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伯云个人简介(周伯云身价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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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023-07-10 06:16:37 浏览
1、周伯云身价有多少

【案例1098----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7381万元,善林金融分公司小团队经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4个月,罚金45000】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7381万元,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诉的指控不能成立,其主要理由为:1、被告人作为普通底层职工,其对于公司的非法融资事实并不知情,其只是为了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故其所做的“非吸”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依据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本案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理,且应由善林总公司以及以周伯云为首的“公司高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2、被告人只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亲朋好友介绍善林金融理财产品,针对的宣传对象不具有开放性,不能认定为社会公众,且其与其他各被告人均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依据善林总公司“高层领导”周伯某等人的供述,全国所有分公司包括海盐分公司均没有独立的财权,本案所涉的各被告人均属于底层的工作人员,并非是有决策权的公司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国家有关知名媒体上以及海盐3路公交车上的善林金融募集资金宣传、推销广告也是善林总公司所为,并不是涉案各被告人所为;4、PPP征信通理财项目中“中耀华建”所募集的资金发生在海盐分公司注销之后,所吸资金直接进入该公司账户,而不是善林分公司或总公司的账户,故属于总公司的“非吸”资金,不能作为分公司或涉案被告人的“非吸”资金;5、善林总公司在注册登记审批期间,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明知该公司没有“金融牌照”,却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仍然核准其名称中冠有“金融”二字,足以误导和欺骗社会公众,存在过错,被告人唐春艳等普通公民被误导和受害也是在所难免,故上述事实足以减轻被告人唐春艳等底层员工的过错等。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