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辉简介(抚州市高新区李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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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8-02 10:14:55 浏览
1、抚州市高新区李祖辉

上饶中院:公司被起诉后,原股东在出资认缴时间未到的情况下0元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查明:被告李祖丰、李祖辉、张雨生于2017年7月21日在浙江台州路桥区设立浙江巨福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李祖辉认缴出资290万,李祖丰认缴出资510万,张雨生认缴出资200万,认缴的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19日前。2018年3月19日,原告北京润德公司为与浙江巨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17日,被告李祖丰、李祖辉、张雨生分别与被告罗志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浙江巨福公司全部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了被告罗志坚,此前三被告并未实际出资。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李祖丰、张雨生、罗志坚均未提起上诉,视为服判。根据李祖辉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李祖辉应否为浙江巨福公司对北京润德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查明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确认的事实,浙江巨福公司对北京润德公司负有10万元、案件受理费3,86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债务。浙江巨福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1,000万元,罗志坚、李祖丰、李祖辉、张雨生作为或曾经作为浙江巨福公司的股东,均未向浙江巨福公司出资。李祖辉作为浙江巨福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股东,在北京润德公司起诉浙江巨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审理期间,面临公司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将其股权以0元对价无偿转让给罗志坚。前述情形,明显系李祖辉不履行股东义务以达到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未对浙江巨福公司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李祖辉以0元转让股权即构成出资不足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法定义务,虽然股权已协议转让,其对浙江巨福公司的补足出资的义务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现浙江巨福公司因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及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已被宣告破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浙江巨福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对北京润德公司所负债务,李祖辉作为浙江巨福公司的发起人未向浙江巨福公司实际出资,故其关于自己无需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民终1959号2021年10月25日法条检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监利县公安局长李祖辉

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构建良好教育生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2023年2月24日下午抚州高新区第三小学召开“三违”治理专项行动动员会。会议由副校长祝文礼主持,全体教师参会。会议开始由副校长邓国刚宣读传达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并对2023年学校教育“三违”治理工作进行了详细布置。随后,校长李祖辉作总结发言,要求全体教师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三违”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同时强调指出: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规范从教活动行为;二要强化师德建设,塑造良好教师形象;三要严肃责任追究,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会后,全体教师签订了拒绝“三违”公开承诺书,并表示:作为教育者,必须恪守职业操守、精进专业能力。做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人的楷模!通过本次会议,该校全体教师进一步筑牢了师德防线,明确了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为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提供了坚强的作风纪律。文:章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