定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事实上原告的撤诉也是基于此点。三.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并附无效受理通知书在答辩期内向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取得受理通知书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不得违反。在答辩期15天内,完成无效检索,文件撰写,提交并受理,时间很紧,需要周密且紧凑的安排。此外,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后,才能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并详细阐述涉案专利被无效几率极大。此举一是说服法官中止审理,二是给原告强大的压力,促使原告判断案件到底何去何从。本案原告肯定是感觉胜诉无望才决定撤诉的。更多精彩案例,参见赵宇律师微信公众号 宇法同行 原创文案180篇#案情简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