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若不乖乖从了我,我就把你裸照发给同事和你的家人。”广东珠海一男子黎某与女子黄某是同事关系。由于工作原因,二人常有联系,黎某便对黄某有了爱慕之情,但黄某并不知情。某日,黄某将黎某带回了自己的出租屋内,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二人发生了争执。黎某一怒之下准备“霸王强上攻”,但没有得逞。于是黎某退而求其次,将黄某的衣服扒光,然后拿着手机对着光身的黄某一顿猛拍。拍摄结束后,黎某还威胁黄某不许报警,否则就将照片公布出去。大约过了4个月,黄某发现黎某一直都没有动静,以为黎某已经放过了自己。可就在黄某放下心来时,黎某将黄某的裸照发了过来,并表示要和黄某发生性关系。看着自己的裸照,黄某是又气又怕,但她依旧没有报警。她天真地认为自己再求求黎某,也许就会放过自己。结果黎某对黄某的哀求不为所动,还佯装要把裸照群发出去,这个举动吓得黄某再也不敢反抗。当晚,黎某如愿地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黄某本以为满足了黎某一次,黎某就会收手,可在之后的一年时间里,黎某以裸照胁迫黄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多达33次。后,黄某实在无法忍耐下去,鼓起勇气报了警。警方很快就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黎某抓获。之后由于黎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所以检方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量刑期限为有期徒刑4年。(来源:潇湘晨报)1、如果黄某在被黎某拍下裸照后及时报警,就算没证据证明黎某构成强奸罪,也可以给黎某定个强制侮辱妇女罪。但是黄某可能认为自己并没有被真正的强奸,又害怕黎某的报复,所以选择隐忍了下来。殊不知,这才是噩梦的开始。2、本案中,我认为黎某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黎某在1年的时间内,强行与黄某发生了33次性关系,这属于强奸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女性的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黎某强行拍下黄某的裸照,其行为构成了强制侮辱妇女罪。有网友质疑,虽然拍下了裸照,但没有传播,这也违法?这当然违法了。拍下女性裸照虽然不会有实质性的伤害,但对女性的名誉、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本案中的黄某在这1年里,精神上备受折磨,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因此,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侮辱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黎某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理应数罪并罚。至于检方称黎某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不过我认为对于强奸罪这种重罪,而且黎某的行为还是特别恶劣的,那么在量刑上应当从严不易过轻。3、后,被性侵了33次才报警,黄某的遭遇正说明“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正是黄某的懦弱与隐忍才有了黎某的得寸进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希望广大女性朋友千万不要学黄某。不过,我们建议当女性在被性侵时应以保命为第一要务。现在人的思想比过去开放很多,贞操远没有性命来得重要。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法律公开课 关注我,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2、黎某新信息男子半年时间偷了近百余件女性内衣裤:偷完就很舒服浙江城市之声前不久,家住杭州三墩某小区的胡女士向三墩派出所报警称晾晒着的内衣裤被偷了。办案民警在调查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该小区自2019年10以来就经常发生此类案件,由于被盗物品价值不高且较为私密,很多事主也都没有选择报警。经三墩派出所调查发现,小区内丢失的女性内衣裤,应是同一人所为,很快就锁定了目标,没过多久便抓住了这个“内衣狂魔”。偷内衣的嫌弃人姓黎,33岁,重庆人,在杭州一家小餐馆打工,独自租住于距离案发小区不远的温州村,每天6时30分前后出门,19时以后回家。黎某老家还有一母、一兄,兄长因贩毒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述第一次盗窃后紧张到彻夜无眠。当被民警问及为何继续反复作案时,黎某沉默后流下眼泪,他说,自己和家里人关系比较紧张,和妈妈经常吵架,发现偷东西能让自己解压,开始只偷一件、两件,发展到后来,只要每次和妈妈吵架或心情压抑时就需要通过这个方式来缓解,每次可以偷5、6件。办案民警随后在黎某出租房内的行李箱里找到了百余件女士内衣裤。目前,公安已对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讯员:马懿
3、重庆市黎某照片嫖娼被嫌弃有臭味,刘某锋气愤持刀捅刺黎某30刀,导致对方当场死亡。刘某鋒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4、重庆女子黎某怎么样了钱色交易时遭到嫌弃,刘某在把一位做特殊服务的“小姐”送上了极乐世界后,便打电话告诉了自己的两位兄弟,“下辈子再做兄弟吧”、“你欠我的钱下辈子再还给我”。据记者了解到,靠卖猪肉谋生的刘某与出卖自己身体赚钱小姐黎某发生性关系,在与其进行翻云覆雨时,黎某因为被其体味难闻而要求支付更高的费用,一怒之下,刘某用匕首刺了30多次将黎某送上西天。随后刘某因犯下故意杀人罪,被终身剥夺了政治权利,同时也被判处了死缓两年,并且还限制了他减刑。刘某在好友“老赵”的帮助下,与黎某相识,并相约在一间出租屋内发生钱色交易。根据刘某的交代,他因为赌债而情绪低落,当日便在自己卖肉的摊子上与“老赵”取得了联系,然后一起前往风月场所。以前他还请“老赵”去逛窑子,但是这次他却是自己独自享受,并没有和“老赵”一起,黎某这次找的那名女子就是黎某。黎某在与刘某快活时,黎某说他身上有一种怪味,并向他索要额外250元的嫖资。被嫌弃之后,刘某勃然大怒,他拿着一把杀猪刀,对着黎某就是一顿乱刺。事件发生后,刘某从宿舍返回其肉摊,并向其兄弟讲述了他刺伤黎某的经过。当日14时左右,该公寓楼的业主发现躺在地上的黎某,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护人员赶到抢救后,黎某重伤不治,导致身亡。黎某的临床特征为:身体多个部位被利器穿刺,造成颈部动脉和内静脉破裂,肺部和肝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致死。法院于一周后对刘某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某锋限制减刑。记者从《刘某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中了解到,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批准了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刑事裁定。该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在本案中蓄意、非法夺走一条人命,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害罪。刘某在卖淫过程中,用一把锋利的匕首,将受害者的尸体砍了三十多次,造成了恶劣的结果,这是一种恶劣的行为,按照这个行为,他应该被判死刑,但是,考虑到刘某在犯罪之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达到了自首的条件,所以允许其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后执行,但是不得减刑。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5、黎某重庆广西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入室抢劫强奸案。一天凌晨,男子黎某持刀从窗户爬进了女子闭某的房间,准备实施盗窃,结果却吵醒了正在睡觉的闭某。于是闭某大声呼喊救命,黎某冲上去用手捂住闭某嘴巴并持刀进行威胁,因担心受到伤害,闭某便不敢反抗,在寻找财物无果后,黎某竟然色心大发,意欲强奸闭某。可是由于闭某的反抗,以及称自己来事了,便放弃了继续实施强奸的念头,于是一直和闭某在床上睡到早上,直到闭某父亲喊闭某起床,黎某才跳窗离开。三周后,闭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据悉黎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满释放不足两年又继续作案,目前,黎某已经被移送起诉。如果闭某没有听到响声继续睡觉,是不是就不会遭到如此侵害,当然,这仅仅是假设。黎某从窗户爬进他人的房间,意欲实施盗窃,那么其行为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入户盗窃行为,哪怕是没有盗窃到财物,其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盗窃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当受害人看到黎某后,大声呼救,结果却遭到了黎某的持刀威胁,那么此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行为就会转变为抢劫行为,刑期也将直接升格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在他人的住宅之内,即入户盗窃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那么是否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但是,如果暴力程度很小,情节轻微,造成轻微伤伤害结果的,则定基本型抢劫。由于黎某没有抢劫到任何财物,对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同样,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受害人的反抗以及谎称来事了,黎某放弃了继续侵害的念头,到底是属于中止犯罪还是未遂?这就是要看黎某如果认为来事不能够发生关系,那么就是未遂,而如果至自行终止犯罪,那么就属于中止,而终检察院认定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在量刑方面,由于黎某实施了两个犯罪,对其应当两罪并罚,同样,由于都是未遂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而黎某由于在刑满释放不足五年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对其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后其实也要提醒,晚上睡觉的时候,要关好门窗,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我是@大兵叔叔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重庆黎某简介#
6、黎某的调节费不过黎某也并非什么好人,华阿姨告之黎某身体不舒服,黎某连华阿姨病情如何?要不要克看一下病的想法都没有,就向平台要求换人了。在它们做了半年多,够冷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