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集团出手打假 曝光18家假央企近期假冒央企身份对外开展业务的“李逵”公司层出不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章、签字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方式,将中信集团子公司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信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为其股东。不法分子冒用中信集团子公司名义设立分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谨防上当受骗。附18家“假中信”公司名单。
2、伪造公司章怎么定罪因为伪造履历进入公司,公司辞退不违法。以这种方式进入公司,即使能够胜任工作,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伪造工作经历或者学历,属于欺诈行为,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3、伪造公司的案例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二审犯罪辩护词。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深圳的刑事辩护律师丁广州。接下来我来分享一篇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二审无罪辩护词。我给大家做个分享。尊敬的法官、广东国徽律师事务所受某某委托指出某某为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相关的案件,对案件有了清晰的了解。我们认为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理由如下:辩护之前首先代表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表达歉意,我的当事人不负责任的扭头一走,留给其家人和受害人无尽的痛苦。回避解决不了问题,有罪积极认罪,无罪积极争取无罪。既是对自己,也是对受害人和自己家人的好交代。本案中对于诈骗罪部分中购房者协议是否作为抵押物,各执一词。认定事实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认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问题上,我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引发还债不能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风险,而我的当事人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造成的。对有伪造公司印章罪部分法律规定,只处处罚,伪造人不处罚,买卖人。这一点一审辩护律师辩护词基本说清楚了,这个地方说错了,也处罚只是行政处罚。一、产生错误认识,继而交付财务,要以产生错误的事实为前提,司法审判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神,这一要求决定了适用法律,必须要以真实的事实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定罪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答案中一审法院采纳被害人购房协议是借款抵押物的承受,而否认上述人所说因为害怕被家属发现又找人做了假的放在办公室的供述,其理由是意犹违背常理。可见一审法院依据的事实是推断出来的,但逻辑推理替代不了,本来的事实也得不出的结论。用同样从逻辑上讲,我的当事人所说也符合创立,这个地方有点说错了,回头我改一下。上述人三次向某某某去借款,前两次均无抵押和借就借条,第三次以购房协议抵押,用被害人有由第三次借的钱时间比较长的原因,但这种但这么重要的重要的东西总得有借款人签个字吧,要要要不?又如何说明各方协议是我的当事人给的受害人又如何说明给的购房协议就是借款抵押?可见受害人所说有意有违背常理,因此无论是通过生活经验法则还是逻辑推理法则,也只能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这也就是究竟,这究竟是谁在说谎,只有他们俩和上帝知道,由于这一事实对本案的重要性为此辩护人单独向法庭申请了一份现场勘查申请书,二许格事实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司法实物中有些法律人把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同有虚构事实后把存在虚构事实就等于诈骗犯罪的虚证事实等同起来,而忽略了虚构事实后隐瞒真相,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之一,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人的内心世界,诈骗罪、诽谤。难以表态,需要通过对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去加以判断。而外在的行为往往会有多种行为思维决定行为,只有找到决定思维的行为才能找到主体犯罪的行为。虽然虚构是时候隐瞒真相,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重要的外在行为之一,但不具有同等行为。百案中假设被假设被害人说的是真的,是上述人在说谎,也只能说明被害人因上述人谎称了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交付了财务。不能说明上述人就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判断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综合整个案情去分析,具体在本案中需要考虑以下五点。·一、我的当事人借钱的原因。我的当事人出于的原因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后故意真相,我的当事人借钱的身份和财产状况借钱的用途。·二、我的当事人借钱的原因。我的当事人向某某借钱的原因主要是用油性和成和少部分的返还款,我让当事人借来的款项实际上是用在市场或者少部分还贷。可见我的当时没有虚构事实,或把借来的钱拥有挥霍、赌博等其他用处,这也是民间借贷本质的特征。·三、我的当事人出走的原因。我的当事人之所以向某某借钱,毫无疑问是财务出了问题。但借钱不是犯罪,骗钱才是犯罪,真正导致今天这个结果是我的当事人出走。而导致我的当事人出走是因为某某不断的给他施加压力的后果。而非我的当事人有故意挥笔债务,更不是狂狂潜逃。因此,我的当事人出者和所谓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关联性,这是认定我的当事人是否非法占用为目的为核心的问题。·三、是否存在非法占用为目的的根本,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之间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行为表现之一,所以虚构是时候隐瞒真相。当然不能等同有废话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由于各方协议是否作为低血压,只有他们俩和上帝知道,也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我的当事人借款时就存在虚构成是时候隐瞒真相,是法审判讲的是证据。显然上述行为只能归结为不能派出合理怀疑的证据。
4、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例这个350亿的投资背后竟是一家假国企。假国企的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在于某些人想要利用假国企的身份获得融资便利、银行增信以及税收、政府招商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这些人通常会采取哪些手段来伪造国企身份呢?一种是伪造公司登记资料,虚构持股关系。例如,先让个人持有股份,然后伪造股权转让手续,让某个国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自己的股东。更有甚者,他们一开始就以伪造的国企身份作为股东,通过手续将其变为自己的股东。另一种是挂靠非主流事业单位,以该事业单位的名义注册一家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名下再设立投资管理公司。然后,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香港成立中字头集团公司,再以中字头香港集团公司回到内地注册中字头集团公司。这些人这样做是为了获得中字头集团公司的认可,终打着国企的擦边球在资本市场融资。可以参考兴业证券的这份研报。还有一种是注册带有中字头的企业名称。这种行为与上述行为相似,都是为了利用中字头的名称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认可。或者,他们故意使用某个国企的商号或声称有隶属关系,混淆视听,引人误解。
5、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孙某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职甲建筑设计公司,担任副总建筑师,月薪3w,后来公司发现他的工作经历和简历造假,包括自称出生于1979年,而实际出生于1971年等,加盖的公章也是伪造的,遂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知道孙某刚开始是怎么蒙混过关的,这么重要的岗位公司难道都不做背景调查吗?
6、伪造公司印章【中央结算公司:有不法分子冒用公司名称进行投资欺诈,已向公安报案】近日,有市民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有不法分子冒用我公司名称伪造“全国12315平台”APP、发布与国家教育部联合处理教育退费等虚假消息,并通过“实时回款管理系统”等渠道进行投资欺诈。此行为严重侵害我公司声誉,构成侵权。对此,我公司已向公安报案。特严正声明如下:一、公司是国务院出资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公司未开发建设及以任何方式利用“全国12315平台”APP及“实时回款管理系统”,未与教育部联合处理教育退费,也未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进行上述投资欺诈。二、上述投诉反映的情况系第三方冒用公司名称进行欺诈,涉嫌犯罪,损害公共利益,与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公司已就上述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和说明情况,并就第三方冒名欺诈向公安报案,保留依法追究第三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借此提醒社会公众,进行投资或付款前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上当受骗或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向有关部门举报,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特此声明!
7、伪造其他公司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2023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案,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2023年3月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蓝宏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工人从事化肥灌装,并将印有“滴灌一铵、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云南昆明官渡区关通路6号”的化肥包装袋进行封口,另在成品堆放区发现硫酸钾化肥等化肥成品558.2吨。经查,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不具备硫酸钾化肥外包装袋标明的曼海姆法生产设备及工艺。当事人在化肥外包装标明其他企业厂名,涉嫌伪造产地生产、销售化肥。据统计,涉案化肥货值共计199.9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处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对不法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成为企业诚信经营常态。来源市说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