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有多么记仇?等了17年,当上宰相的他终杀了那个乡下女孩司马光在中国历史上是少有的少年成名的人物,曾经因为机智砸缸挽救了小伙伴的生命被人们称赞。而司马光有多么记仇?他等了17年,当上宰相的他终杀了那个乡下女孩。这一件事情对于宋朝的影响也是非同一般的,不仅仅是皇帝对于自己的争取,也是在变法的激烈斗争时期的象征。在宋神宗熙宁元年即公元1068年,在一个乡下地区里,当时年仅13岁的小女孩阿云正为母亲守孝。说来这个小女孩的命运也是悲惨,她的父亲早死,在13岁时与她相依为命的母亲又去世了,当时她的叔父见她孤苦无依,便想将她卖给一个老光棍为妻、从中获取不菲的钱财。在多方联系以后,阿云的叔父便将她卖给了当地一个名叫韦大的农民。年纪尚小的阿云面对着叔父的逼迫并没有任何能力反抗,就这样,她被送到了老光棍的家里。但是从小苦难的生活也养成了她坚毅的想法,此时的阿云内心萌生了一个想法,便是杀了韦大。此时刚被送到韦大家中的阿云恰逢韦大正在熟睡,她便拿起一把菜刀,朝着韦大砍去。但是奈何她力气又小,又是女儿身,一番操作下来,韦大只被砍断了一根手指,身上也受了一点轻伤,没有任何的生命危险。遭遇这件事的韦大,第二天便到县衙里告状。当时的小女孩阿云便被官府的衙差捉了起来,一个小女孩怎么经得起这种拷问,她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全部都承认了。而当时的县令将这件杀人未遂的事件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判处了阿云死刑。就这样,小女孩就卷入了一场官非当中,但是她自己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这个刑事案件竟然引发了宋朝历史上关于刑律的一次大争论,就连当时的皇帝都被牵扯其中。当时宋朝需要判处死刑,是要逐级上报,后经由大理寺进行审核才可以执行死刑。但是这一案件到了登州知府许遵那里,便觉得事有蹊跷。他认为这件事并不能定义为谋杀亲夫,同时又因为阿云是被强迫的,所以他判断这个婚姻不合法。于是他将自己的意见和案件的终决定权交给了大理寺,但是终大理寺却仍旧以蓄意谋杀的罪名,按照大宋律法判处了阿云死刑。但是许遵却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有问题,于是他便不顾自身的前途和当时的大理寺进行了争论。更进一步的是,这一案件传到了宋神宗的耳朵里,他认为,此案的判决确有不妥;于是他便将其改判、认为这一罪行不至于过重。但是宋神宗的这一个诏书却让刑部驳回了,由此惹恼了宋神宗。他便将许遵调任大理寺卿,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改判。但同时这一案件的改判又牵扯到了御史台,针对许遵这样的判决,御史台专门上疏弹劾了许遵以权谋私。面临着这样的争论,宋神宗将这个案件丢给了当时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因为变法面临势如水火的形势,当然他们两个人谁也没有说服谁,终因为两人争论的缘由,又涉及到了一件事,那就是阿云的判决是按照大宋的法律来判?还是按照皇帝下的诏书来判?皇帝的诏书言明了死刑下降两个等级,而大宋法判决的是死刑,于是这个问题就上升到“皇帝效力大还是大宋法律的效力大?”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律敕之争”。在两人争论无果的情况之下,后,宋神宗强势下令、免除了阿云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这一次逃脱了死刑对于阿云来说,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了新的结果,但是她却没有逃脱后的处置。宋神宗时期因为积极支持变法,王安石和司马光之间的斗争处于紧张的状态。但是随着宋神宗的驾崩,王安石变法也宣告被废止,此时司马光走上了宰相之位。面对着当时被改判的阿云的案件,司马光在17年后又将其重新拿出来解决。这对于她来说,不仅是为了挽救自己认为的送法,同时也是为了让自己重新拿回那一次刑律的争论中失去的面子。重新审理这个案件的司马光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当时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的阿云缉拿归案、并且判处了她死刑。时隔17年,司马光终于将那个乡下女孩给枭首示众,对于他而言,自己秋后算账是为了维护大宋的律法,但是他狭小的气量也成为人们诟病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阿云而言,自己17年以后被斩首示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马光的重新上台。但是因为她那一次案件引发的刑律的争论,也是代表着变法派和保守派之间的斗争。作为保守派的司马,光在这里这辩论中失去了自己的面子,自然在他宠幸上台以后自会进一步要求重新审理此案。毫无疑问的是,阿云成为了政治斗争下的牺牲品。在封建时代为重要的以民为本在这一时候都被忽视了,在那些政治家的眼中有的只是自己的政治利益和政治要求。一个小小女子的生死远不及他们的面子来的重要。一场前后延长了17年时间,大宋律法的争论也因为这件事出现了一次又一次的变化。但殊途同归,后被保护的都是属于统治者的利益、是当权派的胜利。
2、许遵个人资料简介阿云之狱的真相与影响阿云之狱是宋神宗熙宁初年发生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起著名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围绕“谋杀已伤”是否适用自首减刑的问题,在朝廷官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终是以君主敕令取代了法律规定,成为后来王安石推行变法改革的前奏曲。阿云是登州(今山东烟台)的一个农家女子,在母亲死后服丧期未满时,便由尊长作主,将她许配给了一个叫韦阿大的男子。可阿云嫌韦阿大相貌丑陋,不愿意嫁给他,于是便趁韦阿大夜间独宿田间小屋熟睡之际,用刀砍杀。但终因力气太小,砍了十几刀也未能将其杀死,只是砍断了一根手指。韦阿大被砍后大声呼救,阿云则趁着天黑逃走了。官府将她抓起来审讯,还未动刑,阿云就全盘招供了。案情清楚了,但在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上,却遇到了麻烦。阿云已经许配给了韦阿大,从法律上说属于夫妻关系,按照《宋刑统·贼盗律》的规定:谋杀丈夫的一律处斩。但登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是在母亲服丧期间许配给韦阿大的,按照《宋刑统·户婚律》的规定,属于“违律为婚”,婚姻关系无效,应按照普通人谋杀处理;同时,阿云是在审讯过程中主动坦白的,按照《宋刑统·名例律》“疏议”的解释:“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按问欲举而自首陈”的,“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因此,阿云的行为应当属于“自首”,减谋杀罪二等,按照“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死刑减一等为流刑,流刑减一等为徒三年)的规定,判处阿云徒三年。许遵提出的判决意见,虽然援引了《宋刑统》和敕令的规定,但忽略一个具体情节:杀伤的后果。《宋刑统》中在规定“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的同时,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比如,因盗杀伤人而自首的,盗罪可免,但杀伤罪仍要依法论处,不适用“减二等”的规定。因此,案件上报朝廷后,大理寺、审刑院认为应当按照《宋刑统》的规定,定阿云死罪,但考虑到“违律为婚”的特殊情节,奏请皇帝免除了阿云的死罪。许遵不服,上书坚持认为应当按照“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的规定处理。而刑部的复核,依然维持了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
3、许遵公元1068年,13岁的小姑娘阿云趁着夜色,带着柴刀溜进了41岁阿韦的家里。对着躺在床上的丈夫阿韦一顿猛砍,结果由于她的力气太小砍了十几刀,仅仅砍断了这个老男人的一根手指头而已,然后阿云吓得仓皇而逃。第二天老男人来到知县报案,知县并不傻涉案人物的社会关系很简单,一下子就将犯罪嫌疑人阿云抓捕归案。阿云毕竟还是一个十三岁的小姑娘,她觉得自己不应该就这么屈从于叔叔的安排,嫁给一个又老又丑又穷的老光棍,这样的话自已的一辈子就算是完了。所以她才决定拼了这条老命,冒险去杀了那个老男人,以求改变自己的命运。现在人没有杀成,人生也没有了意义,所以被抓了以后阿云全部如实相告。案情很快就水落石出。知县依据阿云与姓韦的关系,将案件定性为谋杀亲夫,这在宋朝乃是不赦的大罪。按律是要杀头的,可宋朝跟现在一样,死刑需要大理寺也就是高法的核实以后才可以执行,于是知县将文书按照程序递交给知府,相当于县里头提交到市里。时任知府许遵乃是京官下放来基层登州的锻炼镀金的,知县所呈送的文书,并没有什么太多的不妥之处。原本他是不用再管些什么的,但是作为一个负责的地方官员。许遵详细地阅读了卷宗以后,同情阿云的遭遇。于是许遵派自已的手下,去调查阿云的身世。调查后得知:阿云姑娘出生在登州,她很早就没有父亲,前阵子也没有母亲,所以只能由叔叔帮忙抚养。当时女子的法定结婚年龄刚好是十三岁,这个坏叔叔决定不再继续养她,而是打算找个人家随便把她嫁了,顺便还能赚些彩礼钱。反正记载说一个姓韦的中年老光棍,用鸡蛋、粮食做了聘礼上门提亲了。阿云的叔叔顺水推舟就同意了,这下可把那个姓韦的老男人给乐坏。阿云躺在床上愣是到半夜了还没有睡着,一想到自已要嫁给老男人。阿云就不乐意了,可是她又不知道如何反抗解决。终她才想到以上的解决方法,居然是直接杀死这个老男人不就行了吗?于是阿云说干就干,才有了开头那一幕。许遵听后同情阿云,决定帮阿云申诉。于是他在案件和法律条文中,找到了为阿云辦护的依据。阿云的母亲刚刚死不久,还在服丧期间按照宋朝的《婚姻法》,这样的订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说阿云谋杀亲夫根本不成立,只能算普通的杀人未遂。而且违反这个婚姻规定的当事人,还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么看来不仅阿云有救了,那个老男人和阿云的叔叔还得坐牢。许遵很快就拟定了新的判决,将案件递给了中央,没想到大理寺的官员,也不是吃素餐之徒。他们给出了专业的指导意见,虽然不是谋杀亲夫,但是阿云的行为应该算是谋杀未遂。这个罪名按照宋朝的律法,依然适用于死刑,换作常人这件事呢就这么过去了。但是许遵不同这个人正义感太强,他认准的事决不会放手。他一头扎进了一条条的法律条文,终于找到了否决阿云死刑的依据,阿云在抓捕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自首的情节。而恰好皇帝宋神宗在这年的七月,颁布了一条新的司法解释:杀人未遂造成伤害的,如果被缉拿之后供认不讳的,且有自首的情节,阿依照谋杀的罪行降低两个等级论罪。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宋神宗的这个手谕来判决此案,阿云只需要接受徒刑,也就是坐牢。许遵以此为理由向大理寺上诉,没想到大理寺的众官僚们说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负责任的院长大人,是赌上了自已的政治前途。然而故事才刚刚开始,许遵到了中央那情况可比地方上复杂多了。这个时候正是王安石的新d和司马光的旧d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而许遵又偏向改革派的新d。于是保守派的旧d就借题发挥了,打算利用这个机会一举将许遵打压下去,搞掉他的乌纱帽是保底目标。就在许遵做出判决的同时,宋帝国的另一个职能部门也履行了他们的责任。那就是宋朝的纪检部门御史台,御史上书皇帝弹大理寺许遵称其枉法。大家都知道一个13岁的姑娘,有什么钱财来贿赂许遵这样的大人物。至此这样的小到不能再小的案件,就送到了宋朝高统治者的手中。宋神宗亲自向许遵问话,许遵一一回答。生于深宫之中的宋神宗,也不知道怎么决断这个案件,于是请当朝的两大翰林来共同讨论、共同决断。这两大翰林都是世之人杰,但他们这两人的政治观点完全对立,他们就是司马光和王安石。王安石支持他们都新的法律,司马光支持御史台的御史台判决为此两个吵得不可开交。宋神宗取了一个中间方案,说道:“阿云和老男人不是夫妻那就不在十恶不赦的罪行之列,你们可以说是我颁布的,关于自首的解释也不合理,但是我作为皇帝总有赦免权利吧。”他直接粗暴地下诏免除阿云的死罪,改判她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许遵简介#
4、许遵案情晨读历史北宋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司马光(接续10)万万想不到,这以举措,竟让「阿云之狱」成为了王安石变法、北宋d争的导火索。3神宗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商此案。他们立刻分为两派:司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支持许遵。「阿云之狱」成了新旧d派分野的主战场。王安石主许遵之见,司马光从刑部所断,在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上却产生了分别以王安石和司马光为首的两派分歧,他们争论点是“自首适用”。中国历史上的「自首」制度,早可以追溯到西周“乃有大罪,非终,乃惟青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浩》),意思是犯有大罪的人如果主动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亦可不杀---这是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雏形。秦代将自首称作「自出」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载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汉代在此基础上将合首称为「自告」;唐代的自首制度,具有浓厚的儒家“德本刑用”的特征,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堪称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典范:据《唐律疏议·名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意思是只要犯罪还未被发现,自首者就可以免罪。宋代的自首制度,基本上是构建在前朝代的基础上,《宋刑统》几乎全部承袭唐律。司马光原律寻义,在敕律冲突中坚持站在律的立场上;王安石以敕为尊,甚至不惜“曲律以从敕”。依律“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单纯的杀伤行为不得适用自首减罚;又“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可以适用自首减罚,减免的是所因之罪而不是杀伤行为。问题在于,阿云谋杀已伤中的“谋”能否归入“所因之罪”。司马光从律曰不可,禁止自首减罚;王安石从敕曰可,应当自首减罚。司马光认为“谋”不能归入“所因之罪”,他主张将“因”解释为数罪之间的先后关系,谋只有在实际犯罪中才有意义,光是“谋”不构成犯罪。王安石却不惜损律意以奉帝敕,对审刑大理的改判依据做了曲解,将原本律文中“已伤者”和“已杀者”解为谋杀人罪的加重情节,将“谋”独立出来,构成了“所因之罪”的一种。卷入“阿云案”论战的,除了司马光、王安石、许遵以外,初有御史中丞滕甫、御史钱觊、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刑部与大理寺官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越来越多的官员主动或被动参与,使原本并不复杂的“阿云案”审判开始跑偏,变成一场d争闹剧。神宗于熙宁二年二月庚子下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看起来这次是王安石赢了。案件到此还未结束。同月,王安石拜参政知事,开始主持变法。这一连串事件激起了司马光派士大夫的不满,刑部和御史台联合抗议,拒不执行庚子诏书。神宗经不住此后一干持司马光派观点的臣僚再三请求,将该案交由两府,即国家高行政中书省和高军事枢密院同议,结果仍是议而不合。宋神宗为缓和对立矛盾,第三次下诏:“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两方僵持不下,但神宗却在臣僚对抗中敏锐地嗅探到提升敕令地位的机会,跟着,神宗又于熙宁二年八月第四次下诏,废除第三次诏,要求按二月庚子诏书从事----至此,谋杀自首法乃定,皇帝敕令成功破律,成为通行全国的法律。阿云免了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4公元1768(清乾隆三十三年),清廷纂修《历代通鉴辑览》。乾隆帝亲自撰写评语,他提到了北宋刑法志里浓墨重彩记载的第一重大案「阿云之狱」和相关争论,后的御批是:“妇谋杀夫,悖恶极矣,伤虽未死,而谋则已行,岂可因幸而获生以逭其杀夫之罪?又岂可以按问即服遂开自首之条?...安石乃袒遵而诋述,且定谋杀首原之令,不特凶妇因曲宥以漏网,非所以饬伦纪...安石偏执妄行,不复知有明罚。”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乾隆的御批,其实从某个角度,揭露了「阿云杀夫案」中,司马光和王安石之争的真正意图。当时,王安石正一心变法,司马光是一心反对变法。王安石要通过这个案子表达自己“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的法律思想,但是他却被皇帝用来证明,皇帝对法律有终解释权,皇帝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变更;司马光认为礼治乃治理天下之本,宣扬重刑主义,认为“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宋史·刑法志》)。这是法律,任何人不能凌驾于上,哪怕皇帝也不能。司马光的观点看起来相当有道理,很有现代法律精神。但是,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那么封建落后的法度也就不能变,也就是将“变法”扼杀在萌芽状态。王安石和司马光围绕「阿云之狱」之争,孰是孰非?这其实更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谁是真正的赢家?当然是宋神宗。(待续11)
5、河北许遵21、北宋的名人就这些,你认识谁?(二)李谘 程戡 夏侯峤 盛度 丁度 张观 郑戩 明镐 王尧臣 孙抃田况田锡 王禹偁 张咏掌禹锡 苏绅 王洙(子钦臣)胥偃 柳植 聂冠卿 冯元 赵师民 张锡 张揆 杨安国尹洙 孙甫 谢绛(子景温)叶清臣 杨察韩丕 师颃 张茂直 梁颢(子固)杨徽之(杨澈)吕文仲 王著 吕祐之 潘慎修 杜镐 查道(从兄陶)孔道辅(子宗翰)鞠咏 刘随 曹修古 郭劝 段少连彭乘 嵇颖 梅挚 司马池(子旦 从子里 曾孙朴)李及 燕肃(子度孙瑛)蒋堂 刘夔 马亮 亮狄棐(子遵度)郎简 孙祖德 张若谷 石扬休 祖士衡 李垂张洞 李仕衡 李溥 胡则 薛颜 许元 钟离瑾 孙冲 崔峄 田瑜 施昌言杨偕 王沿(子鼎)杜杞 杨畋 周湛 徐的 姚仲孙 陈太素(马寻杜曾附)李虚己 张傅 俞献卿 陈从易 杨大雅边肃 梅询 马元方 薛田 寇瑊 杨日严 李行简 章频 陈琰 李宥张秉 张择行 郑向 郭稹 赵贺 高觌 袁抗 徐起 张旨 齐廓 郑骧王臻 鱼周询 贾黯 李京(吴鼎臣附) 吕景初(马遵附) 吴及 范师道 李绚 何中立 沈邈张昷之 魏瓘(弟琰) 滕宗谅(刘越附) 李防 赵湘 唐肃(子询)张述 黄震 胡顺之 陈贯(子安石) 范祥(子育) 田京周渭 梁鼎 范正辞(子讽)刘师道 王济 方偕 曹颖叔 刘元瑜 杨告 赵及 刘湜 王彬 仲简杨亿(弟伟 从子纮) 晁迥(子宗悫) 刘筠 薛映谢泌 孙何(弟仅) 朱台符 戚纶 张去华(子师德) 乐黄目 柴成务乔维岳(王陟附) 张雍 董俨 魏廷式 卢琰 宋抟 凌策 杨覃 陈世卿 李若拙(子绎) 陈知微官正 卢斌 周审玉 裴济 李继宣 张旦 张煦 张佶王延德 常延信 程德玄 王延德 魏震 张质 杨允恭 秦羲 谢德权阎日新 靳怀德李迪(子柬之 肃之 承之 及之 孙孝基 孝寿 孝称) 王曾(弟子融) 张知白 杜衍晏殊 庞籍(孙恭孙)王随 章得象 吕夷简(子公绰 公弼 公孺)张士逊韩琦(子忠彦) 曾公亮(子孝宽 孝广 孝蕴) 陈升之 吴充 王珪(从父罕 从兄琪)富弼(子绍庭) 文彦博范仲淹(子纯祐 纯礼 纯粹)范纯仁(子正平)韩亿(子综) 韩绛(子宗师) 韩维 韩缜(子宗武)包拯 吴奎 赵抃(子屼)唐介(子淑问 义问 孙恕)邵亢(从父必) 冯京 钱惟演(从弟易 易子彦远 明逸 诸孙景谌勰 即)张方平 王拱辰 张 赵概 胡宿(子宗炎 从子宗愈 宗回)欧阳修(子发 棐) 刘敞(弟攽 子奉世) 曾巩(弟肇)蔡襄 吕溱 王素(从子靖 从孙震) 余靖 彭思永 张存郑獬 陈襄 钱公辅 孙洙 丰稷 吕诲 刘述 刘琦 钱顗 郑侠何郯 吴中复(从孙择仁)陈荐 王猎 孙思恭 周孟阳 齐恢 杨绘刘庠 朱京蔚昭敏 高化 周美 阎守恭 孟元 刘谦 赵振 张忠 范恪 马怀德安俊 向宝石普 张孜 许怀德 李允则 张亢(兄奎) 刘文质(子涣 沪) 赵滋刘平(弟兼济 郭遵附)任福(王珪 武英 桑怿 耿傅 王仲宝附)景泰 王信 蒋偕 张忠 郭恩 张岊 张君平 史方 卢鉴 李渭 王果 郭谘 田敏 侍其曙 康德舆 张昭远王安石(子雱 唐坰附) 王安礼 王安国李清臣 安焘 张璪 蒲宗孟 黄履 蔡挺(兄抗)王韶(子厚 寀)薛向(子嗣昌) 章楶常秩 邓绾(子洵武) 李定 舒 亶 蹇周辅(子序辰) 徐铎 王广渊(弟临)王陶 王子韶 何正臣 陈绎任颛 李参 郭申锡 傅求 张景宪 窦卞 张瑰 孙瑜 许遵 卢士宗钱象先 韩璹 杜纯(弟纮) 杜常 谢麟 王宗望 王吉甫孙长卿 周沆 李中师 罗拯 马仲甫 王居卿 孙构 张诜 苏寀 马从先 沈遘(弟辽 从弟括) 李大临 吕夏卿 祖无择 程师孟 张问(陈舜俞 乐京 刘蒙附)苗时中 韩贽 楚建中 张颉 卢革(子秉)滕元发 李师中 陆诜(子师闵) 赵禼 孙路 游师雄 穆衍杨佐 李兑(从弟先) 沈立 张掞 张焘 俞充 刘瑾 阎询 葛宫(从子思书) 张田 荣 李载 姚涣 朱景(子光庭) 李琮 朱寿隆 卢士宏 单煦 杨仲元 余良肱 潘夙徐禧(李稷附) 高永能 沈起 刘彝 熊本 萧注 陶弼 林广种世衡(子古 谔 谊 孙朴 师道 师中)司马光(子康) 吕公著(子希哲 希纯)范镇(从子百禄 从孙祖禹)苏轼(子过)苏辙(族孙元老)吕大防(兄大忠 弟大钧 大临) 刘挚 苏颂王存 孙固 赵瞻 傅尧俞#许遵简介#
6、北宋许遵一名男子在睡觉,突然有人拿着刀对他乱砍,男子惊醒,赶紧躲闪。好在砍人的人力气不大,他才不至于丟了性命。男子逃脱险境后赶紧报官,捕快也很快把嫌犯捉住了,原来对方是男子的未婚妻阿云。这事发生在公元1068年,在这样男尊女卑特别严重的旧社会,妻子杀害丈夫是会被判重刑的,按照当时的法规,阿云该被判斩刑。但是,阿云当时才十几岁,还是个不谙世事的女孩,而且她的未婚夫又只是受了重伤,如果因此丟了命,实在是可惜。知府许遵思来想去,终于在法律上找到帮助阿云的入口,一是阿云的母亲刚去世没多久,按照当时的规定,阿云还在守丧,不能嫁人。二是阿云对自己想杀人的想法完全坦白,属于自首,应该从轻发落。所以许遵后判阿云按照谋杀二等处理。可上级机构觉得许遵这样判不对,于是改成绞刑,由于一审和二审结果不同,这个案件后引起了皇帝宋神宗的犯难。法理上,他认同中央三司的意见应判绞刑,但人情上,他又觉得许遵做得对。后,他决定动用自己的权利,让阿云交钱然后免她死罪。结果让人没想到的是,许遵又上诉了,因为当时二审改判,是要追究一审的责任的,许遵自然就不乐意了,于是提出异议,并坚称阿云就是自首,如果自首不轻判,那以后就不会有人自首了。宋神宗一听,觉得在理,下令刑部复审。本来他的意思已经很明确,可刑部太轴,根本不管他的意思,不仅坚持自己的判罚,还直接挑明要追究许遵的责任。宋神宗一看,好家伙,连皇帝的话都不听, 太放肆了,于是一拍板,就按许遵判的定。自此,官场一片哗然,有人见宋神宗如此支持许遵,于是提议把他提拔到中央。可谁知又弄出了新岔子。先是御史台不同意许遵提拔到中央,后把管理“两制议法”的司马光和王安石给扯出来了。两人本是老冤家,如今为阿云这案件更是闹得不可开交。后把宋神宗惹怒,禁止再议论,就按他说的办,这事才告一段落。这是古代关于杀夫罪该如何判的争论,郭德纲把这事写在自己的新书《谋事》中,他认为如今离婚率高其实是社会的进步,因为以前男尊女卑的思想实在太重了,丈夫杀妻会被判得很轻,而妻子杀夫却只能死刑,这是极其不公平的。看完郭德纲的评论,我真心觉得像许遵这样的官员真的太难得了,当法规明显不公平的时候,真的太需要许遵这种有人性的法官了!同时也感叹,郭德纲作为一个男人,能有这样的觉悟,也挺难得的。在《谋事》一书中,郭德纲还发表了自己对很多事情的看法,比如女人该如何对付“渣男”,比如怎么样才能做到教育公平,又比如年轻人该如何面对长辈的逼婚等等,每个章节谈论一个话题,引经据典,加上讲相声的幽默感,让很多历史事件变得通俗易懂,让人印象深刻,实在厉害!如果你也想看看郭德纲的书,也想想看看他对各种事件的看法,建议读一读这本《谋事》。
7、头条抄书第一天打卡。人生不同境地里总能遇见苏东坡。以豪放派开创词人苏东坡实际并没有多少“大江东去”。人不可能天天鼓着肺泡子慷慨陈词。大江东去中拥有痛快淋漓,但风花雪月中更有自由和洒脱。此首词暗含郑容、高莹两个了ji nv人名,二人为了从良,委托苏轼向主家,也就是润州太守许遵求情说辞。苏轼写了这首词,让二人拿词去见太守,太守一见,便知其意,便遂了二人心愿。
8、晨读历史中国北宋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改革家王安石(接续10)王安石在后来实施中他有所感触,他曾后悔的说:“本欲变学究为秀才,不谓变秀才为学究也。”(陈师道《谈丛》所记载)王安石对科举考试的改革,为明清八股取士开辟了道路。八股文内容主要是释义儒家学说,与王安石的理念是相同的。因此从宋神宗变革科举考试一直到清朝,以经义文章取士一直没变。王安石的这一改革后,文章成为考取功名的主要手段,宋至清都没变,变的只是文章的形式和八股花样,也称为八股程式。宋朝科举考试的经义文章保存下来的很少,不过《四库提要》提到张才叔(张庭坚)的《自靖,人自献于先王》是当时八股文典范之作。张庭坚这篇经文出自于《尚书·微子》,这里所说的“靖”是谋划的意思,题目就是说殷纣王昏乱残暴,他的同母兄弟微子,他的两位叔叔箕子、比士,各有其志,用不同办法表示忠于先王。微子出走,后来降于周,封于宋。箕子成为奴隶,比干被杀。 这三人被儒家所推崇。从内容上看,宋朝人经义文章的程式化已经形成,与明清时的八股文并没有多少区别,宋人在文章结构上,以及破题、入题等程式化文字,文字更为散式,没有多少约束。此后明清八股文就不一样了。宋朝推行八股文时,当时一些考生为取悦考官,常常写一些争奇斗艳的文字,而且还大量使用对偶排比句。清朝人钱大昕说:“宋熙宁中以经义取士,虽变五七言之体,而士人习于排偶,文气疏畅,而两两相对,犹如故也。”梁章钜在《制义从话》中曾列举了宋朝人用排偶的文章。在这里不做过多的举例。但宋朝的经义文章一出现,特别是排偶舒畅的文字出现,就为明清时的八股文奠定了方向。八股文很难写,特别是写出华丽文章,让皇帝和考官喜欢更难,需要有很深的儒学之功,而且有较强的古文驾驭能力才能写成。因此在古代参加科举考试很难,写不好八股文想被录取,比登天还难。???「阿云杀夫案」:王安石与司马光之争的导火线“「阿云之狱」是一桩我一直想要拿来好好讲的案例,因为在古代刑案史里,它的存在极为特殊。一起“平平无奇”的村妇杀夫未遂案,其影响之大、争论之广、审理之繁、历时之久、参与士大夫之多系为历史所罕见。知县按照宋律之规以谋杀亲夫将阿云定罪死刑,并上报知州。”▲专栏|罪案史录(十三)「阿云之狱」是一桩我一直想要拿来好好讲的案例,因为在古代刑案史里,它的存在极为特殊。一起“平平无奇”的村妇杀夫未遂案,其影响之大、争论之广、审理之繁、历时之久、参与士大夫之多系为历史所罕见。关于「阿云之狱」这起案子的定性从案发的宋代,一直到清末始终争议不休‘围绕此案的刑名之争论,其实质为何?理论界向来颇多观点,有“皆是争律敕之文”、“潜伏着更深一层的变法与反变法斗争的真实目的”、宋朝的自首制度问题、中国传统社会的礼俗法律化和法律礼俗化等等...本期【罪案史录】就从这起北宋“第一案”说起。1.据《宋史·刑法志》载,宋神宗在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下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意思是说预谋杀人未遂,致人伤害的,若向官府自首,则可以减轻罚。▲宋神宗坐像轴,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赵官家此举的初衷在于以宽仁为治,给犯罪人弃恶从善的自新机会。这道诏令颁布不久,登州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一名叫阿云的少女,在服母丧期间被叔叔许配给了本村一个老光棍韦阿大,“许嫁未行”。但是韦阿大长相丑陋,阿云“嫌婿陋”,无奈婚期已定。为了摆脱这桩婚姻,阿云趁其在田间休息时,连砍十多刀,但是杀人并不是杀鸡宰羊那么简单,况且她也没有经验,虽然砍了十多刀,但是刀刀都避开了要害,韦阿大只被“断其一指”。阿云被捕后,全部如实招供,“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知县按照宋律之规以谋杀亲夫将阿云定罪死刑(旧律女子谋害亲夫一律处斩),并上报知州。当时登州知州名叫许遵,是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派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宋史》载许遵此人“累典刑狱,强敏明恕”。许遵在审阅案宗后,认为阿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按刚颁布的新令可以减刑二等,可免死不必处绞。这是此案的第一个争论点:阿云是杀人(未遂)还是杀夫?在男尊女卑的古代,“谋杀夫”是十恶不赦之罪。(详见罪案史录4浔阳楼反诗案)但案件上奏后,审刑院、大理寺均认为阿云“杀夫已伤”,阿云谋杀未婚夫是事实,应当处绞。许遵又提出了阿云“被问即承”,有自首情节,按照宋神宗颁布的新令,应该免于死刑。双方争执不下,神宗将案件交由刑部讨论,刑部也不同意许遵的意见,仍按审刑院、大理寺的意见上奏。神宗为使新令至少在形式上得到遵循,技术性地承认了判决,改以特赦方式免除阿云死刑。看起来皆大欢喜的结果,只是「阿云之狱」一案引发的惊涛骇浪前奏。(待续11)