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奴法典简介(摩奴法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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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8-01 14:14:51 浏览
1、摩奴法典组合

据报道,15日,印度一校长骚扰未成年女学生,被数十名女生破门而入拿棍子围殴。据了解在过去的几年里,这名校长在女宿舍里,频繁对看上的女学生进行性虐待和性侵犯。学生和家长数次报警,但被印度警察直接无视。为什么印度性丑闻这么多,政府这么不作为呢?还记得“印度黑公交事件” 震惊世界。印度教经典中规定:“女子在人间的神就是她们的丈夫,她们的工作就是顺从丈夫,讨得丈夫的欢心,不论丈夫有何缺陷。” 《摩奴法典》规定:“不名誉的根源是妇女,不和的根源是妇女,陋习之所以存在的根源是妇女”,同时“妇女要不分昼夜地被家中的男子置于从属地位”。几千年来,这种思想已经深深刻进了印度人的心中,女孩子从懂事起就被灌输这种思想。根深蒂固的思想导致社会对女性极大的不公。3000年的宗教与文化陋习造成了印度男尊女卑的思想。虽然《印度宪法》中有规定:“妇女和男人平等享有生存权和自由权。”但是印度对强奸罪的重视程度太低;即便处罚,处罚也极轻,案子及时在警察局备案,审理一般要5、6年,而罪犯后的处罚大多都是关押2、3年就能出狱。希望,印度女性能够团结起来吧!

2、摩奴法典什么特征

印度的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在世界历史上,任何一个民族的古代等级关系都没有种姓制度表现得如此森严、复杂,影响力如此持久。在印度语言中,表示种姓的词语有两个,一个是“瓦尔纳”(Varna,梵文,意为颜色),另一个是“迎提”(Jati,即西方人所称的卡斯特,Caste),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后来这两个词开始混用,所以种姓制也被称为“卡斯特制”。玄奘的《大唐西域记》将该词译为“种姓”。据信,种姓制度源自雅利安人对印度土著达罗毗茶人的征服。大约在公元前 14世纪,初居住在俄罗斯南部草原的一支雅利安人银转来到南亚次大陆后,侵入印度河上游地区。经过长期征战,雅利安人征服了当地士著,他们为了把自己(自皮肤)与土著人(黑皮肤)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雅利安征服者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洁,不许本族人与当地的达罗䀝茶人通婚,这就是初的种姓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持续加深,其内部也出现了等级划分。如此,整个社会分裂成四大种姓集团。在大约公元前1000年,雅利安人的宗教经典中就有了关于种姓制度的记载。《梨俱吠陀》(Rgveda )第10卷第90节的普莎赞歌写道:当众神分离普鲁沙时,他们把他分成了多少份呢?他的嘴是什么呢?他的胳膊是什么呢?他的大腿和脚又叫什么呢?婆罗门是他的嘴,他的胳膊成了拉加尼亚,他的大腿变成了吠舍,他的脚成了首陀罗。这等于是宣称,人类的不平等是天生的,同人体的各个部位具有不同的功能一样,不同的种姓也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具体划分如下:婆罗门为高种姓,掌管宗教祭仪,垄断知识,属祭司贵族;拉加尼亚,即后来的刹帝利,是第二种姓,他们掌握政权、军权,负责战争,属军事贵族;第三种姓吠舍泛指农牧商及手工业行业小生产者,属平民阶层;位于四种姓中底层的首陀罗,专指奴隶、仆役、雇工等。在这四类种姓阶层之外,还有一种被称作“不可接触者”的“贱民”,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被视为肮脏和邪恶的象征。“贱民”必须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用别人遗弃的器具吃饭,从事屠宰、清洁道路、搬运尸体等工作。他们不许和比自己地位高的人交往,不能与外人共饮同一口井的井水,甚至他们的影子也不能“触及”上等人。种姓制度下的不平等表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的种姓阶层在法律地位、社会权利和宗教生活上都大不相同,如《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侮辱首陀罗将被处以罚款,首陀罗辱骂婆罗门则要被割断舌头;出身低贱者无论用哪个肢体部位打击出身高贵者,那一肢体都将被切断。印度种姓制度是世界历史上完整、严密、落后的一种等级制度。尽管随着3000年文明史的演变而不断变化,但这种等级制度的本质特征始终没有改变。它严重制约着印度社会的发展。1947年,印度在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独立后,种姓制度被正式废除,其宪法第15条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然而,在实际的社会运作过程中,种姓制度的影响并没有被完全消除。

3、摩奴法典全文

在印度,不论什么女人,都不是独立的,由《摩奴法典》第5章第148节来看,女人也是居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地位。寡妇殉夫自焚,这风俗当然未免太惨无人道,但丈夫为了子女,以职业自慰,一生中千辛万苦所挣得的产业,死后却被寡妇和其情夫共同荡尽,这岂非也太残忍?——《观念力——叔本华论文集》

4、摩奴法典是什么

摩议法典(Z)。这一集我来聊聊《摩奴法典》中的种姓制度。上一集我们说到这部法典的本质是一部宗教法。等级制度森严,因此第一卷"创造",就是通过宏大叙事的神话,来讲述"人类始祖"魔奴创造这部法典的过程。违背法律即是违反神意,以此论证婆罗门教的正统性。种姓制度是贯穿整个《摩奴法典》的精髓。各个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是截然不同的。高种姓为婆罗门,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着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着商业或者农业生产。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的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也就是在自然生命外,还可以通过教育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他只有一次生命。各个种姓的界限是严格的,不能同席而坐。种姓制度影响是极为深远。尽管现在已经失去了法律的认可,但千年以来依旧是奉为圭臬自觉遵守,是整个印度文化的根。

5、摩奴法典维护

世界古代法典[灵光一闪]魏国李悝编写的《法经》是我国迄今已知的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比它更早或者与它同时代出现的世界古代法典还有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和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它们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法经》:其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汉谟拉比法典》:是大约公元前1772年由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早的一部系统性的法典,被刻在黑色的玄武岩圆柱上,石柱顶端雕刻着汉谟拉比王从太阳神夏马修手中接过象征王权的权杖,意在表明:君权神授,共有282条条文。它现存于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十二铜表法》:它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于公元前450年由罗马人制定,据说被刻在12块铜板上。它被视为后来西方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这部法典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主张保护私有财产。《摩奴法典》:大约是在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由印度教制定的伦理规范,共12章,2684条。。其核心内容是维护种姓制度,将人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不同种姓之间不能通婚,不能交往。备注:婆罗门:本为祭司,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等工作。刹帝利:指统治者和战士,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利。吠舍:手工业者或商人。他们的任务是提供祭品和生活用品。首陀罗:指的是农民和奴仆,负责生产实物,提供各种服务。

6、摩奴法典历史地位

浅析:古印度的家庭法和宗教之间的关系看到这个主题大家可能会疑问:家庭法真的有用吗?在古代印度,他们的家庭法主要来源于古代印度的传统法经,其中对古印古印度很多日常生活中的事情都做了比较规范的规定,比如婚姻、继承、债务等等。但是,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规定,它主要依靠的是与宗教的之间的融合,这种法规体系的存在,并不是像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一样来维护社会安定和平的,它的指向也不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社会与人之间的公平,而是更大程度上实现古印度人心灵上的净化。在某种程度上,古印度的家庭法和宗教之间有着同根同生的关系,宗教的存在有一部分目的就是来规范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古印度的家庭法主要就是围绕继承、婚姻、债务方面展开的,其中男子虽然是古印度家庭法结构的中心,但是他却不具有的人格独立性。他们代表的是对祖先的尊敬,其中有品德的男性子嗣能够使祖先以及后代远离危险。除此之外,男性还需要生育与他同种姓的后代,用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延续香火,其中父亲还有权利让女子完成生子任务,妻子与亲族同居生子制度,在无人知道的情况下,在家中生子的收养制度。因为古印度的继承制度和宗教有着紧密的联系,不仅不同于当时西方的嫡长子继承制,也不同于我们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在一定程度上,长子是为义务而生的,他的出生代表着自己的父亲已经把祖辈的债务偿清了。但是长子的优先继承权也是会在特殊情况下被剥夺的。一、如果被排除在家庭或者世俗之外的人,也就失去了与印度社会的联系。二、如果始终不能生育男孩的男子,便被认定是不能直系的血肉至亲之间祖先祭祀的延续。三、如果精神上出现不完整,或者是有精神疾病,也姜武发履行祭祀要求的繁衍仪式。如果家庭中的长子处于以上三种的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无法享受继承权的。再来说婚姻,古印度的婚姻类型可以分成8种,其中前四种婚姻是优秀的,对于高等的评价就是神圣的、高尚的,低级的便是粗暴的、野蛮的。在古代印度,婚姻是不被看做一个实体存在的,而只是为了执行宗教仪式。古代印度家庭法将夫妻之间是否履行义务和生育作为了结婚的主要目的,在宗教的制度下,只有生育了男性子嗣的男子才算完成了义务,如果实在不能生出男孩的妻子,丈夫可以随时将他们抛弃,这不仅体现了古印度婚姻法和宗教的关系,也从侧面反应了古印度父女地位的低下。后就是债务方面,它与西方国家的债务是不同的,古代印度的家庭法中明确规定,它分为宗教债和世俗债。其中宗教债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因为这是每个人在出生时就应该履行的义务,这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债务也是不平等的。反观世俗债便是相对平等的了,它指的就是人在世上欠下的债务,但是它和中国的债务规定有着很重要的不同就是,古印度的世俗债并不会随着人本身的逝世而消失,会直接转移到遗产继承人身上,从而实现永续,在宗教意义上,如果始终没有偿还,债务人便会投胎为奴隶来偿还。从这里可以看出,古代印度的家庭法相对于现代的法律是没有那么公平公正的,古印度法律相对来讲,更加注重宗教信仰,不管是继承、婚姻、和债务,都不是自然人可以普遍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准确来讲应该是宗教身份。很显然,我们现代社会的法律是完善,比如,继承法,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的重大违法犯罪更具有现实危险性,是会剥夺具有这样情形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更有利于消灭不正义的行为,来维护良好的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而古代印度的家庭法的形成完全是在宗教信仰的引导下形成的,这样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社会,也不能很好地维护社会秩序,而反观婚姻,它的存在本应该是爱情的结果,是神圣而美好的,可是在古代印度,却只是为了子嗣而存在的。由此,在古代印度,所谓的宗教家庭法,也只是为了维护印度教所规定的生活方式与宗教秩序,他们是希望能够具有法律效力的来规定印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当行为的,并不是为了构建来自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人们已经彻底沦为了宗教的工具,一般情况永远也逃脱不了为宗教服务的命运。古印度的家庭法虽然与现在的法律规定存在有很大的冲突,但是总之,它是具有双重影响的。参考文献:1、《巴拉沙拉法论》2、《古典印度法对妇女婚姻的救济——离婚选择》1997年发表3、《摩奴法典》

7、摩奴法典

摩法典(6)。这一期我们来聊聊《摩奴法典》中的刑法及诉讼制度。这部法典没有对犯罪的抽象定义,只是罗到了一些具体概念。由于印度人视牛为圣物,因此杀害母牛就被列为仅次于杀害婆罗门的大罪。同时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以通过苦刑来赎罪。种姓制:在犯罪和刑法方面直接体现就是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种姓侵犯低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反之加重处罚。以伤害罪为例:凡低等种姓侵害高等种姓,必须断其肢体。而同种姓相伤,只会罚款和驱逐出境。古代印度缺少法院一类的审判组织,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婆罗门来审理,绝大多数纠纷都是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解决,在审判的方式上,通常借助的都是"神明"的力量进行裁判。主要的神明裁判,有水审、火审、毒审。虽然诉讼制度宗教色彩浓重,但本质上都是通过残酷的手段,是刑讯逼供。下一集我们再聊聊有关军事战争的规定。#摩奴法典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