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炼简介(邹炼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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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7-31 20:26:20 浏览
1、邹炼长沙

关于长沙县退役伤残士兵的安置情况反映尊敬的长沙县人民政府:我们是2011年退出现役的长沙县伤残退役士兵,目前被分配在长沙县治安巡防办(无编制临时工),现将我们情况反映如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04日发布的《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该文件第五条规定:退役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实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采取分级负责、包干安置和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省属驻长各系统、各单位、市、区、县(市)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父母(配偶)单位或退役士兵本人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上一级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安置。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的,由市、区、县(市)政府按相关政策统一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重点安置就业:(一)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获得大军区级荣誉称号的服役期满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二)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5-8级);(三)烈士子女、孤儿。2021年11月5日,由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长沙市退役事务处组织,在长沙县公安局办公大楼召开了"长沙县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宣讲大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处邹处长就有关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进行了全方位解读。在大会现场我们就原《长政发【2003】59号》文件的相关条款提出了咨询意见,并得到了邹处长(邹炼)肯定答复(明确参照转业安置,有会议视频为证)。然而等我们再次前往长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具体详情时,却得到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张局长说我们不能享受参照转业安置的政策的回复:第一次是以退役档案写的"复员"没有写"转业"为由拒绝参照。第二次是以对退役文件理解错误,退役证写"复员"没有错误。第三次以长沙县没有出台过复员军人可以安置的相关政策,表示我们不符合安置条件。在原《长政发【2003】59号》文件,正文清楚写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发布。文件中明确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均需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县作为长沙市所属区、县,没有理由拒绝遵照执行。同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科也没有给我们看到长沙县出台的退役军人安置文件,不能证明我们不能享受政策;反之我们依照现行有效的《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明确我们属于重点安置对象。作为退役士兵因公负伤,d和政府没有忘记我们。我们几位都是2011年以前安置在长沙县公安局的巡防队员,目前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有两个标准:一类为2、5、8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待遇,一类为12年转业士官(现享受全额事业编待遇),《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明确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符合重点安置对象,但我们一直享受城镇兵待遇,没有择优入编资格。作为一名为国家流过血、负过伤的伤残退役军人,我们对此感到十分光荣;但由于职业原因身体致残又迫切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并享受应享有的待遇。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维护退役军人利益的部门,出现对退役军人基本政策解读错误、出尔反尔,对我们咨询的问题不根据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予以解决,而是选择直接推诿的态度,这让我们这些伤残城镇退役军人相当寒心。现在我们请求领导按《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落实,明确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符合重点安置对象,让我们享受12年转业士官同等待遇,使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恳请上级领导纠正长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错误做法,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